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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DOC

1、福建省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管理工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推动城市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5159 号)、 新能源公交 车推广应用考核 办法(试行)(交运发 2015164 号)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公交企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油价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运营补助

2、)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是指年度运营里程高于 3 万公里(含 3 万公里)的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和符合国家运营补助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传统能源公交车是指燃料类型为汽油、柴油的公交车;清洁能源公交车是指燃料类型为 LNG、CNG 天然气的公交车。以上合称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上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第四条 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每标台补助标准为全省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 符合补助条件的传统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标台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按财政部 工业

3、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 号)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 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5 164 号) 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1)。一一一 申报审核第五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与运营补助管理制度和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信息、所属公交车数量及行驶里程等基础数据。第六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推广应用城市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并实现智能调度系统数据与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公交智能管理与服务平台动态对接,以系统自

4、动记录的里程或趟次为依据申报运营时间、运营里程,电子系统数据或原始台帐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第七条 每年 1 月 10 日前,城市公交企业应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一)补助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2);(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三)新增及更新车辆公交车明细表(详见附件 4);(四)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详见附件 5);(五)新增及更新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六)申请油补公交车辆明细表(详见附件 6

5、);(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详见附件 7)。城市公交企业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第八条 每年 2 月 10 日前,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经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凭证进行初审,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应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的数据审核无误、公示 5 个工作日后填写本辖区补助资金申报表、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 1 月底前上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经信、审计部门,并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系统上报相关数据。属地交

6、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报车辆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在核对购置发票、运营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会同同级经信部门完成对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第九条 每年 2 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确定符合油价补助条件的公交车辆标台数,并抄送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填写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报送至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每年 2 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审核情况及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

7、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经信、审计部门。第十条 2016 年起,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城市公交智能管理与服务平台对设区市中心城区公交企业运营时间、里程数据进行监测、审核;2017 年起,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城市公交智能管理与服务平台对全省公交企业运营时间、里程数据进行监测、审核。实际运营时间、里程数据与智能管理与服务平台采集数据误差较大的,应提供原始路单凭证,否则不予采信。一一一 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油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挂钩,以 2013 年实际执 行数作为基数逐步递减,其中 2015 年减少15 、2016 年减少 30、2017 年减少 40、2018 年减少50、2

8、019 年减少 60%。各设区市 2015-2019 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 25、35、45、55和 65。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涨价补助按照政策调整后的标准全额拨付。未能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数额的20。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发文将年度补助资金数额和资金分配要求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经省交通运输厅复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分配方案,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基层财政、交通运输、经信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

9、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拨付的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经信部门。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对象,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资金申请时应随文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第十六条 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时组

10、织检查,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抽查。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省经信委对各设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同时,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计划单列市只申报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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