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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doc

1、1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实施“创聚江宁”人才工程打造产业科技人才高地的意见(江宁委发201618 号) 精神,推进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办”)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区专项办设在区人社局。各园区(平台)、街道及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要求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首次

2、在南京创业,并在江宁区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含技术入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旅游业和文化创新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第四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应符合我区“3+3+3”等产业发展方向,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熟已2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第五条 创业方式分为初创式和嫁接式两种。1.初创式,是指申报人已经或将在江宁区自主创办企业。2.嫁接式,是指由本土企业引进申报人合作创办新公司,申报人须持有新设立企业 30%以上的股份,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本土企业一般

3、应是在区内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同一企业同一批次不可嫁接多个申报人。第六条 创办企业获创投机构(含落户载体)股权投资的,或嫁接式创业的,可优先获得支持。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第七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申报,统一在申报网站受理。第八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评审与遴选工作由区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程序如下:1.发布公告。区专项办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区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2.网上填报。申报人登录申报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3.载体推荐。各载体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产生拟推荐名单,形成书面

4、推荐意见报送区专项办。4.形式审查。区专项办组织科技、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3部门,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信用记录、知识产权、团队成员及所创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5.综合评审。区专项办邀请技术、管理、产业、财务、风投等方面的专家,对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发展前景、管理运营、人才团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人选建议名单。6.审定公布。人选建议名单经区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区“创聚江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政策兑现第九条 给予入选的高层次创业人才 5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由区本级、载体财政各承担 50%。第十条 在创业启

5、动资金使用完毕后,经人才企业申请可兑现最多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创新券,由区本级、载体财政各承担 50%。政策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布入选日期起),使用范围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产学研合作、购买服务、服务外包、厂房租赁等。创业创新券每年集中兑现一次,每年使用额度最高为 10 万元,由区科技局负责审核,经区专项办确认后拨付。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发展和企业运营实际需要,由所在载体提供 100 平方米左右创业场所,在南京市内无自有住房的提供 1 套人才公寓,第十二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4条 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求,经区科创投集团评估后,给予不少于 100 万元股权投资。第十三条 区

6、专项办负责协调落实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子女入学、医疗、落户、居留和出入境等配套服务。第十四条 对年度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双创计划”、市“创业南京”人才计划和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第十五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办理兑现有关政策,应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运营信息和兑现政策申请材料,由所在载体审核通过后,交由区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第十六条 相关政策未规定扶持期限的,自人才入选计划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 3 年。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同一主体应扣除已兑现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估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由入选者与所在载体、区专项

7、办、区人才办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项目引进、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的具体目标任务。第十九条 区专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进行年度监测评估,审核销售、纳税、社保、创新成果等企业运行情况。第二十条 区专项办负责加强高层次创业人才初创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对入选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的、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5活动的、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按照规定履行退出手续。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办牵头组织对园区(平台)、街道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绩效考核。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区本级财政兑现的政策资金,从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园区(平台)、街道、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6 年 1 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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