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茨淮新河南岸伍明南涵--茨河铺闸防汛道路施工标.DOC

1、茨淮新河南岸伍明南涵-茨河铺闸防汛道路施工标协 议 书(合同编号:CHXHFYDL-SG-2018)发 包 人: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承 包 人: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签订地点:安徽省蚌埠市合同协议书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茨淮新河南岸伍明南涵茨河铺闸防汛道路 ,已接受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茨淮新河南岸伍明南涵茨河铺闸防汛道路 施工标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茨淮新河南岸伍明南涵茨河铺闸防汛道路。(2)工程地点:安徽省阜阳市

2、境内。(3)工程规模: 5米宽砼道路,参照四级公路标准设计 。建设任务:土建工程部分。2.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 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1)工程承包范围: 堤顶新建砼道路等 。(2)主要合同工程量: 砼及钢筋砼26739平方米等 。5. 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单价承包 。(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陆

3、佰柒拾捌万陆仟玖佰伍拾壹元柒角柒分 (¥:6786951.77 元)、投标报价系数(Y) 95.12 %,其中:施工安全措施费 12.98 万元;暂列金额 30 万元,暂估价 15 万元。6. 承包人项目经理: 王德英 ;技术负责人: 张元华 。7.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 履约担保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大写)陆拾柒万捌仟陆佰玖拾伍元壹角捌分。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

4、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算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1. 合同工期及进度(1)计划工期为 100 天,开工日期2018年9月28日,完工日期2019 年1月5日。(2)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1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无 。13.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

5、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单价: 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颁布的现行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和安徽省有关现行规定执行。14. 价格调整(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不予调整

6、。(2)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无 。 15.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0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方法约定为: 不支付 。16. 质量保证金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0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17. 缺陷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合同工程自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一年。18. 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

7、争议评审组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 本协议书一式 10 份,合同双方各执 3 份,其余由发包人分送各有关单位。2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 包 人:(盖单位章) 承 包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2018 年 9 月 19 日 2018 年 9 月 19 日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

8、.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列入合

9、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

10、: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

11、: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

12、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

13、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

14、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15、、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

16、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

17、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8、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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