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General Conditions ofInternational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and Baggage Lucky Air Company Limited 2声 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 )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特别提示: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已于 2016 年 7
2、月27 日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局发明电20132063 号) ,并于 201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我司 2013 年公布实施的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特此声明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16 年 09 月 15 日3目 录第一章 定 义 .4第二章 适用范围 .6第三章 客票 .6第四章 中途分程 .9第五章 票价和费用 .10第六章 定座 .10第七章 乘机 .12第八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2第九章 行李 .13第十章 班期与时刻 .20第十一章 改变航程和更改客票 .22第十二章 退票 .23第十三章 飞机上的行为 .24第十四章 一般服务 .25第
3、十五章 附加服务安排 .25第十六章 行政手续 .25第十七章 连续承运人 .26第十八章 损害责任 .27第十九章 异议和诉讼时限 .29第二十章 修改和生效 .304第一章 定义第一条 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以下简称“条件” )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 “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二
4、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 “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三) “承运人”指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四) “代码共享或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五) “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旅客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六) “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
5、约承运人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合同的人。(七) “出票承运人”指其数字代码在客票票联中出现的承运人。(八) “祥鹏航”指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九) “祥鹏航规定”指祥鹏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对合同双方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十) “授权销售代理人”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其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销售代理人。5(十一)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被祥鹏航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十二)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十三
6、)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十四) “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满 14 天但不满两周岁的人。(十五) “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力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普通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十六) “电子客票”是纸质机票的替代,是将普通纸质机票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并作为销售、结算、运输依据的客票形式。(十七) “电子客票行程单”是记录旅客姓名、旅程路线、票价等信息的纸质凭证。(十八)
7、 “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十九) “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二十) “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二十一) “日”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用于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二十二)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二十三)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
8、李。(二十四) “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二十五) “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据。(二十六)“行李票”指由承运人发行的专用于托运行李鉴明的文件。(二十七) “逾重行李”指超过计重或者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部分。6(二十八) “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二十九)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且间断时间在 24 小时(含)以上。 (三十) “损失”指在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中因
9、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及因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或其它损失。(三十一) “法国金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点五毫克黄金的货币单位。此项金额可折合为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其整数。(三十二) “正常票价”是在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承认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三十三) “特种票价”是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三十四) “特别提款权”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一般规定(一)除本条第(二)款、本章第二条、第三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祥鹏航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祥鹏航
10、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港澳台地区运输参照本条件执行。(二)除祥鹏航运输规章或相关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减免费运输。(三) 除另有规定外,在祥鹏航的规定中如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则本条件优先适用。第二条 包机根据祥鹏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祥鹏航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第三条 与法律不相抵触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7以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第三章 客票第一条 客票是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
11、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并按本运输条件承担适用的责任。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本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第二条 客票使用规定(一)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祥鹏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祥鹏航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二)电子客票旅客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祥鹏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电子客票行程单仅是记录旅客旅行信息的单据,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
12、查的必要凭证。第三条 客票的遗失以下规定适用于祥鹏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及行李票的遗失。(一)一般规定如果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责任应由旅客本人承担。(二)遗失客票的挂失1、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祥鹏航售票处或授权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2、旅客申请挂失,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购票日期、地点、行程。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还需出示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旅客本人出具的授权书。3、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祥鹏航不承担责任,不对遗失客票
13、退还票款或补开票证。8(三)遗失客票的补开1、旅客必须填写祥鹏航的遗失票证补发/退款申请书 。2、旅客必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祥鹏航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祥鹏航将根据旅客请求,在不违反原票价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祥鹏航规定收取手续费,并填开新客票以替代上述客票或其部分客票。3、如遗失客票无相关定座出票记录,祥鹏航有权不予补发新客票,如旅客要求乘机,需另购客票。4、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款,签转和变更。 (四)重购客票旅客可按照原行程和日期重新购票并申请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 (五)遗失客票退款如旅客直接要求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旅客应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14、客票挂失,经祥鹏航查证原遗失客票未被冒用、冒退,按祥鹏航规定办理原遗失客票的退款。第四条 客票不得转让(一)客票不得转让。(二)如果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祥鹏航可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运输或退款。祥鹏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三)对上述无权乘机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伤亡、延误运输及其行李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遗失、破损、延误到达,祥鹏航不承担责任。(四)如果客票被无权乘机人冒用或被无权退票人冒退,则祥鹏航对有权乘机人或有权退票人不承担责任。第五条 客票有效期(一)客票从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但是客票、本
15、运输条件或祥鹏航规章另有规定者除外。(二)特种票价的有效期,按照祥鹏航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三)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9第六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一)由于下列原因,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祥鹏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是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分程地;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二)持正常票价客票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
16、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祥鹏航在该旅客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祥鹏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三)旅客开始旅行后,因病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除祥鹏航对所付票价另有适用规定外,该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到根据医生证明旅客已恢复适宜乘机之日,或延长到祥鹏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当客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的有效期则可以按照祥鹏航的规定,根据医生证明适宜乘机之日起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其客票也可根据祥鹏航的规定予以延长。(四)如果
17、旅客在旅途中死亡,则可以变更其陪同人员客票的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长其客票的有效期;如果旅客开始旅行后,其亲属发生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亲属的客票有效期也可同样予以延长,此种客票的变更必须在收到死亡证明以后才能办理,其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从死亡之日起最多不超过四十五天。第七条 票联使用顺序(一)客票的乘机联,包括电子客票,必须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按顺序使用。(二)如果用于国际运输客票的第一航段未使用,旅客于中途分程地或约定经停地要求开始旅行,祥鹏航有权拒绝运输。(三)每一张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10日期后方可由祥鹏航接收运输。如果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上没有
18、填明定座情况,则应按照有关的票价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办理定座。(四)如果旅客没能按顺序使用客票的各航段,祥鹏航有权根据规定重新计算上述已用机票的费用,而旅客有责任补足重新计算的费用与其已付费用间的差额。第四章 中途分程第一条 在符合政府和祥鹏航规定的情况下,可允许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中途分程。第二条 中途分程必须事先安排并填入客票。第五章 票价和费用第一条 一般规定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点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第二条 适用票价适用票价是祥鹏航和祥鹏航的委托机构公布的票价,无公布票价的为祥鹏航按规定组合的票价。除非另有规定,适用票价是客票第一航段的航班运输开始之日有效的票价。旅客购票后,如果变更航程或者旅行日期,应当按照祥鹏航规定由旅客支付相关费用或者给旅客退还差额。第三条 路线票价只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票价适用于多条旅行路线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旅客未指定路线的,由祥鹏航确定路线。第四条 税款和费用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均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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