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 本)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养老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 所:服 务 范 围:床 位 数 量: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变更事项记录日期 变更项目 变更后情况 经办人 审批机关(盖章)变更事项记录日期 变更项目 变更后情况 经办人 审批机关(盖章)变更事项记录日期 变更项目 变更后情况 经办人 审批机关(盖章)监督检查记录日期 检查内容 检查结论 检查机关(盖章)监督检查记录日期 检查内容 检查结论 检查机关(盖章)监督检查记录日期 检查内容
2、检查结论 检查机关(盖章)须知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8 号公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法定证明,经许可机关加盖印章后有效。三、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养老机构应当将正本悬挂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养老机构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时,养老机构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六、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养老机构应当持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登记证书副本和养老服务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