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讨论稿)(1994 年 9 月制订1996 年 5 月第一次修订1998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2003 年 4 月第三次修订)为了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素质人才,特制定本条例。一、学习年限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专业可在六年内、五年制本科专业可在七年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既取得毕业资格,但毕业时学制按四年或五年计算。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可以提前毕业。二、学分1、学分的构成及计算方法学分由三部分构成: 课程教学学分:理论课程约 17
2、学时 1 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上机约 34 学时计 1 学分。 实践教学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实习、课程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每周计 1 学分。 奖励学分:奖励学分计入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中。有关奖励学分办法另行规定。22、学分要求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自然科学类不少于 175 学分(课内学分不少于 150 学分,实践教学不少于 25 学分) ;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 170 学分(课内学分不少于 150 学分,实践教学不少于 20 学分) ,其中艺术类各专业不少于 165 学分(课内学分不少于 140 学分,实践教学不少于 25学分) 。3、课程类型和学分分配各专业
3、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必修课:指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从专业培养规格出发,限定学生修读的课程。任意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深专业知识,体现相关学科的交叉与渗透,由学生自由选修课的课程。在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内学分中,必修课学分约占 70%;限定选修课学分约占 20%;任意选修课学分约点 10%(其中,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选修艺术类课程的学分不少于 2 学分,选修文科理工科交叉类课程的学分不少于 4 学分;艺术类专业学生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的学分不
4、少于 2 学分,选修社会科学类课程的学分不少于 4 学分) 。三、选课程序课程选修实行导师制。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在专业教学计3划的要求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不超过 28 学分,每周学时一般不超过 30 学时。文科理工科交叉类及艺术类任意选修课,一般在三年级二年级下学期以后(含三年级二年级下学期)开始选修。校级任意选修课的选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学生于第十五周内向所在学院领取选课卡,按教务处公布的授课安排表认真填写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姓名、学号等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选课室选课。教务处将在 2 周内公布选课名单。校级任意选修课选修人数一般不少于 60 人,否则该课程停开,由教务
5、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改:每学期第十七周学生可上网选课,教务处将在第一轮选课结束一周内开放查询选课结果。校级任意选修课选修人数一般不少于 50 人,否则该课程停开,学生须改选其它课程。对已选定的校级任意选修课,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该课程考核成绩以不及格记入成绩册。校级任意选修课不设重考,不合格学分必须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由学院负责开设的选修课的选修由学院负责实施。学生应在第十六周内向所在学院领取选课卡,根据教学计划和学院公布的下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填写选课卡,送交所在学院教务室,各学院教务室将各门课程最终核实的学生名单发送至各班级。改:院级任意选修课的选修由学院负责实施。学生
6、于第十六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选修申请。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对本专业开设的选修课,选修人数一般不少4于 20 人(或一般不少于该年级本专业人数的 50%) 。学生一经填报选课卡 ,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改选课程的,应在每学期的第三周周五以前办理有关手续。校级任意选修课只退不进,而各学院开设的选修课可以改选其它课程。退课者应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办理退课手续。未经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听课和参加考试。 (去掉)四、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各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含练习、课堂提问、课堂表现、课堂笔记、期中段考等)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 70%的比例;由
7、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各门课程的期末考核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试时间与地点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集中在每学期期末停课复习前一周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教学单位确定,报教务处备案。期末考试原则上为闭卷笔试。确需采用其他考试方式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在每学期期末停课复习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一学期所修读的本专业的课程考试与选修的外专业的课程考试或重修的课程考试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于 16 周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8、时间。5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关课程期末考试(考查)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年度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 ,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 分 绩 点 制为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 更 准 确 地 反 映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和 量 , 特 实 行学 分 绩 点 制 , 并 在 学 生 评 优 评 奖 工 作 中 应 用 。学 分 绩 点 是 将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与 学 分 两 种 因 素 综 合 起 来 , 先 算 出 课 程 成 绩绩 点 和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最 后 计 算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具
9、体 计 算 办 法 如 下 :1、 课 程 成 绩 绩 点课 程 成 绩 绩 点 根 据 考 核 成 绩 折 算 , 具 体 折 算 规 定 如 下 :百分制 一般成绩等级 五级制成绩等级 绩点90100 A 优 4.08589 A- 良 3.58084 B+ 良 3.07579 B 中 2.57074 B- 中 2.06569 C+ 及格 1.56064 C 及格 1.060 以下 C-(D,F) 不及格 0课 程 权 重 系 数 规 定 如 下 :课 程 类 别 校 定 数 学 、 物 理 、 化 学 、 外 语 及程 序 设 计 基 础 等 公 共 必 修 课其 他 必 修 课 选 修
10、课课 程 权 重 系 数 1.2 1.1 1.02、 课 程 学 分 绩 点将 一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等 级 转 换 为 绩 点 以 后 , 可 以 计 算 出 相 应 的 课 程 学 分 绩6点 。 即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课 程 成 绩 绩 点 课 程 权 重 系 数 课 程 学 分3、 平 均 学 分 绩 点一 学 期 所 修 全 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为 该 学 期 的 总 学 分 绩 点 , 平 均 学 分绩 点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所 修 全 部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之 和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所 修 全 部 课 程 学 分 之 和五
11、、重修、重考1、学生所修课程未取得学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必须重修或重考;任意选修课可以重修、重考或改选其它课程。课程修读后未取得学分,学生既可以跟班听课修读同一门课程(重修也可以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 。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平时成绩 30%,期末考试成绩70%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重考成绩则按期末考试实得成绩记分。一门课程重修最多不超过 2 次。2、学生所修课程已取得学分,但自己认为分数偏低,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或重考(重修、重考均按上述规定评分) ,以最后一次考试成绩记载该门课程成绩。3、根据需要,个别重修课程可以单独开设,时间由教学单位自行安排,并报教务
12、处审批。六、免修1、学生通过自己已经掌握某一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可以在学期第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于第二周参加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在 75 分以上(含 75 分) ,准予免修,7取得相应的学分。 )于该学期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单独组织考试),成绩在 75 分以上(含 75 分) ,可取得相应学分。若考试成绩不合格,下次重考,以“重考”记分。2、政治理论课、列入必修课的德育课、体育课,技能操作课、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不允许免修。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3、经批准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在国内外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如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同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
13、规定的课程基本相同,在原高校修读的学分学校给予承认,该课程免修。4、未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一经选课必须严格按时到课。一学期累计 1/4 以上(含 1/4)时间未到课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不及格记入成绩册。对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休(停)学、复学学生因病、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修业,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允许保留学籍中途休(停)学一至两次,休(停)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休(停)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原修业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以复学,继续按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复学后一般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继续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
14、学业。第八条 试读、退学降级、本转专1、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16 学分以上(含 16 学分)或第二学年后(含第二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20 学分以上(含 20 学分) ,8转为试读生,试读期为一年。在试读期内,学生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再修读其新的课程。2、学生在试读期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16 学分以上(含 16 学分)或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经过第一次试读后再次符合试读条件的,作退学处理。3、对于学习确有困难,达不到本科培养目标要求学分的本科生,若符合有关规定,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本校高职(专科)合适专业学习。改:(取消 1、2 款
15、,保留第 3 款)另补充:学完大三课程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28 学分(含 28 学分)者。不予参加同班级的毕业论文答辩,次年才安排同低一年级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 1/2;在其他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 2/3,应予以试读警告。试读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学生在读期间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受到试读警告,则予以试读;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 1/2,也应予以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内 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28 学分以上(含 28 学分) ,作降级处理。第九条 辅修专业、第二专业91、学校开设辅
16、修专业和第二专业,供全校学生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由有关学院具体承办。2、第一、二学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且无重修、重考记录的学生,可申请请自费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在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本专业主要课程约 30 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3、第一、第二学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且无重修、重考记录,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超过 80 分(含 80 分)的优秀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第二专业。在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主要课程约 50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补:4、学生毕业当年若未修够辅修专业或
17、第二专业课程者,允许在毕业后延长一年继续就读。若一年内仍未修够,则取消修读辅修或第二专业资格,出具学习证明书。十、 毕业、结业、肄业1、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2、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读的学分数比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少 8 学分以内(含 8 学分)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四年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重修所缺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并达到毕业标准的结业生,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学校换发毕业证书。10毕业班学生因未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需延长学制的,应回
18、校注册,跟同专业下一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交费办法另定。改: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若是在基本年限内或延长学制一年后结业者,可分别在离校两年或一年内回校申请,经原就读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重修所缺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标准,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3、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的(被开除学籍除外)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十一、本条例未提到的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事项,仍按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海南省贯彻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我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十二、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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