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顺德区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我区住宅类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简称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供给稳定和安全,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顺德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意见不适用于工、商业性质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2目 录一、新建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接管的一般程序二、新建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要求三、旧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要求四、采用无负压加压方式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要求(一)一般程序(二)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要求(三)采用无负压加压供水方式的一般适用条件附件:顺德区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接管
2、协议书3一、新建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接管的一般程序1、审核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图。在楼盘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给水施工图(附光盘)送属地供水企业初审。一般楼盘 7 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意见,建筑面积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则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然后将初审意见一并转送区建设工程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施工。2、监管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质量,通过设施和水质化验。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质量监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区卫生局和属地供水企业共同对设施和水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移交属地供水企业管理和使用。3、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和水质化验合格后,由房地产开发商与供水企业、物
3、业公司签定“顺德区住宅 类二次供水设施接管协议书” (见附件 1),明确各自的职责。4、房地产开发商在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同时,还须移交相应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文本、验收报告及电子文档。供水企业应将小区供水管线资料输入市政供水管网管理系统,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档案,通过电脑信息系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优化管理。5、供水企业将水表进行编号,直接与二次供水的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6、供水企业全面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负责泵房的运行管理,水箱的消毒、清洗和水质化验,进行小区管网的查漏及维修。 4二、新建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要求1、向城区范围内的用户供水,在黄海高程 23 米以下的,应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
4、水,超过黄海高程 23 米应采用加压供水。加压供水建议优先采用以下供水方式:(1)水箱加水泵机组,变频供水。为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箱采用带自动清洗的不锈钢水箱,并与其它用水水箱分开设置。水箱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水箱设有顶盖,并可加锁;顶盖密封性良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水箱内的装置。(2)在市政管网管径及水压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供水(使用条件参见顺德区关于二次供水安装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行业标准)。以上两种供水方式的水箱及水泵机组宜集中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污水处理间等,其流量、
5、扬程应能满足用户在高峰时的水量、水压,运行时能满足环境对噪音的要求。2、小区内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3、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 HDPE 管、球墨 铸铁管、钢塑管,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外立及铺设于天面、室外平台的管材应5采用钢塑管, 不宜采用塑料管。4、室内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钢塑管,不宜采用铝塑管,吊装应采用钢塑管, 不宜采用塑料管。所有管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5、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和维修的需要,且 DN50 以下净距为 0
6、.5m,DN80 以上净距为 1.0m。6、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不得穿越配电房、电梯机房,不得敷设在商铺吊顶内。7、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上阀门,当管径DN250 时采用闸阀,当管径DN250 时采用蝶阀。8、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要设置止回阀: 总 表引入管上; 用水 设备 的进水管上; 水 泵出水管上。9、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10、小区的接入管,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包括居民用水、商业用水、消防用水、绿化用水、游泳用水、公共用水等应单独计量,水表口径宜与给水管道接口管径一致。11、住宅
7、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并应设置在户外,或设置于水表井内。6设置于水表井内的,则一层设一水表房,水表房的尺寸应满足抄表和维修的要求,不得小于 1.0m0.8m2.5m。水表房应设置排水和照明设备,设向外开的检修门,安装相同规格的门锁。12、从主管分支接用户水表时必须采用金属分水器,为保证计量的准确性,水表前后应有一定的直管段,表前直管段距离至少 10D(D 为管径),表后直管段距离至少 5D。13、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住宅水表,绿化用水表,游泳用水表宜设置在地下层。7三、旧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要求1、用户须将水表设置在户外供水企业抄表方便位置,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2、所有水表统一使用经区水表鉴
8、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已经通过检定,但未达到国家强制更换期限的水表,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3、生活、消防等给水水池(箱)原则上要分开设置,住宅、绿化、消防、公用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单独设表计量。对已有生活、消防水池(箱)合建的,则要有确保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设施。4、总表后的给水管网应能保证供水水质不受二次污染,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室外给水镀锌管和生铁管超过 12 年的,应予更换,并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新型管材的规定。5、如因总表后给水管网漏失率较大,导致总表与各分表总和的差额高于 10%(含 10%)的,原管理单 位或权属单位须先对总表后给水管网进行维修改造,使其符合漏失率要求。
9、6、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电机、变频器及其附件达到使用年限的,须更换。7、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用电应能单独计量,电表应安装于方便超表位置,并上锁。8、加压泵房与水池(箱)分开设置。水池(箱)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高于下水道最高水8位;水池(箱)坚固,内壁光滑,池(箱)体无渗漏,设有顶盖,并可加锁;顶盖密封性良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箱)的装置。四、采用无负压加压方式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9要求(一)无负压加压供水设施建设的一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前,到属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有关的建筑设计图纸、资料(含建筑面积、层高、用水性质、用
10、水量等)。2、供水企业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能否采用无负压加压方式的答复意见,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3、可采用无负压加压供水方式的项目,供水企业向建设单位推荐选择的候选厂家应不少于 3 个。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有关的施工图送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4、对于不具备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条件的项目,供水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按常规的二次供水加压方式进行施工图设计。5、无负压加压供水项目竣工时,供水企业按技术要求及标准进行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须整改合格后才能通水。(二)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要求1、设备厂家须具备相关资质,并在属地供水企业进行备案。2、设备须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
11、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3、设备及其组件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合格检测报告。4、配套的控制系统须取得国家强制性 CCC 认证,变频器及10控制柜主要元器件应采用国产或进口知名品牌。5、设备应具备停水停机、来水压力恢复后 10 秒自动启动等相关保护功能及非工作时间的停机保压节能功能。6、设备的工作噪音应符合相关要求。7、设备应能满足用水高峰期正常供水,在市政水压力不足的情况下,也能保证正常工作。8、设备的生产厂家须在珠三角城市设有售后服务点,并确保在发生故障时 4 小时内赶赴现场维护。9、设备与水体接触的配件如管材、阀门、稳压补流器等宜选用不锈钢材质。(三)无负压加压供水方式的一般适用条件1、凡符合安装要求的住宅类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均可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2、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线口径应大于或等于 DN300 毫米,其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2Mpa。3、单套加压设备的额定供水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200 立方米/小时。4、采用无负压加压供水的住宅区,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80万平方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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