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除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
2、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均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要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并详细列出测算依据等;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
3、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二、审核程序(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初审意见。(六)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七)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
4、、3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三、指标来源(八)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可替代总量指标”为现有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九)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建设项
5、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行业“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十)在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4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方案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须重新核定,对新纳入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按照规定核定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十一)建设项目主要污
6、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十二)鼓励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交易到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四、指标核定(十三)火电、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7、准,以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或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规定核定。(十四)用于建设项目替代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5低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地方有更严格倍量替代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五、监督管理(十五)各级环境保护部
8、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新增污染排放。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十六)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十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本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编号,对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平台下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还应记录排污权交易等相关信息。6(十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季度初十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逐个建设
9、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及辖区内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汇总情况,通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系统上报环境保护部。(十九)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替代方案未落实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二十)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十一)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7附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一)火电机
10、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计算公式为:Mi=(CAPi5500+Di/1000)GPSi10-3 (1)式中:M i为第i台机组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吨/年;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GPSi为第i台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计算公式为:(2)3.0278.iiHD式中:D 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Hi为第i台机组的 供热量,兆焦。8表 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核定绩效值表地 区 燃料类型 绩效值( 克
11、 /千 瓦 时 )燃煤 0.70高硫煤地区 1燃油 0.35重点地区 2 全部 0.175其他地区 全部 0.35注: 1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市、区)。2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表 2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绩效值表地 区燃料类型锅炉/机组类型绩效值(克/千瓦时)燃煤 全部 0.35燃油锅炉 0.35燃油燃气轮机组 0.42重点地区 *燃气 燃气锅炉 0.359地 区燃料类型锅炉 /机组类型绩效值(克/ 千瓦时)燃气轮机组 0.175W
12、 型火焰锅炉 0.70燃煤其他锅炉 0.35燃油锅炉 0.35燃油燃气轮机组 0.42天然气锅炉 0.35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0.70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0.175其他地区燃气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0.42注: *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二)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三)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表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指标核定绩效值表10企业生产类型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化学需氧
13、量(克/吨产品)氨氮(克/吨产品)制浆企业 50 5000 600企业生产类型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化学需氧量(克/吨产品)氨氮(克/吨产品)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40 3600 320造纸企业 20 1600 160注: *其他有关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区分参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表2执行。(四)印染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印染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根据印染布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表5 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指标核定绩效值表产品类型废水排放量(吨/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克 /吨 产 品 )氨氮(克/吨产品)印染布 146 178021760(蜡染布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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