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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DOC

1、聊城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院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院学科、学位点建设和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工作奖励包括高层次科研立项奖、高层次科研成果奖、高层次科研奖励奖。第二章 高层次科研立项奖第三条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属于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奖励 3 万元,属一般项目的奖励 2 万元。第四条 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属于重大或重点项目,且个人到位经费在 1 万元以上的,学院奖励 0.4 万元,属一般项目的奖励 0.2万元。第五条 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属于重点项目的奖励 1

2、万元,属于一般项目的奖励 0.5 万元;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在同级项目中奖励提高 50%;主持省教育厅哲社项目,属于重点项目的奖励 0.3 万元,属于一般项目的奖励0.2 万元。第六条 科研项目层次的认定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奖励申请人应当出示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其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帐户。第七条 科研项目奖励分为项目批文下达的次年和项目结题的次年两段执行,奖励数额各占 50%。第三章 高层次科研成果奖第八条 高层次学术论文奖1、发表在我院认定的外语类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分别奖励 1 万元、0.6 万元、0.3 万元、0.2 万元、0.1 万元

3、;2、发表在我院认定的非外语类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分别奖励 0.8 万元、0.4 万元、0.15 万元、0.1 万元、0.06 万元;3、申请奖励的论文必须是在学院认定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每篇论文的字数不应少于 3000 字。4、上述奖励的申请者须是论文的独立或第一作者,且以聊城大学外国语学院为作者署名单位。第九条 高层次学术著作奖1、凡在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每部奖励 2 万元。2、凡在 2

4、11、985 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每部奖励1 万元。3、一般性著作、教材、译著等,每一万字奖励 200 元。工具书、教参等每一万字奖励 120 元,每部最多奖励 0.6 万元。4、申请奖励的上述各类成果应当属于外国语学院各专业领域,申请者应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并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聊城大学外国语学院”。第四章 高层次科研奖励奖第十条 获得以下奖励者,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者,我院按初始奖金的 100%进行奖励。2、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者,我院按初始奖金的 100%进行奖励。3、获省教育厅科研一等奖者,我院按初始奖金的

5、100%进行奖励。4、获省教育厅科研二、三等奖以及获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者,我院按上级发放奖金的 100%进行奖励。5、我院在职教职工、且获奖成果署名聊城大学外国语学院的方可申请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我院在职教职工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或数人合作取得的科研获奖,按奖项奖励,每项仅限一位完成者申报,证书上排序在前者优先,奖励金额比例为 100%,奖金自行协商分配;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按我院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排序确定奖励比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励至第五完成人,第二完成人 25%,第三完成人 15%,第四完成人 10%,第五完成人 5%;省部级获奖奖励至第三完成人,第二完成人 25%,第三完成

6、人15%;其他获奖只奖第一完成人。6、其他在国内产生重要影响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科研获奖,由我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经费来源于聊城大学外国语学院自筹经费。第十二条 以上任何一种科研成果、项目或获奖我院只奖励一次,按最高奖执行;若此后获得更高层次奖励,则第二次将第一次奖励扣除。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申报人须提供申报材料(论文、学术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等须提交一份原件供学院存档,科研项目、获奖证书等须出示立项通知书或获奖证书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应的佐证材料。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1、署名权有争议的论文、论著等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2、

7、有侵权或剽窃行为的科研成果、项目或获奖。3、在增刊、内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一刊多版或一号多版的期刊上、以及在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4、不属于个人所从事专业领域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获奖。5、再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等。6、未提供申报材料(含相应的佐证材料)者。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第十六条 涉及上述各项奖励的有争议问题由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处理;如遇个别条款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制订并实施相应的调整方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外国语学院201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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