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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DOC

1、 规划设计条件武规条字2012 号k1 地块(开发)单位待定:你单位对花桥村的 k1 地块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1、规划净用地面积:14421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2、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3、用地位置:江岸区花桥村(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二、土地使用强度1、建筑面积:不大于 73000 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为 12600 平方米);2、容积率: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3、建筑密度:不大于 35;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三、建筑设计要求遵照武汉市城

2、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四、特殊要求1、该项目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 城中村” 综 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73 号)文件要求和代拆规划控制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2012 号U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 地块、武规条字2012192 号U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4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5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6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0 地块、武规条字20

3、12 号U1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2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4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15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6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0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1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22、武 规条字2012 号U23地块地块),落实该村的规划要求的代拆用地。2、该地块的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未实测的净用地面积比值约为 5.06。按照该地块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 净用地以实测为准,地块实际容积率按建

4、筑面积与实测后的净用地面积比值为准。3、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意见(武政规20121 号文)落实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求。4、在建筑总平面方案中应加强城市设计, 优化城市空间, 强调建筑布局的有序和节奏。5、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 号文)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二级控制区片,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 60%。五、遵守事项1、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供地及规划建筑设计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

5、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 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2、本地块供地前应先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 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成交确 认书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2012 年 月 日规划设计条件武规条字2012 号k2 地块(开发)单位待定:你单位对花桥村的 k2 地块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1、规划净用地面积:88429.99 平方米(含整合用地 27187.35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2、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用地位置:江岸区花桥村(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二、土地使用强度1、建

6、筑面积:不大于 330000 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为 120000 平方米);2、容积率: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3、建筑密度:不大于 35;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三、建筑设计要求遵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四、特殊要求1、该项目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 城中村” 综 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73 号)文件要求和代拆规划控制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2012 号U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 地块、武规条字20121

7、92 号U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4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5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6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0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2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4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15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6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0 地块、武规条字2

8、012 号U21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22、武 规条字2012 号U23地块地块),落实该村的规划要求的代拆用地。2、该地块的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未实测的净用地面积比值约为 3.73。按照该地块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 净用地以实测为准,地块实际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实测后的净用地面积比值为准。3、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意见(武政规20121 号文)落实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求。4、临建设大道地块结合方案控制一条公共通道, 宽度不小于 8 米,虚 线控制,可结合具体方案调整。5、该用地因边界零碎规划方案应整合建设大道周边用地统一设计。若未能整合,应 按照相关规范

9、重新核定建设总量。6、在建筑总平面方案中应加强城市设计, 优化城市空间, 强调建筑布局的有序和节奏。 临塔子湖一侧住宅建设应满足武汉“三边 ”规定。7、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 号文)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二级控制区片,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 60%。五、遵守事项1、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供地及规划建筑设计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 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2、本地块供

10、地前应先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 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成交确 认书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2012 年 月 日规划设计条件武规条字2012 号k3 地块(开发)单位待定:你单位对花桥村的 k3 地块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1、规划净用地面积:44959.54 平方米(含整合用地 13199.31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2、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用地位置:江岸区花桥村(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二、土地使用强度1、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0 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为 100000 平方米)

11、;2、容积率: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3、建筑密度:不大于 35;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三、建筑设计要求遵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四、特殊要求1、该项目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 城中村” 综 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73 号)文件要求和代拆规划控制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2012 号U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 地块、武规条字2012192 号U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4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5 地块、武

12、 规条字2012 号U6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0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2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4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15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6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0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1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22、武 规条字2012 号U23地块

13、地块),落实该村的规划要求的代拆用地。2、该地块的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未实测的净用地面积比值约为 4.45。按照该地块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 净用地以实测为准,地块实际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实测后的净用地面积比值为准。3、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意见(武政规20121 号文)落实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求。4、结合方案,在用地南侧控制一条公共通道, 宽度不小于 8 米。5、在建筑总平面方案中应加强城市设计, 优化城市空间, 强调建筑布局的有序和节奏。6、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 号文

14、)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二级控制区片,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 60%。五、遵守事项1、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供地及规划建筑设计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 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2、本地块供地前应先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 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成交确 认书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2012 年 月 日规划设计条件武规条字2012 号k4 地块(开发)单位待定:你单位对花桥村的 k4 地块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

15、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1、规划净用地面积:29959.94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2、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用地;3、用地位置:江岸区花桥村(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二、土地使用强度1、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00 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为 15000 平方米);2、容积率: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3、建筑密度:不大于 30;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三、建筑设计要求遵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四、特殊要求1、该项目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

16、进“ 城中村” 综 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73 号)文件要求和代拆规划控制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2012 号U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 地块、武规条字2012192 号U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4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5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6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0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2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4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

17、U15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6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0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1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22、武 规条字2012 号U23地块地块),落实该村的规划要求的代拆用地。2、该地块的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未实测的净用地面积比值约为 5.0。按照该地块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 净用地以实测为准,地 块实际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实测后的净用地面积比值为准。3、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意见(武政规20121 号文)落实 住宅区配套幼儿

18、园要求。4、在该地块内东南角控制一处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集中绿地。5、在建筑总平面方案中应加强城市设计, 优化城市空间, 强调建筑布局的有序和节奏。 临道路的住宅建筑底部应避免设置商业裙房。6、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 号文)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二级控制区片,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 60%。五、遵守事项1、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供地及规划建筑设计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 须重新

19、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2、本地块供地前应先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 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成交确 认书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2012 年 月 日规划设计条件武规条字2012 号k5 地块(开发)单位待定:你单位对花桥村的 k5 地块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1、规划净用地面积:23156 平方米,其中整合用地 23156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2、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3、用地位置:江岸区花桥村(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二、土地使用强度1、建筑面积:不大于 105000 平方米;2、容积率: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

20、地面积比值计算;3、建筑密度:不大于 25;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三、建筑设计要求遵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四、特殊要求1、该项目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 城中村” 综 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73 号)文件要求和代拆规划控制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2012 号U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 地块、武规条字2012192 号U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4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5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6 地块、

21、武规条字2012 号U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0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1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2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3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4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15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6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7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8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19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0 地块、武规条字2012 号U21 地块、武 规条字2012 号U22、武 规条字2012 号U23地块地块),落实该村的规划要求的代拆

22、用地。2、该地块的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未实测的净用地面积比值约为 4.54。按照该地块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 净用地以实测为准,地块实际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实测后的净用地面积比值为准。3、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意见(武政规20121 号文)落实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求。4、在建筑总平面方案中应加强城市设计, 优化城市空间, 强调建筑布局的有序和节奏。5、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 号文)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二级控制区片,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 60%。五、遵守事项1、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供地及规划建筑设计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 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2、本地块供地前应先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 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成交确 认书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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