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源市行政审批标准 (事项编码: )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业务手册河源市农业局 2016XXXX 发布 2016XXXX 实施一、受理范围1.具备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2)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属于农作物、水果、草本花卉、草本药材、牧草、绿肥和热带作物等;3)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4)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管是否列入应施检疫名单和运往何处,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5)调运已经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情况。二、
2、设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 98 号)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 39 号)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 64 号)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市级。四、审批条件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条例 第八条、第七条设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三条、第六条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
3、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4)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条件2.不予许可的情形:1)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2)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 A4 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
4、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1 植物检疫申 请表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2 植物检疫要 求书 原件 1 纸质3 产地检疫合 格证 原件 1 纸质4 法人证书 复印件 2 纸质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5 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6 代办人身份 证 复印件 2 纸质7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六、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为 3 个月。七、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受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当场受理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无承诺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
5、限说明 无八、审批收费根据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452 号。九、审批流程1.申请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河源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2)取号a)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
6、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3)申请接收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4)登记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5)申请编号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
7、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6)收件凭证。无。2.受理1)受理审核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
8、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2)补正材料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
9、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 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
10、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3.审查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4.作出决定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 1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4)证件送达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
11、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
12、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图 1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审批流程图。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1.咨询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2)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无电话咨询:0762-3260905网上咨询:微博网址:无;政务微博网址:无;微信号:无;电子邮件咨询电子邮箱:无信函咨询邮政编码:517000邮寄地址: 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 13 号河源市农业局3) 咨询回复。a)窗口或电话咨
13、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24 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b)网上咨询的,在收到咨询后 24 小时内回复;c)信函咨询的,在收到咨询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2.投诉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0762-3260905网上投诉:无 电子邮件投诉:无信函投诉: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农业局 2)投诉回复回复时限:22 小时回复受理意见;15 个工作日回复处理结果。回复形式:书面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无地址:无3.进程查询实施机关应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程查询的方式。查询电话:0762-3260905。查询网址:http:/ 书面检查程序。实施机关的书面检查程序与前面
14、的审查程序一样,首先确定审查人,并由审查人做出核查结论,报决定人作出决定。4) 进一步核查。审查人对被审批人进行书面检查时,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照有关实地检查的规定进行核查。5) 书面检查量化。实施机关应对书面检查行为进行量化,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方法、判定标准等,制作行政审批书面检查量化表,并作为依据进行检查。2.实地检查1)检查类型。实地检查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立案调查、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等。2)事先告知。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实施机关进行实地检查
15、应事先告知被审批人。3)实地检查方法。实地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对于检查项目按其影响程度,应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是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实地检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4)检查计划及准备。实地检查开展之前,检查机关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审查人应准备好实地检查笔录、实地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
16、场记录设备。根据既往检查情况,了解被审批人近期经营状况。5)工作人员及程序要求。实施机关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审查人进行,并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实施机关审查人应向被审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被审批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在被审批人陪同下,分别对有关文字资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井与被审批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6)实地检查量化。实施机关应对实地检查行为进行量化,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方法、判定
17、标准等,制作行政审批实地检查量化表,并作为依据进行检查。3.投诉举报1)实施机关应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实施机关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实施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实施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 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3)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的,应允许。图 1 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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