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售电合同安徽省电力公司*发电有限公司二一年八月目 录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 .2第 2 章 双方陈述 .5第 3 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5第 4 章 电力电量购销 .6第 5 章 上网电价 .9第 6 章 电能计量 .9第 7 章 电量计算 .13第 8 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14第 9 章 不可抗力 .16第 10 章 非计划停运 .17第 11 章 违约责任 .18第 12 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9第 13 章 适用法律 .19第 14 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9第 15 章 争议的解决 .20第 16 章 其他 .21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 .24附件二 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
2、点图示 .26附件三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 .271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购电人:安徽省 电 力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 资格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 9 号,法定代表人:* 。(2)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 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_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 记注册,已取得 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 颁发的本合同所指 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税 务登记号:_ ,住所:_,法定代表人:_。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
3、息如下:购电人名称:安徽省电力公司收件人:安徽电网电力交易中心电子邮件:ah_电话:0551-3604121 传真:0551-3604121 邮编:230022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 9 号开户名称:安徽省电力公司开户银行:合肥市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帐号:售电人名称:_收件人:_电子邮件:_电话:_传真:_邮编:_通讯地址:_开户名称:_开户银行:_2帐号:_鉴于:(1)售电人在中国安徽省_市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MW)的_ 电厂(以下简称电厂)。(2)电厂已 /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4、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厂:指位于安徽省_市由售电人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单机容量为_兆瓦,装机台数为_ 台,分别为 、 、 、 、 号机 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 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1.1.3 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1.1.4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 4.4.1
5、款规定的购电量。1.1.5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1.1.6 商业运行期:指电厂不同机组已满足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市场200740号)规定的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的条件之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的运行期。1.1.7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3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1.1.8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
6、停运分为以下 5 类:第 1类为立即停运;第 2 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 须在 6 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 3 类为 可延至 6 小时以后,但必须 在 72 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 4 类为可延至 72 小时以后,但必 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 5 类为超过计 划停运期限的延长 停运。1.1.9 强迫停运:第 1.1.8 款中第 1、2、3 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1.1.10 可用小时: 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1.1.11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2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
7、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 1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89% ,在无大修年度为 82% ; 2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89% ,在无大修年度为 82% 。1.1.13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1.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6 计量点: 指附
8、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4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1.1.17 紧急情况: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8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1.1.19 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1.20 不可
9、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1.21 价格主管部门: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批准或核定电价职能的政府机构。1.1.22 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指由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购售电双方确认的具有检测电能计量装置资质的机构。1.1.23 并网调度协议:指由售电人和购电人就有关电厂的并网和调度的安排所达成的协议。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
10、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5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 为公历日、月、年。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 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 2 章 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
11、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 3 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63
12、.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3.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
13、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3.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2.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第 4 章 电力电量购销4.1年合同上网电量4.1.1 年合同上网电量包括年度计划上网电量和其他上网电量。年度计划上网电量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售电人年度发电计划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购售电双方根据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 1同类型机组 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其他上网电量是双方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1 本合同指购电人管辖或经营管理的电网。7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或竞价确定的
14、交易电量。4.1.2 根据市场情况,双方每年签订年度计划上网电量购售电协议和其他上网电量购售电协议,约定电量年度及分月、电价等内容,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4.1.3 售电人年合同上网电量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期间,若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年度计划上网电量调整文件或市场供需发生变化,则 按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售电人年合同上网电量。4.1.4 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根据售电人年合同上网电量,兼顾双方发供电设备检修计划,由购电人分月安排售电人月度合同上网电量。当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内年度发电计划尚未下达时,购电人参照上年计划以及市场情况进行预安排。4.2等效可用系数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 4.1
15、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不低于 1.1.12 所列等效可用系数。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4.3 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 2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4.4 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4.4.1 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 4.3 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
16、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 4.3 条规定的偏2 本条不适用于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时段。8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4.4.2 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 5.2 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 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其中:累计购电
17、量 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4.5 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4.5.1 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 电人未经购电 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 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 厂机组超出第 4.3 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 4.3 条规定的允许 偏差范围连续超过 2 分钟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 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4.5.2 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323 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的,应分时段、分季节段计算后相加,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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