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粵发20141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 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粤府201635 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
2、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6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价值创新园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5 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越秀区(以下简称“本区”)重点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打造高端载体更新宝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对区域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等业主或运营单位及纳入园区管理的企业。第二条 【特色楼宇打造】- 2 -经认定首次打造成为亿元楼宇的,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3、综合贡献度一次性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最高 500 万元支持。对现有经认定的亿元楼宇,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每年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最高 200 万元支持。经评定的星级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最高 150 万元支持。第三条 【专业园区创建】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示范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 100万元支持。鼓励合作园区围绕重点产业方向打造价值创新园区,获得认定的园区授予“越秀区 产业价值创新园区” 称号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 100 万元支持。对新批准成为区相关产业合作园区的园区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支持。第四条 【园区楼宇改造】园区经登记认定的升级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
4、持 500 万元。楼宇经登记认定的升级改造项目(含室内外改造、停车位增设等),每个项目最高支持 300 万元。第五条 【运营平台建设】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平台建设(或运营)单位最高 100 万元支持。第六条 【创新载体提升】- 3 -新认定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第七条 【园区企业培育】纳入园区管理的企业可在房租补助、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最高累计 300 万元支持。第八条 推进一区多园,经认定的楼宇可纳入国家高新区黄花岗科技园的范围。第九条 同一对象所获奖励累计不超
5、过 2000 万元,如贡献特别突出报请区政府另行审议。符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的 40%可以由企业自行奖励给有功人员,企业或个人所获得的政策支持资金应按税法相关规定纳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 3 年。申请与受理的流程另行制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相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17 年印发的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越府办201764 号)同 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