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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构编制会办公室.DOC

1、1赣编办发201464 号关于做好全省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编办、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 20141 号)要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工作,建立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制度,在 2015 年前组织完成党政机关网站开办资格复核。2014 年 8 月 22 日,中央编办、中央网信办下发了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201469 号,以下简称通知 ),并制定了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我省党政机关江 西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中 共 江 西 省 委 网 络 安 全 和 信 息 化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文 件2网站建设和安全防护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 的原则,省 编办负责省直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工作,指导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各设区市编办负责市直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工作,指导所辖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市、区)编办负责本地党政机关网

3、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工作。各级党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所在地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二、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与网站安全管理密切相关,各级编办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明确具体承办机构、人员、制定工作方案,会同同级党委网信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请各设区市编办于 2014 年 10 月25 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工作方案报省编办。三、各级党政机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 )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填报本单位信息并完成“. 政

4、务” 域名注册后(已有 “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账 号的党政机关,可直接登 录 ),在线提交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申请, 2014 年 11 月底前为 集中报送时间。全省党政机关加挂网站标识工作,在 2014 年 12 月底前完成。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未按时提交资格复核申请或复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及时通知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停止网站中英文域名解析。3四、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以及加挂网站标识工作,按照通知中关于“参照 管理办法,积极推 进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要求,各地事业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 )开设的 “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

5、平台” ,填 报本单位信息并完成 “.公益”域名注册后(已有“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账 号的事业单位,可直接登录),在线申请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全省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及加挂网站标识工作,在 2014 年底前完成。五、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网上名称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网站标识的申请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加强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网站标识使用、域名注册等相关业务学习,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步骤,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的网站开办审查和资格复核申请,同

6、时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答、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附件:1.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2.关于申请对我单位开办的网站进行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的函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申请表4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式样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江西省委网络安全和办 公 室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 年 10 月 10 日5附件 1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 核、 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安全防护水平,维护党政机关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7、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 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 业和信息化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 20146 号)要求,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的开办审核、资格复核以及网站标识申领、使用,应遵循本办法。第三条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也可利用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平台建设本单位的网站,原则上不单独建设

8、。6第四条 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网站标识是指党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一颁发、包含可公开的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并显示在网站显著位置的电子标识。点击该电子标识,可显示网站开办主体的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机构职能、网站名称、中英文域名、标识编号、标识发放单位和时间等内容。第二章 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第五条 党政机关网站开办主体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 审核管理平台 ”

9、(以下简 称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申请(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中央编办审核、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省级编办审核)。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一一 申请函和申请表(参考模板附后);(二) 申请“.政务”或“.政务.cn” 、“”域名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三) 法定代表人或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7(四) 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第六条 党政机关网站要注册以 “.政务”或“. 政务.cn”为结尾的中文域名, “”为结尾的英文域名,并填报其网站名称。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管理平台,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站管

10、理系统、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对党政机关网站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一一一 网站开办主体的性质;一一一 网站开办主体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和变更;一一一 网站开办主体的名称是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一一一 网上名称是否规范;一一一 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八条 在线初审通 过后,机构编制部 门通知申请单位将申请函、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因材料不全或需更正,未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或更正后再次提交。不具备开办资格的,告知申请单位原因。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 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 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中

11、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交换给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机构编8制部门函告申请单位原因。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 门负责对已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 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申请内容和审核程序与开办审核相同。第十一条 资格复核未通 过的,机构编 制部门及时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停止中英文域名解析。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 门收到申请单位在 线申请后原则上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原则上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审核通过的党政机关网站名单。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网站通 过开办审核和 资格复核后,注册管理中心

12、将网站标识代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单位,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经办人。第十四条 网站开办主体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第三章 网站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均应在其网站上加挂网站标识。已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应按要求做好系统配置,确保网站标识显示在其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未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可利用9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网站并加挂网站标识。第十六条 网站开办主体应规范使用网站标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将网站标识代码出租、出借和转让给他人使用。第十七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网站开办主体应当通过

13、管理平台,定期向机构编制部门在线报告开办主体资格变动、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使用等情况。如需变更相关信息,网站开办主体应重新申报,流程与开办审核相同。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同级网信办对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未规范使用的,要及时告知网站开办主体,限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撤销其网站标识:一一一 因机构合并、撤销、变更而使网站开办主体性质发生变化的;一一一 网站名称变更与注销的;一一一 网站关闭或网上名称失效超过 30 天的;一一一 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网站标识的;一一一 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一一一 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

14、网站在网上名称管理和网站标识使用中10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有关部门作出如下处理:(一) 情节轻微的,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敦促网站开办主体及时整改;(二) 情节严重的,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立即终止中英文域名解析,责令网站开办主体立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党政机关网站开办资格审核。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现伪造、盗用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和仿冒党政机关网站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仿冒党政机关网站举报并组织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管理平台以及使用说明见中国机构编制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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