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金普新区实施河(库)长制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 544号)、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 32 号)和中共大连金普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普新区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办发2017 32 号)要求,结 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总河(库)长会议、河(库)长会议和河(库)长
2、制办公室会议的筹备组织、决议形成和贯彻落实等活动。第二章 区级总河(库)长会议第三条 区级总河(库)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全区河(库)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一)研究决定全区河(库)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 2 (二)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等;(三)研究决定与河(库)长制相关的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四)需区级总河(库)长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区级总河(库)长会议由新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或委托新区管委会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组织筹备,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第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新区总河(库)长
3、、副总河(库)长及区级河(库)长,区级责任单位、各功能区(园区)、各街道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新区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确定。第六条 区级总河(库)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区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召开频次。第七条 区级总河(库)长会议形成的重大决议,应印发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由新区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签发执行。第八条 区级总河(库)长会议决议根据职责分工,由区级河(库)长、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功能区(园区)、各街道总河(库)长组织实施。(一)工作部署、规划、计划、方案实施等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由区级河
4、(库)长、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功能区 3 (园区)、各街道总河(库)长组织实施;(二)行业管理、工作督察、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事项,由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和河(库)长制办公室根据职责组织实施;(三)新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实施部门或单位;(四)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综合区级总河(库)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新区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报告。第三章 区级河(库)长会议第九条 贯彻落实区级总河(库)长会议工作要求,研究部署责任区河(库)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一)研究分管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二)研究确定河(库)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目标任
5、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三)研究提出需由新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审定的事项或工作意见及建议;(四)需区级河(库)长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区级河(库)长会议由区级河(库)长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协调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组织筹备。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区级河(库)长,河流流经的下 4 级河(库)长,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功能区(园区)、各街道主要负责人,具体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区级河(库)长确定。第十二条 区级河(库)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区级河(库)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召开频次。第十三条
6、 区级河(库)长会议形成的重大决议,应印发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由区级河(库)长签发执行,并及时抄送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区河(库)长制办公室。第 十 四 条 区 级 河 (库 )长 会 议 决 议 由 下 级 河 (库 )长 和 河 (库 )长 制 区 级 责 任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由 组 织 筹 备 单 位 负 责跟 踪 统 计 ,并 及 时 向 区 级 河 (库 )长 及 区 河 (库 )长 制 办 公 室 报 告 。第四章 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区级总河(库)长会议工作要求,研究布置全区河( 库) 长制具体工作。(一)研究分析
7、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二)研究确定河(库)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库)长制工作;(三)研究拟定区级河(库)长制实施方案、 “一河一策”“一库一策” 治理及管理保护 方案、河(库)长制工作管理平台方案、河(库)长制工作制度、考核办法等事项;(四)研究拟定区级总河(库)长会议、区级河(库)长会议方案,研究确定向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区级河(库)长报 5 告的重要事项;(五)听取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功能区(园区)、街道河(库)长工作情况报告,安排布置、协调落实具体工作;(六)需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新
8、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由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筹备工作。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各功能区(园区)、各街道河(库)长。具体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第十八条 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根据工作需要,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可以决定另行召开。第十九条 需新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签发的重要文件,应履行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功能区(园区)、街道会签程序。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印发
9、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并报送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和区级河(库)长。第二十条 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确定的事项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功能区(园区)、各街道河(库)长具体组织实施。 6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7 金普新区河(库)长制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 544号
10、)、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 32号)和中共大连金普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普新区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办发2017 32 号)要求, 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河(库)长制信息管理工作。第三条 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报送、通报、共享及公开工作,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四条 本办法包含全区河(库)长制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等信息管理工作内容。第二章 信息收集第五条 信息收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部
11、门相关工作要求,各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人员情况,全区河(库)长制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取得的实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 第六条 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功能区(园区)、各街道应按照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要求,组织开展信息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第七条 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应全面、系统掌握河(库)长制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分类、筛选、汇总等工作。第三章 信息报送第八条 信息报送对象分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和新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区级河(库)长。向市河(库)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内容应按照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要求报送;向新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区级河(库
12、)长报送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及河(库)长人员情况,全区河(库)长制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取得的实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第九条 报送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的信息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审签。第十条 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规范、系统的原则,上级部门或领导对信息报送内容、方式、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信息通报第十一条 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通报河(库)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对象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区级河(库) 9 长,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功能区(园区)、各街道。第十二条 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为:全区
13、河(库)长制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考评结果、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事项。第十三条 通报的重要信息应由新区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审签,一般信息应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第十四条 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应组织构建信息发布平台,统筹开展信息通报工作。第五章 信息共享第十五条 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信息共享分级管理及发布流程等具体规定。第十六条 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为:实施河(库)长制的河库基本信息,水资源、河库岸线、水质及水生态管理信息,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信息,河(库)长制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目标
14、任务及工作安排,河(库)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等事宜。第十七条 接收共享信息的对象为:新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区级河(库)长,河(库)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各功能区(园区)、各街道等。第十八条 共享的信息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根据信息内容确定共享范围及形式。 10 第十九条 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守保密规定,符合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第六章 信息公开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可通过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形式发布。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河(库)长制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河(库)长制工作制度,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名单等。第二十二条 公开的信息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重要信息由新区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审签。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以宣传教育、正面引导为主,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舆情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新区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金普新区河(库)长制工作督察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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