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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职权事项.DOC

1、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海城区地角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职权事项汇总表(共 33 项)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1 行政许可再生育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

2、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

3、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地角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4、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3.备案阶段责任: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报城区卫计部门备案,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 行政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

6、,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地角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告知理由)。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

7、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 追责情

8、形 追责依据 备注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 行政确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9、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地角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婚育证明,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

10、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

11、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

12、)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4 行政确认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

13、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地角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是否出具证明的决定(不予出具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

14、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

15、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

16、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4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5 行政确认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

17、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地角街道办事处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是否出具证明的决定(不予出具

18、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证明或不符合条件予以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9、人员责任。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6 行政确认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地角街道办事处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

20、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是否出具证明的决定(不予出具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证明或不符合条件予以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

21、,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5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7 行政确认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出具合法使用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

22、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地角街道办事处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证明,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23、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6序号权力

24、类型权力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8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1.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区、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缓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区、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

25、事处,按照县、区、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区、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

26、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2.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征兵开始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县、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站。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负责对报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的人数,择优选定接受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并组织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本着择优选送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

27、县、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第二十二条 新兵名单确定后,新兵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将新兵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地角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1.初审阶段责任:按照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2.体检阶段责任: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3.审查阶段责任: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4.事后监管责任:整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或留存。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

28、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3.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29、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二)行贿、索贿、受贿的;(三)伪造或者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和其他假证明的;(四)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五)拖延交接新兵或者拒绝交接新兵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7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9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康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

30、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

31、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2.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3.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

3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三十七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角街道办事处司法所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相关人员进行登记,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制订对应社区戒毒措施。2.戒毒康复责任: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3.帮助责任:开展戒毒知识辅导,进行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4.报告责任: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

33、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5.评估责任: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并对其评估报告提出意见。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2.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3.未开展戒毒知识辅导,进行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的;4.在社区戒毒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34、政策规定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2.戒毒条例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二)不

35、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五)违法泄露吸毒人员个人信息的;(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8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36、追责依据 备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收 到 自 然 灾 害 危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灾 难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单 位 , 应当 立 即 组 织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工 作 人 员 营 救 受 害 人 员 , 疏 散 、 撤 离 、 安 置收 到威

37、胁 的 人 员 , 控 制 危 险 源 , 表 明 危 险 区 域 , 封 锁 威 胁 场 所 , 并 采 取 其 他 防 止危 害 扩大 的 必 要 措 施 , 同 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对 因 本 单 位 的 问 题 引 发的 或 者 主体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上 报 情 况 , 并迅 速 排 出 负责 人 赶 赴 现 场 开 展 劝 解 、 疏 导 工 作 。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地 的 其 他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人 民 政府 发 布 的 决 定 、 命 令 , 配 合

38、 人 民 政 府 采 取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做 好 本 单位 的 应 急 救 援工 作 , 并 积 极 组 织 人 员 参 加 所 在 地 的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 三 十 七 条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在 突发 事 件 发 生 时 , 应 当

39、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门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做 好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收 集 和 报 告 ; ( 二 ) 组 织 所 在 地 的 单 位 和个 人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的 防 治 工 作 , 明 确 任 务 , 落 实 责 任 人 员 ; ( 三 ) 对 采 取 医 学 观察 措 施 的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 按 照 当 地 县 级 人 民 政府 和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做 好 管 理 工 作 ; ( 四 )

40、 向 居 民 、 村 民 宣 传 突 发 事 件 防 治的 相 关 知 识 ; ( 五 ) 组 织 开 展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 协 助 落 实 公 共 卫 生 措 施 。地角街道办事处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

41、果的;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

42、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10其他行政权力社会突发

43、事件应急处置地震应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

44、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七 条 在 临 震 应 急 期 ,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震 情 , 统 一 部 署 破 坏性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的 实 施 工 作 , 并 对 临 震 应 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采 取 紧 急 处 理 措 施 。第十八条 在临阵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 九 条 在 临 震 应 急 期 ,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向 预 报 区的 居 民 以 及 其 他 人 员 提 出 避

45、震 撤 离 的 劝 告 ; 情 况 紧 急 时 , 应 当 有 组 织 地 进 行 避 震疏 散 。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组织民众疏散, 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秩序。广场、公园、绿地、学校等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地角街道办事处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

46、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

47、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

48、占用场地的;(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9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位有接纳灾民避难的义务。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49、规定的行为。 六十三条)其他行政权力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山区、海上等信息传递薄弱地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确定气象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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