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邗 江 区 鼓 励 互 联 网 经 济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互联网经济加速发展,以“互联网+”引领全区社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邗江区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扬邗政发2016133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2016 年安排资金总额800 万元(其中:电子商务 200 万元),次年根据实际状况排定预算总额。年度内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总额的,各项补助、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第三条 本 办 法 所 指 互 联 网 企 业 , 为 在 邗 江 区 工 商 登 记 注 册的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
2、平台服务、智能终端制造、网络游戏、软件信息和电子商务等企业。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要求自主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 50%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要求线上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 80%以上。第四条 区互联网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网经办 ”)牵头负责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评审监督及资金拨付等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鼓励标准第五条 载体建设补助5.1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完成邗江区互联网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载体建设年2度目标任务的镇(街道) 、园区,按载体建设投资额的 5%补助建设单位,单个载体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
3、超过 100 万元。5.2 申报材料新建及改建载体项目的前置手续、建设方案、平面规划图、建设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工程款项支出证明等材料。第六条 入驻企业租金补助6.1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租赁给互联网企业入驻的载体,补助年开票销售 50 万元以上企业的租金,区财政对载体运营管理单位补助租赁合同减(免)租金的 50%(房租标准应与市场平均水平相符)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 20 万元。6.2 申报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企业年度开票销售及纳税证明。第七条 平台建设补助7.1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企业投资建设的互联网平台类项目,软件及硬件投入 500万元1000
4、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区财政补助 5%;1000 万元以上的,区财政补助 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 100万元;5000 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区级以上部门认定)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7.2 申报材料软件信息服务平台类项目需提供经区经信部门认定的证明3材料;电子商务平台类项目需提供经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企业自行研发投入需提供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证明材料;项目方案和项目软件、硬件采购合同;项目软件、硬件购置清单和发票;重大项目认定证明材料(认定标准及材料参照扬办发201427 号执行) 。第八条 平台应用补助8.1 申报条件和补
5、助标准区内企业应用区内互联网平台,区财政每年补贴应用企业年度平台使用费 2000 元。8.2 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与平台签订的合同、协议;发票和应用证明材料。第九条 金融扶持9.1 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区内互联网企业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互联网企业风险补偿,单项投资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 20 万元。9.2 申报材料企业与风投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企业营业执照;风投资金银行到账单。第十条 培训扶持10.1 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区机关部门、各镇(街道) 、园区组织机关干部和企业人员进行的互联网知识培训。410.2 申报材料区机关部门、各镇(街道) 、园区组织的培训通知
6、;培训人员名单;相关费用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服务扶持11.1 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区内培训机构经区相关部门委托,年互联网专题培训 5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 80 元进行扶持,单个培训机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 8 万元。11.2 申报材料区内培训机构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委托培训通知、合同;培训人员名单;培训照片及视频资料。第十二条 载体提升奖励12.1 申报条件和 奖励标准载体建设单位申报获批省级互联网产业园的,一次性奖励载体运营管理单位 50 万元。12.2 申报材料省级认定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企业集聚奖励13.1 申报条件和 奖励标准载体内集聚、培育互联网企业,每新增 10 家奖励 2 万元
7、。13.2 申报材料企业租、购房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开票销售及纳税证明。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创新奖励514.1 申报条件和 奖励标准载体内集聚、培育大学生创业创新团队,每新增 3 家奖励1 万元。14.2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大学生创业创新团队成员(2 人以上)学历证明;社保关系证明。第十五条 招商奖励15.1 申报条件和 奖励标准招引全国 100 强、江苏 30 强(经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在邗江投资,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招引人奖金 1 万元、3 万元、10 万元。15.2 申报材料经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企业排名证明材
8、料;互联网企业在邗投资证明材料;项目主要招引人身份证明及招引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引智奖励16.1 申报条件和 奖励标准企业招引互联网高层次专业人才,获批市“绿扬金凤计划” 、省“ 双创计划” 、国家 “千人计划”的,分别奖励招引单位 1 万元、3 万元、10 万元。16.2 申报材料互联网高层次专业人才获评证书;在企业的工资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招引单位招引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研发成果奖励617.1 申报条件和 奖励标准工业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研发设计人员 50 人以上)及研发设计企业(研发设计人员 30 人以上) ,互联网项目设计、研发成果经区级以上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9、2 万元。17.2 申报材料工业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及研发设计企业人员构成名单及组织架构证明材料;互联网项目设计、研发成果区级及区级以上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企业定制化生产奖励18.1 申报条件和 奖励标准开展定制化生产的企业,年定制化业务收入超过 500 万元且定制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2 万元。18.2 申报材料企业定制生产合同及其他定制证明材料;经审计的年定制化业务收入和总收入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示范创优奖励19.1 申报条件和 奖励标准新获批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镇、街道,村) ,分别一次性奖励示范单位 20 万元、5 万元;
10、新获批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示范企业 10 万元、3 万元。19.2 申报材料省、市认定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机关部门招引互联网企业奖励720.1 申报条件和 奖励标准机关部门在实施信息化项目过程中,吸引互联网企业在区内注册公司并运作,年开票销售 5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机关部门 1 万元。20.2 申报材料机关部门与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合同和发票;互联网企业在邗江注册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年度开票销售证明。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程序21.1 区网经办按照工信政策扶持引导项目资金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扬邗经信字201569 号)文件
11、要求执行本办法。每年度区级互联网经济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由区网经办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今日邗江网站公示。21.2 申报材料由单位或个人所在镇(街道) 、园区企管站(科)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网经办,由区网经办扎口管理。除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21.3 区网经办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材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5 日内补齐需要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二条 资金审核程序22.1 区网经办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对需要中介机构审查或专家评审项目由区网经办、8区财政局统一安排。22.2 区网经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审
12、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对确定后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对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批示,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督管理23.1 区网经办会同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没有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原件的,视同不符合领取条件,原先发放资金予以追缴。23.2 对于虚报、冒领、骗取专项鼓励资金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和党纪政纪法纪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鼓励资金,有关人员在审查、审核或者评审材料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投资类项目需经区网经办统一组织认定及第三方机构评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网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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