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39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6 年 10 月 12 日财政部财金2006 82 号文件公布,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八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监督检查。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2、,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主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办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的企业为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 140 -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
3、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二)新设金融类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 30 个工作日内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并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补办产权占有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不得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三)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办产权变动登记: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2、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3、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4、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5、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 5%以上(含 5%)变化的;6、
4、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四)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注销登记:1、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3、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4、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41 -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六、申请材料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二)企业国有资产
5、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五)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六)企业章程;(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企业须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时须提交: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
6、人依法变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二)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 142 -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 5%以上(含 5%)变化,以及发生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时,须提交: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申报表;3、相关部门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4、由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的文件;5、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
7、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7、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8、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9、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10、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二)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决议及批准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
8、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143 -(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四)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七)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公司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金融类企
9、业提交的反映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的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2、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情况;3、企业本级及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4、企业本级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5、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说明的其他问题。 );(四)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8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 144 -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514投诉电话:0771-55
10、95845附:行政审批流程图- 145 -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28 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15 个工作日)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限6 个工作日)厅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7 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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