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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药监管人员被追责后,亟须这样的尽职免责制度 食药安全领域,需要这样的尽职免责制度(之四) 理想的食药安全尽职免责制度设计文/芦苇“问责红线”是涉及到广大食品监管人员最为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我们到底该建立怎样的尽职免责制度,也就是说,监管人员做到了哪些才能免于问责。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家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最高法等都出台了各自领域内的“尽职免责”制度。其中,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四)违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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