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的评选认定工作,促进我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3109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430 号)要求,参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育繁推的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是指在我省注册的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与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评选标准,经省评选委员会评选认定
2、的种业企业。第三条 凡申报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称号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申 报第四条 申报条件(一)企业资质。凡注册地在贵州省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与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的企业,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2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办条件,在农业部或贵州省农委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种子(种苗)行业经营期限满三年以上,均可自愿申报。(二)研发基础。设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有固定的专职科研育种人员,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的应有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人员或相应资质人员。年科研经费不得低于利润的 10%;有一定面积的科研实验室,有稳定的科研育种基地;申请企业必须拥有以企
3、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三)种子生产基地。有长期稳定的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四)销售规模和种子经营量。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近三年种子经营销售收入合计在 1 亿元以上,其中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销售量占总量 30%以上。生产经营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其它种子(种苗)的,每年种子(种苗)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其中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销售额应占企业销售额的 30%以上。(五)企业管理。具有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种子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六)企业信誉。依法从业,诚信经营。积极配合种子质量抽检,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规范,并依法依规
4、申报种子生产经营信息,近三年内(含当年)未出现种子质量事故以及违反国3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第五条 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 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申请表(见附 1) ;(二)申报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 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资格证等的复印件;(三)申报企业申请之日前 3 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四)科研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基地和品种试验用地(含海南基地)10 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复印件(附付款票据复印件) ,全省测试点的证明材料(附付款票据复印件) ;(五)科研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或学
5、历证书)复印件、与科研人员签订的 3 年以上的相关劳务合同复印件、或企业社保资料的复印件;从国家公益性科研机构流动到企业的科研人员,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科研人员本人职称资格证(或学历证书)等的复印件,和与企业签订的 3 年以上的劳务合同和社保资料复印件。(六)企业自有品种审定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复印件。(七)申请之日前 3 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 、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4种人电话号码和 10 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复印件。(八)申请之日前 3 年作物种子经营量、经营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
6、说明及证明(以每年省种子管理站行业财务统计报表为主要依据) 。(九)企业管理制度、种子质量控制体系、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的证明材料。(十)其它材料:如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龙头企业称号、创新型企业称号、科技成果等的复印件或照片。第六条 申报程序(一)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应与每年种子行业统计上报数据一致。(二)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 4 月 10 日前向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农委提交申报材料。(三)各市(州)农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推荐上报省农委。(四)省农委
7、组成专家组对各市(州)农委推荐的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省评选委员会。第三章 评选认定第七条 由省农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5的有关人员组成省评选委员会,按照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标准 (见附 2) ,确定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认定名单。第八条 省评选委员会评定的结果在贵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7 天以上,无异议的,由贵州省农委发文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第四章 运行监测第九条 对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出。第十条 建立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选育、生产、经营发展情况,适时开展种业企业运行监测评价,为强化种业企业动态管理提供依
8、据。第十一条 动态监测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被评为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称号的企业,每两年后应主动申请监测,不主动申请监测的企业视为自动退出。第一次监测评价时间为企业被认定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后的第三个年份。第十二条 监测评价的具体办法是:(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每年 2月底前按要求向省农委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价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上报上述材料外,还需将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农委按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标准条件进行审查的、反映企业科6研育种、生产、经营情况等的基础材料报省农委。包括: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情况
9、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被评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以来的有关选育、生产、经营的发展情况等。(二)专家组评价。省农委组成专家组,按照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标准审核由市(州)农委审查的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并进行评分,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并将评价意见整理后报省评选委员会。(三)省评选委员会评价。省评选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得分情况,确定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的保留名单和退出名单。(四)省农委根据省评选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公布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的保留名单和退出名单。第十
10、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第十四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经评选、监测后,种子经营许可证换发时,可继续享有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称号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及申报监测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的企业,其材料如有舞弊行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评7选的、或已经监测过的企业将被取消其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称号资格,3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种子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评选认定人员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1、第十七条 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出申请报省农委予以审核确认。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附 1: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申请表附 2: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标准8附 1-1: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申请表(选育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申请企业 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及发照机关企 业资 质科研育种人员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初级职称(人)自有科研实验室(m 2)科研育种基地(
12、亩) 其中南繁育种基地(亩)全省测试点(个)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万元)研 发基 础企业自有品种审定数(个)省内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亩)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亩)其中省内(亩) 生 产基 地省内杂交油菜种子生产基地(亩)近 3 年合计种子销售额(单位:万元)近 3 年主要农作物种子年平均销量(单位:万公斤/年)申报条件企 业经 营情 况近 3 年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年均销量(万公斤)9法人签字:年 月 日申请企业(公章)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市(州)农委意见。(公章)年 月 日省评选组意见。组长签字:年 月 日附 1-2: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申请表(选育生产
13、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其它种子种苗)申请企业 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及发照机关企 业资 质科研育种人员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初级职称(人)自有科研实验室(m 2)科研育种基地(亩) 其中南繁育种基地(亩)全省测试点(个)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万元)研 发基 础企业自有品种审定数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个)生 产基 地种子生产基地面积(亩)其中省内(亩)近 3 年合计种子销售额(单位:万元)申报条件企 业经 营情 况 近 3 年自主知识产权品种年均销售额(万元/年)10法人签字:申请企业(公章)年 月 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
14、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市(州)农委意见。(公章)年 月 日省评选组意见。组长签字:年 月 日附 2: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评选认定标准申请贵州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称号的,应达到下列各项标准之规定:一、企业资质注册地在贵州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种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农业部或贵州省农委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种子(种苗)行业经营期限满三年以上。二、研发基础1、机构。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2、人员。有固定的科研育种人员。申报企业的科研育种机构内需有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3 年以上的专门从事育种研发的人员 5 名以上。从科研部门流动到种业企业的科研人员,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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