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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绪论.doc

1、1经济法教案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经济法概论 课程教案授课教师 范伟丽 所属教研室 经济法 授课班级授课题目 经济法基础理论 授课类型 理论 实践课程类别 必修课 选修课 讲座 教学课时 2教学目的与要求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了解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基本原则能力目标:能基本把握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教学重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难点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教学方法理论讲授法、引导探究法教学手段(教具与媒体使用)图表思考题与课后作业1、经济法的产生过程。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参考资料 经济法总论课后小结 理论学

2、习较为枯燥,应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经济法概论课程教案纸教学过程新课导入进口车配件垄断案引入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 提出经济法概念的代表人物本书拟以提出经济法概念的代表人物为线索,把握经济法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脉络,了解经济法概念的由来。1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 177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其特定含义就是“分配法”,主张按一定的标准对社会产品进行平均分配,禁止买卖和交换。在他看来,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产生社会不公的根本原因。由此可见,由于历史思想的局限,他们所谓的经济法只不过是解决社会分配不公,消除社会黑暗

3、的一种法律手段而已,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经济法的含义。但是,我们从中也不难窥见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的思想的萌芽。2 1865 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蒲鲁东在工人阶级政治力量一书中,直截了当的提出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而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应当由经济法改组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由此可见,蒲鲁东所谓的经济法更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23继蒲鲁东之后,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不断爆发,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被迫干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策源地的德国实行了国家

4、对社会经济的统制政策,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大量产生。在此特定条件下,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 1916 年出版了经济法字典一书,用经济法来概括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了统制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以往的经济法理念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修正,这便是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的概念。二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经济活动进入了市场经济的第一阶段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阶段。基本经济单位出现了企业形式,它们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和商品经济的极大发展,企业之间有了相互依赖性,每个企业都依赖市场,把生产的产品卖出去,又通过市场把需求的产品买回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有一种自动调节

5、的机制,即靠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作用,保持国民经济在波动中大体正常运行。资本主义国家热衷于依靠市场竞争的自发调节机制实现资源的配置,新兴的资产阶级渴望彻底摆脱一切束缚,主张自由主义的行动纲领和改革措施,反对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这一经济思想尤以亚当.斯密 1776 年出版的国富论为代表。亚当.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在斯密看来,个人对经济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他们从事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动机。同时他又指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谋求建立一种能够把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引导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因此,他提出了

6、“看不见的手”这一命题。他把“看不见的手”归结为市场上的两大力量,即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供给市场的商品数量自然而然地适应于对他们的有效需求,这样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就在供求关系的波动和相互制约中为自己开辟道路。在这一阶段,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认为政府无为而治,管理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自由市场经济天然合理,只需那只“看不见的手”来维系着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但是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有着先天性的缺陷与弊端。其一,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会危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二 ,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经营者往往关注眼前经

7、济利益,难以保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产生垄断。.垄断限制了竞争,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就会呆滞,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就难以启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有力的证明了上述理论。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完成了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过渡,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愈加突出,垄断财团独占或操纵市场,大量的中小企业被吞并挤垮,市场竞争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资本主义经济严重衰退,社会矛盾严重激化。如何解决由于垄断而加剧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成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必须面对的问题.经济法在此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三、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对

8、应的。新中国建立后,在进入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采用纯粹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排斥市场的作用,所以经济法就没有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政策,要求多方面的改变与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这就要求建立一套与改革开放政策相适应的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相继颁布,表明了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开始在中国出现。1992 年中共十四大召开期间,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全方位发生变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越来越体现出市场趋向。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多彩和纷繁复杂,新型经济关系的不断涌现,促使我国的经济

9、法制建设走上迅速的轨道。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建立。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一、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一门年轻的科学,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尚不一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观经济法的产生3和发展,我们认为经济法的概念应这样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制定的,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国家制定的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

10、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经济法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 经济法是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按其固有的特征所构成的一个整体。众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构成了经济法,但经济法并不同于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就一法律部门而言的,而经济法律规范只是构成经济法的个体。 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但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国家在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第三 经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马克思说: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律都

11、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的调整对象是区分不同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如人身关系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财产赠与、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也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干预的主体是国家;干预的客体是经济运行;干预的方式是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其中法律手

12、段是主要的,在法律手段中,具有法律的经济手段是主要的。经济运行具有自己的规律,人们不能创造、改变和消灭规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不是随意的,必须尊重经济规律。(二)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克服市场本身无力消除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动力和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市场主体通过竞争,降低价格,提高质量及改善服务,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的自然倾向:一种是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者往往要利用其经济实力,谋取市场操纵地位,获

13、得超额利润,结果可能导致在某一生产经营领域形成垄断;另外一种倾向就是展开恶性竞争,甚至不顾诚实信用原则,不择手段地谋取自己的私利,损害正常的竞争。所以,通过制订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育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创造充分适度的竞争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国家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与此相适应, 广告是市场主体展开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要规范广告行为; 价格作为利益的集中表现,它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着重要作用,必须反对价格垄断和价格歧视; 市场竞争归根结底又是产品质量的竞争,因此,必须严格规范产品质量法规;房地产是市场主体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房地产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

14、加以规范;而上述领域任何一种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他们需要进行特殊保护,所以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房地产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规范市场秩序不可或缺的法律。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是指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利用税收、利率、汇率、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多种手段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总量平衡,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而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更好的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财政

15、税收调控关系。即国家以权利为依托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税 已从单纯的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调控的重要手段。包括财政预算、税率的高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2)金融调控关系。国家通过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责和职权,建立一种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互补、并存的银行体制,调整货币发行和流通关系,确保国家货币政策和利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3环境资源保护调控关系环境资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环境资源保护法规,依法保护有限

16、的自然资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和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4劳动和社会保障调控关系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广大劳动者是市场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劳动关系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通过制定和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能促进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既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之中,对经济立法、执法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所谓原则必须高度概括,高屋建瓴,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

17、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 (一)平衡协调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社会阶层分化,利益主体多元,政府必须妥善处理不同利益诉求,平衡和协调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以促进和实现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统一,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统一,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这既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我们必须学会弹钢琴,综合运用经济、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手段,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可持续发

18、展贯穿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首先要求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始终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经济法的首要责任,这是保持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和不竭动力。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就会迫使市场主体展开恶性竞争,甚至践踏法制,放纵贪欲,最终导致社会道德沦丧,社会经济衰竭。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求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在市场规则面前,任何市场主体不分大小,不分性质,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必须同样地遵守市场规则;违反市场规则后,必然也同样地受到制裁,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以各种

19、超市场的力量寻求优惠、特权和获取自身利益。(三)市场调节同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市场调节是基础性的调节,是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虽然市场有时会“失灵”,但还没有任何制度能比市场配置资源效益更高。以市场为主体的资源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主要表现为:资源流向稀缺的产品和部门;流向能盈利的行业;在同一部门中,资源流向效益高的企业。所以,经济法中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不可动摇。我们在强调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也必须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增强驾驭社会经济发展的本领,不断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掌控好宏观调控的节奏和力度。即制定和执行宏观

20、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5培育统一开放的市场,创造充分、适度、平等的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我们要警惕以宏观调控为名,将市场经济演变为政府主导型权力经济。因为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决策也可能造成失误,而由纳税人买单;并且,政府主导型经济也极易成为腐败的温床,权力部门、权势群体及其利益集团借机掠夺社会财富,获取不正当利益。当前,我们的宏观调控远没有达到理性和自觉的程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必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经济法概论 课程教

21、案授课教师 范伟丽 所属教研室 经济法 授课班级授课题目 经济法基础理论 授课类型 理论 实践课程类别 必修课 选修课 讲座 教学课时 2教学目的与要求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了解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基本原则能力目标:能基本把握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教学重点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不同。教学难点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不同。教学方法理论讲授法、引导探究法教学手段(教具与媒体使用)多媒体思考题与课后作业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异同。参考资料 经济法总论课后小结 理论学习较为枯燥,应进一步调动学生的

22、学习积极性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经济法概论课程教案纸教学过程新课导入我们以前已经学习过了民法、行政法等,那么经济法到底和他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呢?第三节经济法和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同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它们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反映经济基础的各种要求,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二者的目标一致,它们都是担负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重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民法和经济法是对现代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的“两翼”,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偏度的。第二,二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中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法是以维护客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

23、济秩序为已任,而民法是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第三,经济法是社会经济生活6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同民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经济法沿用了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经济法规中民事赔偿的理论依据是民法的侵权理论等。2当然,经济法与民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行不悖的两个法制部门,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民法作为私法,规定一般民事法律制度,调整公权力不直接介入的物权、债权、人身权及其他财产关系。凡公权力直接介入或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优

24、先适用经济法进行调整。第二,调整的方法不同,民法主要采用任意性的调整方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和自主的开展活动,参加或与他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以达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经济法则采用强制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调整方法,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第三,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主要调整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流转关系和产权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第四,制裁的方法不同,民法采用民事制裁方法,填补民事主体受到的损害;而经济法采用经济、行政及刑事相结合的综合制裁方法。第五,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强

25、调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自治,保证民事主体的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实现,体现的是个体本位;而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为了建立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体现的是社会本位。二、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它是与作为私法普遍法的民法平行的一个法律部门;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中,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则是对其商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是,近些年来,私法公法化也即商法公法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因此,了解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对于学习经济法有着重要的意义。1经济法

26、与商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经济法与商法的相互兼容。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借助于国家公权力,而商法虽在总体上属于私法性质,它一方面保护企业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又具有公法的性质。第二,从调整对象看,二者在总体上都属于经济关系商法是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而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结底也是对商事主体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商事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尽相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事营业性活动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第二,二者

27、的主体不同。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商人,商法侧重于创造商事主体实行其利益的共同条件,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管理机关和企业,侧重于创造商事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条件,以建立公平竞争的秩序。第三,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多采用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的方法,强调意思自治,商事主体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多采用他律性的方法,即权力方法,注重通过调整社会公共管理关系,确认和规范政府适度干预。第四,二者的性质不同。商法虽带有公法的性质,但总体上仍属于私法,侧重于保护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而经济法总体上属于公法性质,侧重于对整体经济生活的调整。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法律。商法通过对商事主体和

28、商事行为的规范,丰富活跃市场交易。而经济法则可以填补商法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中作用的局限,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关系也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经济法与商法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否定,而是作为两个相互独立而功能互补的法律部门并行存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同行政法是两个相互衔接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组织的设立、地位、任务、权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国家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组织与社会其他组织和公民之间的行政关系。1它们的共同点体现在:7第一, 二者的实施都要采取国家组织活动的形式,体现了国家意志,带有国家强制的性质。第二

29、,二者都采用命令与服从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具有经济内容,以直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行政关系,如财政、税收、计划关系等。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它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如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构成了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从中也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是管理行政法。第二,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采用单一的行政命令的方法调整行政关系。而经济法采用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方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甚至在市场条件成熟时,要将指导性方法作为最主要的调整方法。第

30、三,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法主体一方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而社会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法的主体;而经济法的主体,一方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另一方是社会经济组织,社会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生产组织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第四,处理纠纷的程序不同。行政纠纷由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纠纷,可视问题的不同,由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和仲裁程序解决。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1、。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 它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法律关系既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又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意志,后者不能违背前者的意志,否则就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同时,国家的意志又依靠当事人的意志来实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这都说明了,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判断,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2 经济法律关系是合法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关系依据经济法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违背,不履行经济义务,滥用经济权利,都将

32、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3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主体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必须是确定的,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资格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

33、经济法律关系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指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和能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与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是特定的或具体的,一般以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第一,法定取得。即依照法律法规来赋予或确定其主体资格。第二,授权取得,即依据具有授权资格的机关授权,取得主体资格。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1) 国家机关8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国家机关处于核心的地位,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由于我们国家不是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运作来建立市场,不是从自由的商品经济,而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需要借助国家力量来创造市场。所以,在经

34、济法律关系的诸主体中,国家既要创造市场主体,也要培育市场环境;既要建立市场规则,也要协调市场冲突;既要建立竞争机制,还要维护竞争秩序。因此,国家机关在整个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构筑我们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成分,不是以个人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而是以国家或集体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首先来自于经济法的授权,这种授权是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前提。因为国家主体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它是一种抽象主体,其权利或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其代表机构得以实现,由其授权的部门代表实施法律行为,未经授权,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作为经

35、济法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又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所以,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行使的权力或权利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2) 企业组织企业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正是市场利益的驱动,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在源源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断地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无论是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市场的总体运行,国家的宏观调控对象,都要以企业作为基本的依据和重要载体。法人是企业组织中的主体,但经济的主体绝不仅限于法人这种社会实体,非法人组织也能以其自身的行为享有和承担有关经济法规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如

36、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虽然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他们往往以法人资格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为自身发展从事经济交易活动;二是进行中介服务,如提供会计审计和信息服务;三是受国家机关委托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经济监督,如验资,见证等。(4)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自然人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加者,是各种经济成分、各个经济层次中有机的组成部分。他们参加的经济管理活动和生产劳动、消费活动,与国家的经济法规直接或间接地发生关系,国家制订的

37、许多经济法规直接对公民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和制约。(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规定的权利和要求,也反映了国家在一定时期经济政策的要求。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立,是由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衔接起来的,没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就成了一个空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时并无对偿性,如管理监督的权利与服从管理和接受监督的义务是不对偿的,这也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对偿性有所不同。2、 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实施各种行为

38、,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行为资格。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或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行为。第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要求负有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权利。第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3 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与经济权利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权利的要求而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第二,义务主体的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履行。第三,义务主体必须自觉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9经

39、济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积极履行应承担的义务(3)正确行使经济权利(4)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的依据,没有客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就会缺乏依附的载体,经济权利就会落空。因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一种,即经济行为,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财产,如

40、商品、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成果等,但这些并不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而是经济行为的标的。经济生活中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的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的范围,这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客体上的区别。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1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权力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使已经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归于消灭。2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经济法

41、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是由经济法律事实引起的。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但是,并不是一切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或事实都能够成为经济法律事实。比如私自倒卖外汇,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事实,但它并不能成为经济法律事实,只有当某种客观经济事实不违法并被法律所确认,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时,才能称为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包括合法的经济行为和事件两类。合法的经济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多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

42、务关系发生、变化和终止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地震等;作为经济法律事实的社会现象多指战争、政府禁令和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思考题某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师王某中标承包了三车间,与厂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三车间全年应完成的各项指标,同时也规定了厂部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三车间全年的计划内原材料。请问上述行为是否形成经济法律关系?上述行为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经济法概论 课程教案授课教师 范伟丽 所属教研室 经济法 授课班级授课题目 反不正当竞争法 授课类型 理论 实践课程类别 必修课 选修课 讲座 教学课时 2教学目的与要求知识目标:理解不正当竞

43、争行为的内涵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掌握违反竞争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能力目标:能够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10能够判明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教学重点 商业混淆行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点及表现 教学难点 分析实践生活中存在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理论讲授法、引导探究法教学手段(教具与媒体使用)图片视频思考题与课后作业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参考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解与适用第一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释疑第一二部分课后小结 可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经济法概论课程教案纸教学过程新课导入用山寨机的视频实际感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之上,进入反不正当

44、竞争法理论的学习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竞争体系中的两个基本分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以使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一) 区别1规制对象上不同。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不正当竞争,禁限过度的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范垄断或限制竞争,禁限排斥、消灭竞争的行为。2立法目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目的在于制止和矫正不正当竞争秩序的个别性、局部性破坏,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正当;从现实情况来看,它较多地保护名牌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利益,通常它与民事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相联系(有些国家将其视为民事特别法),

45、具有 “兜底法”的特征。反垄断立法目的在于制止和矫正垄断行为对竞争秩序的结构性、全局性破环,实现市场竞争的自由、充分;从现实情况来看,它较多地保护中小企业或新入市企业的利益,它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民主秩序相联系,具有强烈的公法性,常被誉为“经济宪法”。3两法对其规制对象的法律否定态度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较多的关注竞争行为的伦理界限,即是否符合商业道德性的要求,因而对不正当竞争的否定是绝对的,一般不允许有例外;反垄断法则较多的关注竞争行为的经济界限,即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性的要求,对垄断行为的否定是相对的,允许有诸多例外。(二)联系1.立法形式上可以合并,以一部法律或是一套法律制度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和反垄断法规范。这以匈牙利、保加利亚、我国台湾地区等的一元立法和美国的反托拉斯系列立法为证。2.执法机构上可以统一。如美国、日本、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来统一负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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