1、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八月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重 要 提 示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 10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6】2493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2、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3、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
4、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5、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
6、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目 录第一部分、绪言 .1第二部分、释义 .2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5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9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3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7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46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47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8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52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7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63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7、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06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09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1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方正富邦
8、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9、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方
10、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第二部分、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12、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13、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3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14、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15、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
16、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4日期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5、开放时间:指
17、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36、 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18、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5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19、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5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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