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法案例實習參考題目九十年律師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一)公務員某甲行為不檢,未能保持品位,有違公務員法第五條,經其服務機關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記大過一次。後因報章喧騰,事態擴大,經監察委員著手調查,並通知某甲服務機關將甲涉案資料移送監察院,監察委員隨即就某甲違失案件,提起彈劾。全案應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試問該會可否在對某甲懲戒?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某甲與以降一級改敘處分,應如何處置?(二)又假定監察院接受甲服務機關移送卷證後,以情節重大調查需經時日,復通知甲之長官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先行停止職務,該機關遵照辦理。某甲對先行停止職務不服,某甲應可否或如何對先行停職部分提起救濟
2、?二、甲原任職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年月日申請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旋於月日借調台北縣警察局。至於前項申請案業經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於 90 年月日以住福配字第號函核准獲配年下半年及年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屋貸款,並於年月日以住福配字第號函通知甲於銀行辦理貸款事宜。直至年月日內政部使以內人字第號函函告公務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甲已調任台北縣警察局。此時該委員會使發現甲不符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要點第三點:申請者須為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要件,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住福配字第號函,撤銷該年度貸款資格。您認為甲若委任律師,其應提起救濟為何
3、?又應如何主張?九十二年律師一、台北市政府和基隆市政府為緊急處理垃圾之必要,基於互惠原則,於九十二年七月雙方簽訂區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 ,該協議內容除台北市政府願代基隆市政府焚化垃圾,基隆市政府則提供土地為台北市政府掩埋垃圾外,並包括期間費用之計算。條款中並約定將該協議書定性為行政契約。試問(一)基隆市政府得否因為基隆市議會及市民的反對,而嗣後單方面終止或要求改變掩埋廢棄物的數量?理由何在。(二)協約書上如定有願接受強制執行,則在台北市政府或基隆市政府違約時,他方如何請求強制執行?2二、某私立大學生,被控以藥物迷姦女學生而被校方退學,該學生認為此乃校方誤認事實,不服其處分而提出申訴。
4、試問(一)若校方接受該申訴之建議,自認原退學處分不當,職權撤銷原退學處分,其與大學決議維持原退學處分,不服而經由大學校方提起訴願,大學校方經重新審查程序,認為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退學處分此兩種撤銷處分於要件及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二)擔心退學處分一旦執行,將接受徵兵處分。其得於何種救濟階段,行使何種權利暫時保護措施?九十二年司法官二、某地方政府將早經公告之設置陸橋地點,不經正當程序逕自移至某甲開設商店之門前,試問陸橋設置地點之規劃、建造行為及建造完成之路橋提供公用之行為性質為何?於本案中甲如何救濟?一、 國立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某甲於民國年月申請升等為教授。案經該戲依該校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送請校外
5、同學門專家學者三人審查,分別獲得兩位極力推薦與一位推薦之結論,該系教評會即評議某甲升等,報經該院教評會,該院教評會評議後,以投票方式做成不予升等之決定。某甲不服,經向該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未果,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一)某甲主張,該系系主任某乙對其素懷成見,某乙系曾參加該案系教評會之評議,後又參加該案院教評會之評議,評議程序顯有瑕疵,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二)某甲並主張,該院教評會以表決方式,作成不予升等之決定,顯屬違法,按該校教師升等作業辦法規定,教師升等評審應就申請人之研究 (佔) 教學 服務 (各佔)分別與以評分,核能以概括表決作成決議作成不升等決議?該校答辯略謂,教師是否符合升等
6、標準,涉及學術專業判斷,屬大學自治之範疇,前開辦法之規定僅供各級教評會之參考,概括表決並無違法,試問訴願應為何種之決定?九十一年司法官二、設有某證券公司之經理於辦理某基金業務時,涉嫌為自己利益,以不正當之行為造成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受損。主管機關證期會經調查後,以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乃依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證券商違反本法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二、命令該政券商解除期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去函要求該證券公司3解除該經理之職務。請回答下列問題:(一) 本案中之證券公司及經理人,若以該函有違法之處,是否皆得提起訴願,請求救濟?(二) 若該證券公司遲遲不
7、解除其總經理之職務時,證期會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採取何種手段督促其履行?(三) 若證期會於作成函知處分前,並未通知總經理陳述意見,該處分是否違法?三、市市政府擬將市立萬全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醫院經營,依委託契約所載,醫院接受委託經營期間,萬全醫院對外行文仍為市市立萬全醫院,但醫院就萬全醫院之人事、財務、及經營和管理有自主決策權。請問:(一) 市市政府將市立萬全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醫院經營的行為,是否需要個別法律之授權?(二) 私立醫院經營萬全醫院之期間,因醫院內部管理設施之欠缺,至病患家屬受傷,其可否就其損害請求國家賠償?如果私立醫院以自己名義經營,答案是否不同?九十年司法官三、在甲市市政府
8、公報及其他新聞刊登一則有關甲市市立圖書館開放時間之公告,其內容為: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每週一下午停止開放,暫停所有服務。甲市市民乙市市立圖書館的經常使用者,其認為此項公告並未附具任何理由,且並未舉行聽證程序或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並不合法。(一) 此項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二) 評論乙之看法?台大法研所九十二學年二、台灣地區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上旬發現首位感染非典型肺炎 (原因不明肺炎;SARS)案例甲及其配偶乙、兒子丙,引起全台地區民眾之恐慌,行政院衛生署乃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宣布香港、越南、廣東為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旅遊。強烈勸告甲乙之女兒丁休學在家,不准其隨意外出且須每日向
9、衛生署彙報其健康狀況,試問(請附理由):(50%)(一)行政院衛生署宣布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二)甲、乙、丙受隔離強制治療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勸告丁不要隨意外出及每日彙報病情,其性質又為何?(三)從行政法之原理原則分析衛生署對丁行為之合法性4(四)丁若不聽勸阻,逕行外出,主管機關可否對丁為即時強制?(五)若衛生署對丁處罰,而丁不服時,應循何種途徑向何機關請求行政救濟?附:1.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人之處置,應採取下列措施:.二、第三類第四類傳染病病人,應視其病況採取適當之防治措施。必要時,得比照第一類傳染病病人處理。 2.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類
10、傳染病: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之。 台大法研所九十三學年度第一題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中正國際機場服務中心人員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與甫由上海抵中正機場之大陸配偶乙(妻)及台灣配偶丙(夫)進行面談,甲認為乙與丙有虛偽結婚之事,乃撤銷乙之入境許可,並強制乙原機出境。試問:(50 分)一、入出境管理局中正國際機場服務中心是否為行政機關?並是否得撤銷乙之入境許可?二、甲認為乙與丙於面談中,有關聘金額度及裝聘金紙袋顏色說法不一,致認乙丙有虛偽結婚之事,其事實調查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三、請依行政法之原理原則,就甲於夜間
11、十一時面談大陸配偶入境,分析其作法之合法性。四、丙可否針對服務中心撤銷乙之入境許可提起訴願?附錄相關法令: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旅行證.七、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 第二題甲於縣有違章建築物一棟,因老舊不堪,擬予修繕,但不符該縣訂定之違章建修繕辦法之規定,因而無法請領修繕許可,甲逕行修繕,因而被縣政府拆除大隊依行政執行之規定拆除。試問:一、前揭違章建築修繕辦法依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依建築法授權訂定)第十二條授權訂定,此種由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修繕辦法,
12、其法規範位階及合法性為何?答題時並應考慮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25%)二、若前揭違章建築修繕辦法無效,而甲之違章建築屬縣造冊列管,實際上不予拆除之違建,卻因逕行修繕而遭拆除,此時甲有何救濟途徑?(25%)參考法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5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第 1 項)前項舊違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第 2 項)台北大學九十二學年度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 ,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開
13、辦第一年以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費率;如須調整,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主管機關如依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調整費率時,其調整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並應遵循何等程序?(二十五分)台北大學九十三學年度三、 按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
14、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第一項)。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第二項)。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三項)。 茲有人民某甲於其所有,被編定為農牧用地之土地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採取土石致該土地大範圍凹陷,影響該區地貌、地層;經該土地所在之乙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課處罰鍰,並限期命某甲回填適當土壤以恢復土地原狀,某甲藉詞有諸
15、多困難迄未遵行。乙縣政府為迅速恢復系爭土地原狀,與某甲簽訂行政契約。該契約內容約定:某甲同意乙縣政府以適當土壤代其辦理回填,使系爭土地得恢復農牧用地使用,乙縣政府施工人員進入系爭土地施工時,某甲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擾工程之進行,乙縣政府不得向某甲請求其所支出之回填費用。請回答下述問題:(一)如乙縣政府不採取簽訂行政契約的方式,其欲達成恢復系爭土地原狀之目的,依法尚可採取何等手段?就此,區域計畫法與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方式有無不同?在競合的情況下,應如何適用?(二十五分)6(二)乙縣政府與某甲所簽訂之行政契約屬何種類型?其實體法上的合法性如何?(二十五分)政治大學九十二學年度一、某甲未申請營業登記即自行
16、開業,為主管機關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處五千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辦。某甲逾期仍未補辦,遂依同條規定被按次連續處罰。主管機關又援用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依某甲所漏之稅額再處一萬元之罰鍰。某甲主張有違比例原則及一行為不得兩罰之基本原則。其主張能否成立?請析論之。 (二十五分)二、國立大學學生某乙因考試作弊,被校方勒令退學。某乙不服,向學校提起申訴,同時申請停止執行。惟恐仍有不足,復分頭向教育部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申(聲)請停止執行,請由行政法之角度分析本案。 (二十五分)銘傳大學九十一學年度四、甲參加公費留學筆試錄取為前三名,參加口試時,發現有口試委員乙為另一
17、應試者丙之碩士論文指導老師。試問:1.甲可否申請口試委員乙迴避?2.若口試委員會駁回甲之申請,甲可否在行政程序尚未終結以前針對此項駁回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3.若甲未被錄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是否必須撤銷丙之錄取?(25%)成功大學九十二學年度二、主營業所設於臺南市之甲建設公司,擬於跨越臺南市與永康市占地一萬餘坪之土地上,興建樓高一百零八層之南康雙子星國際貿易大樓 ,乃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建照之申請,並進行招商募集資金活動。建築主管機關於收到甲建設公司之建照申請後,認為此一建築足以影響附近地面交通、景觀與臺南機場之飛航安全,乃請有關機關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舉行專家聽證會,與會專家
18、認為樓層高於五十層將會影響飛航安全,因此於受理申請三個月後,乃依環境影響評估與專家聽證會之報告,駁回甲建設公司之申請。請依有關之行政法規及學理,依序附理由簡要回答下列問題:1.本件建築執照之申請,應以何機關為管轄機關?(10 分)2.主管機關駁回甲建設公司申請之決定,屬於何等類型之行政處分?(10 分)3.甲建設公司於主管機關作成駁回之處分前一個月,能否即對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10 分)4.設若甲建設公司於主管機關作成駁回之處分前一個月即提起訴願,而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前,主管機關卻作成准許甲建設公司興建五層樓之南康雙7子星國際貿易大樓 ,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訴願決定?(10 分)5.
19、甲建設公司如不服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則其訴願與訴訟種類及其依據各為何?(10 分)6.甲建設公司如不服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其被告機關為何?(10 分)輔仁大學法研所 92 學年度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指定 A 會計師檢查 B 證券承銷商之財務及業務狀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嗣後依據 A 會計師事務所之檢查結果,發現交由 B 證券承銷商承銷其有價證券之 C 股份有限公司,其財務報告顯有不實之處。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將負責 C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 D 會計師,其
20、簽證之核准予以撤銷。請問:(1)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 A 會計師事務所檢查 B 證券承銷商之財務及業務狀況,其法律性質為何?應遵循何種程序?(12 分)(2)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將 D 會計師簽證之核准予以 撤銷 ,D 會計師不服提出行政爭訟時,得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13 分)附: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 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略)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 警告。二 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三 撤銷簽證之核准。(第四項略)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
21、條之一: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及有關書表、帳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李建良老師 93 年行政法實例研習 期末考題(1)甲將其所有的一塊空地,提供予非法業者棄置事業廢棄物,並收取費用。主管機關獲報後,派員前往調查,發現棄置於甲地的事業廢棄物含有高量重金屬溶劑,並已逐漸滲入土中,有汙染土壤及地下水之虞,乃發函通知甲應立即將該地之廢棄物清除。因甲遲未處理,主管機關爰再發函予甲,表示甲若於兩週內未清除者,將委託民間清除公司代為清除,並由甲負擔清除費用。甲接獲通知後,
22、隨即將該土地以低價轉賣其子乙,並告知主管機關,請求停止執行。8惟主關機關不為所動,仍函命甲繳納預估的清除費用並委託丙公司進行清除。試問:一、 甲得採取何種行政救濟途徑?二、 甲提出行政救濟,能否獲得救濟?(2)設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公司得將其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所支出之金額,請求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購置此種自動化設備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一併附送稽徵機關核定。若有某公司於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之自動化設備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要求減稅,請回答下列問題:(一)稽徵機關可否拒絕承認工業局證明文件所認定的事實,
23、不同意減稅?(二)稽徵機關於做成上述不同意減稅之處分前,可否不讓該公司陳述意見?並在做成之處分書中不說明不同意減稅之理由?(三)對於上述稽徵機關不同意減稅之處分,該公司於提經復查後,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則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可否審查工業局之證明文件所認定的事實?輔仁大學法研所 94 學年度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公墓之墓基使用年限為七年,因特殊事故得申請延長。但其使用年限累計不得超過十年。本條第一項係於民國八十二年以後始新增之規定,民國八十二年以前人民申請公墓用地之使用並無使用年限之限制。請問:(1)由於台北市公立公墓用地已一位難求,主管機關為提高公立公墓用地之利
24、用率,擬收回民國八十二年以前已核准人民使用之公墓用地,主管機關應如何廢棄原先核准使用公墓用地之行政處分?(13分)(2)假設因主管機關承辦人員之疏失,對於民國八十五年上半年所有申請公立公墓之墓地使用者,於核准使用之行政處分書中註明無使用年限。主管機關於民國九十二年欲收回使用之墓地時,始發現此一問題。若不收回將對公益有重大妨害時,主管機關應如何廢棄原先核准使用墓地之行政處分?(12分)二、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置之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則規
25、定:依法應行遷葬之墳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遷葬前先行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並應以書面通知墓主,及在墳墓前樹立標誌。請問9(1)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為之書面通知及公告,其法律性質為何?(12 分)(2)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 (構) ,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請問主管機關與民間業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其法律性質為何?係私法契約抑或行政契約?(13 分)九十四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
26、試題一、甲所有之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其核准用途為一般事務所(其場所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建築物使用分類類辦公、服務類-2 組),另甲經營之商業經核准之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甲未經核准變更使用,竟於該建築物內經營商業登記範圍外之期貨交易業(其場所屬類辦公、服務類-1 組),旋為縣政府查獲。縣政府以甲違反建築法第73 條第2 項及商業登記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分別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1 項第1 款、商業登記法第33 條第1 項,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 6 萬元、1 萬元。試依94 年2 月5 日公布之行政罰法說明縣政府所為前述罰鍰處分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說明該原則之內容並敘明
27、有無違反之理由。(25 分)參考法條:商業登記法第8 條第3 項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商業登記法第33 條第1 項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建築法第73 條第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建築法第91 條第1 項第1 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28、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二、甲市政府製作一公函,記載:主旨:貴公司於本市路號建築物,經查領得字第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集合住宅,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為資訊休閒服務業,違反建築法第73 條第2 項規定,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整罰鍰,並於30 日內改善,請查照。說明:一、隨函檢附第號罰單三聯單,請於文到15 日內向10銀行繳納,逾期未繳納將依法強制執行。二、
29、處分相對人:乙,性別: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市路號。三、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 條及第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 (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本府地址為。並記載該市政府名稱、首長署名、蓋章及發文字號暨年月日。試就行政程序法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評析前開處分書之記載有無瑕疵?如前開記載確有瑕疪,甲市政府於乙提起行政訴訟後,表示就前開瑕疵予以補正,其效力如何?(25 分)三、市民甲依社會救助法向市政府申請生活扶助,社會局基於職權瞭解,甲申請所填具資料是否屬實,欲實地訪視甲之住處,甲拒不開門配合。(1
30、2 分)市民乙任意傾倒垃圾污染水源,遭市府環保局人員制止,乙對制止不聽,並拒不回答環保人員查證其中姓名、住址等確認身分之行為。(13 分)試問市民甲對於市府之訪視或乙對環保人員之查證在法律上有無配合義務,試分別從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之規定說明之。玄奘大學 93 學年度二、某甲與新竹市警察局定有契約五年,依約於此期間內應配合警察取締違規停車所需之拖吊業務。1、但因地方首長選舉將近,市長為順應民意 ,指示警局以開立違規罰單為主、拖吊為輔。某甲因此營業額頓時下降,入不敷出,問其應如何請求救濟?2、又,汽車所有人某乙違規佔用巷弄過久,警局依居民所請,經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一通知某乙。乙屆期仍未自行清理,遂委請某甲移置保管。惟拖吊過程中,該車不慎毀損。某乙對違規一事坦承有過,但欲對於該車毀損所失提請救濟。試分析其應如何救濟?中原大學 89 學年度三、請判斷下列事件中,原告選擇之訴訟類型是否正確?(一)主管機關對甲之物品處以沒收處分並即執行完畢,甲認為沒收不合法,請求返還其物未獲回應,乃於十日後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其物。(二)甲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執照,為主管機關駁回,經訴願未獲救濟,甲有鑒於目前景氣欠佳,暫無獲得營業執照之需要,乃提起撤銷主管機關駁回處分之訴。中原大學 90 學年度一、甲申請設立高爾夫球場,主管機關行使裁量權予已核准,但附加規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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