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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DOC

1、 1 陕 西省残疾人 联 合会陕 西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陕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陕 西 省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陕 西 省 教 育 厅陕 西 省 民 政 厅文件陕 残 联 201695 号关 于 印 发 陕 西 省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各 设 区 市 、杨 凌 示 范 区 、韩 城 市 、卫 生 计 生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计 生 局 )、人社 局 、扶 贫 办 、教 育 局 、民 政 局 、杨 凌 示 范 区 社 会 事 业 局 、残 联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残 联 、国

2、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 2 印 发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残 联 发 201627 号 ),做 好 我 省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工 作 ,制 定 了 陕 西 省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执 行 。省 残 联 省 卫 计 委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省 教 育 厅 省 扶 贫 办 省 民 政 厅2016 年 11 月 28 日 3 陕 西 省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实 施

3、 方 案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残 联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印 发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残 联 发 201627 号 ),做 好 我 省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工 作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 任 务 目 标(一 )总 体 目 标到 2020 年 底 ,有 需 求 的 残 疾 儿 童 和 持 证 残 疾 人 接 受 基 本 康 复服 务 的 比 例 达 80%以 上 。(二 )年 度 目 标以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残 疾 人 基 本 服 务 状 况 和 需

4、 求 信 息 动 态 更 新 数据 为 基 数 ,确 定 全 省 本 年 度 有 需 求 的 残 疾 儿 童 和 持 证 残 疾 人 接 受基 本 康 复 服 务 的 比 例 ,并 逐 年 提 高 ,至 2020 年 达 到 80%以 上 。各 县 (区 )每 年 在 10 月 份 前 提 出 下 年 度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实施 计 划 ,上 报 市 残 联 ;市 残 联 结 合 全 市 情 况 确 定 各 县 (区 )年 度 精 准康 复 服 务 计 划 ,上 报 省 残 联 ;省 残 联 结 合 全 省 情 况 、统 筹 中 、省 经费 ,确 定 各 县 (区 )年 度 目

5、标 ,并 将 经 费 拨 付 各 县 (区 )残 联 。(三 )补 贴 标 准各 类 康 复 项 目 补 贴 标 准 ,均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执 行 。有 条 件 的 4 市 、县 (区 )可 适 度 增 加 服 务 项 目 、提 高 服 务 标 准 、扩 大 服 务 范 围 。二 、 工 作 体 系(一 )组 织 管 理 体 系建 立 政 府 主 导 ,各 部 门 协 调 配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残 联 、卫 生 计 生 、扶 贫 办 、民 政 、人 社 、教 育 等 有 关 部 门 分 工 协 作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残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并

6、 成 立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残 联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和 协 调 有 关 事 宜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省 残 联 牵 头 制 定 本 省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督 导 各 地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进 度 ,做 好 年 度 任 务 执 行 情 况的 汇 总 和 反 馈 工 作 ;与 卫 生 计 生 、教 育 等 部 门 共 同 成 立 省 残 疾 人 精准 康 复 服 务 专 家 技 术 指 导 组 ,确 定 残 疾 人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和 康 复

7、服务 机 构 的 标 准 及 机 构 目 录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开 展 宣 传 工 作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共 同 制 定 本 省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实施 方 案 、建 立 省 级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专 家 技 术 指 导 组 、确 定 残疾 人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和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落 实 残 疾 人 医 疗 康 复 项 目 纳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支 付 范 围 政 策 ,将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融 入 深 化 医 改大 局 ,纳 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考 核 内 容 ,结 合

8、健 康 扶 贫 工 程 ,对 贫 困 残 疾 人 实 施 分 类 救 治 ,提 供 医 疗 康 复 服 务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专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康 复 技 术 培 训 。省 扶 贫 办 共 同 制 定 本 省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实 施 方案 ;将 贫 困 残 疾 人 纳 入 脱 贫 攻 坚 工 程 ,统 筹 使 用 脱 贫 攻 坚 经 费 ,结合 精 准 扶 贫 十 大 行 动 和 专 项 扶 贫 工 程 ,重 点 对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残 疾 5 人 实 施 医 疗 和 康 复 救 助 。省 民 政 厅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在 各 自

9、职 责 范 围 内 ,共 同 开 展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各 市 、县 (区 )建 立 相 应 工 作 机 制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并 制 定 本 级实 施 方 案 。(二 )技 术 指 导 体 系各 级 残 联 、卫 生 计 生 、扶 贫 、教 育 等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成 立 由相 关 学 科 权 威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技 术 指 导 组 ,负 责 为 制 定 残 疾 人 基本 康 复 服 务 目 录 、确 定 定 点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和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技术 支 持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指 导 和 成

10、 效 评 估 。(三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小 组县 (区 )残 疾 人 康 复 中 心 与 社 区 (村 )康 复 协 调 员 或 社 区 (村 )医生 共 同 组 成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小 组 。(四 )组 建 康 复 服 务 网 络1确 定 定 点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建 立 残 疾 人 康 复 评 估 的 二 级 评 估机 制 。市 、县 级 残 联 会 同 本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确 定 辖 区 内 符 合 条 件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残 疾 人 康 复 机 构 等 作 为 一 级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对一 级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11、 不 具 备 评 估 能 力 的 项 目 ,由 省 残 联 会 同 同 级 卫生 计 生 等 部 门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二 级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确 保基 本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中 设 置 的 每 一 个 服 务 项 目 都 有 对 应 的 定 点 康 复评 估 机 构 。2确 定 定 点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省 级 负 责 制 定 各 类 定 点 康 复 服 务 6 机 构 准 入 标 准 。由 省 、市 、县 (区 )残 联 按 照 各 类 定 点 康 复 服 务 机 构准 入 标 准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形 式 ,各 自 确 定

12、 辖 区 内 定 点 康 复 服务 机 构 ,并 上 报 省 残 联 备 案 ;县 (区 )残 联 按 照 就 近 就 便 或 残 疾 人 自愿 原 则 ,安 排 残 疾 人 到 相 应 康 复 机 构 接 受 康 复 服 务 ,一 定 要 确 保每 个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都 有 相 应 的 定 点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并 能 够 在 规 定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年 度 康 复 训 练 任 务 。(五 )统 筹 安 排 残 疾 人 康 复 资 金省 级 残 联 负 责 筹 措 省 级 残 疾 人 康 复 专 项 资 金 ,统 筹 中 央 财 政资 金 ,依 据 各 县 (区 )经

13、 济 发 展 状 况 和 专 项 调 查 中 残 疾 儿 童 和 残 疾人 康 复 需 求 状 况 ,做 好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省 级 残 联 除 预 留 统 一 招 标采 购 (可 委 托 中 国 残 联 集 中 统 一 采 购 )人 工 耳 蜗 、助 听 器 、假 肢 等辅 助 器 具 产 品 及 相 应 康 复 训 练 经 费 外 ,其 余 统 筹 资 金 直 接 下 拨 至各 县 (区 )残 联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如 聋 儿 人 工 耳 蜗 康 复 项 目 、辅助 器 具 适 配 项 目 ),由 省 残 联 下 达 各 市 康 复 服 务

14、项 目 免 费 任 务 指 标 。市 、县 残 联 根 据 情 况 积 极 筹 集 康 复 经 费 ,确 保 完 成 本 市 、县“十 三 五 ”确 定 的 康 复 服 务 目 标 任 务 。(六 )开 展 康 复 服 务1. 救 助 对 象 筛 查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小 组 依 据 残 疾 人 基本 康 复 服 务 目 录 ,对 全 国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状 况 与 需 求 专 项 调 查 中有 康 复 需 求 的 残 疾 儿 童 和 持 证 残 疾 人 进 行 康 复 需 求 评 估 。对 于 康 7 复 需 求 明 确 的 残 疾 人 ,可 直 接 转 介

15、至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对 于 不 能 确 定康 复 需 求 的 残 疾 人 ,将 其 转 介 至 省 级 、地 市 二 级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由二 级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选 择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提 出 转 介 意见 ,并 填 写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手 册 。对 于 行 动 不 便 或 地 处 偏僻 地 区 的 残 疾 人 ,可 由 县 级 残 联 组 织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入 户 或 集 中 对残 疾 人 进 行 评 估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原 则 上 只 针 对 全 国 残 疾 人 康 复 服务 状 况 与

16、 需 求 专 项 调 查 数 据 库 中 的 残 疾 人 ,对 没 有 持 证 的 06 岁残 疾 儿 童 可 在 提 供 康 复 服 务 的 同 时 将 其 录 入 全 国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状 况 与 需 求 专 项 调 查 数 据 库 。2. 申 请 服 务 卡 。接 受 评 估 后 的 残 疾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依 据 评 估 机构 转 介 意 见 ,填 写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补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向 县(区 )残 联 申 请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补 助 ,县 (区 )残 联 根 据 市 残 联 批 准的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计 划

17、和 残 疾 人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审 核 确 定 康 复 服 务项 目 ,发 放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卡 。3. 实 施 康 复 服 务 。残 疾 人 持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手 册 、残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卡 到 县 (区 )残 联 到 已 安 排 的 定 点 康 复 服 务 机构 接 受 康 复 服 务 。定 点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为 残 疾 人 制 定 个 性 化 康 复 服务 方 案 ,建 立 康 复 服 务 档 案 ,依 据 残 疾 人 基 本 康 复 服 务 目 录 ,为残 疾 人 提 供 基 本 康 复 服 务 。4. 费

18、 用 结 算 。已 纳 入 城 乡 居 民 和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大病 保 险 、医 疗 救 助 范 围 以 及 列 入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医 疗 救 助 工 程 的 康复 服 务 项 目 ,由 基 本 医 保 、大 病 保 险 、医 疗 救 助 或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项 8 目 资 金 先 行 结 算 ,残 疾 人 自 负 部 分 由 各 地 根 据 残 疾 人 康 复 资 金 状况 确 定 补 助 标 准 。未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政 府 部 门 医 疗救 助 工 程 的 康 复 服 务 项 目 ,在 残 疾 人 接 受 康

19、 复 服 务 的 同 时 由 定 点康 复 机 构 凭 康 复 服 务 卡 和 相 关 服 务 证 明 ,与 县 (市 、区 )残 联 进 行结 算 。(七 )信 息 报 送 与 管 理各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小 组 按 要 求 定 期 汇 总 残 疾 人 接 受 康 复 服 务 情况 ,填 写 残 疾 人 康 复 需 求 和 康 复 服 务 情 况 汇 总 表 ,报 送 至 市 、县(区 )残 联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定 期 将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信 息 汇 总 ,填 写 残 疾 人基 本 康 复 服 务 信 息 汇 总 表 ,报 送 至 市 、县 (区 )残 联 。市

20、、县 (区 )残联 定 期 对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各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小 组 报 送 信 息 进 行 比 对 ,审 核 无 误 后 ,将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数 据 库 。省 残联 对 数 据 库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送 中 国 残 联 康 复 部 。三 、 工 作 要 求(一 )加 强 组 织 领 导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将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行 动 纳 入 脱 贫 攻 坚 、深 化 医 改 、健 康 扶 贫 工 作 大 局 ,列 为 政 府 民 生实 事 加 以 推

21、动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层 层 落 实 责任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将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纳 入 政 府 工 作 领导 责 任 制 和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将 实 施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行 动 作 为 打 赢 脱贫 攻 坚 战 和 加 快 残 疾 人 小 康 进 程 的 重 要 举 措 ,充 分 发 挥 各 部 门 职 9 责 ,实 现 部 门 专 项 规 划 和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有 效 衔 接 ,对 涉 及 残 疾 人康 复 的 各 类 资 源 、项 目 、措 施 统 筹 安 排 ,做 好 资 金

22、 安 排 、政 策 衔 接 、项 目 落 地 、人 力 调 配 、推 进 实 施 等 工 作 ,确 保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落 实 到位 。(二 )加 大 投 入 力 度建 立 康 复 服 务 资 金 稳 定 持 续 投 入 机 制 。各 市 、县 (区 )要 按 照“十 三 五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规 划 、“十 三 五 ”加 快 残 疾 人 小 康进 程 规 划 纲 要 要 求 ,依 据 省 残 疾 人 基 本 康 复 服 务 目 录 ,做 好 残 疾人 精 准 康 复 工 作 ,有 条 件 的 市 、县 (区 )可 适 度 增 加 服 务 项 目 、提 高服 务 标

23、 准 、扩 大 服 务 范 围 。要 充 分 预 期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需 求 逐 年增 长 的 趋 势 ,多 种 渠 道 增 加 投 入 ,注 重 运 用 市 场 化 办 法 ,推 广 政 府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模 式 ,创 新 残 疾 人 康 复 资 金 使用 方 式 ,争 取 更 多 社 会 资 金 投 入 残 疾 人 康 复 。(三 )提 升 服 务 能 力发 挥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残 疾 人 康 复 机 构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社区 服 务 中 心 等 机 构 的 设 施 、人 员 、技 术 资 源 作 用 ,形

24、 成 残 疾 人 康 复服 务 网 络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康 复 机 构 和 康 复 服 务 组 织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基 本 康 复 训 练 和 支 持 性 服 务 。通 过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用 ,由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到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中 。残 联 系 统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要 切 实 增 强 康 复 服 务 能 力 ,省 、市 级 康复 机 构 要 承 担 康 复 技 术 示 范 窗 口 ,做 好 质 量 监 管 。县 (区 )残 疾 人康 复 机 构 要 重 点 做 好 精

25、 准 康 复 服 务 目 录 中 支 持 性 服 务 ,指 导 基 层 10 开 展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协 助 县 (区 )残 联 做 好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的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评 估 等 工 作 。(四 )创 新 工 作 方 式各 地 要 以 满 足 残 疾 人 基 本 康 复 需 求 为 重 点 ,结 合 实 际 积 极 探索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在 落 实 现 有 医 疗 康 复 项 目 纳 入 医 保 政 策 基 础上 ,积 极 争 取 在 城 乡 医 疗 保 险 、大 病 保 险 、医 疗 救 助 政 策 中 更 多 惠及 残 疾 人 ,提

26、高 残 疾 人 医 疗 和 康 复 保 障 水 平 。统 筹 配 置 和 使 用 各部 门 相 关 资 金 、项 目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形 成 合 力 ,优 先 保 障 残 疾 儿童 和 贫 困 残 疾 人 得 到 有 质 量 的 基 本 康 复 服 务 。要 做 好 精 准 康 复 服务 与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和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等 工 作 的 衔 接 ,形 成 合 力 ,提 高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实 际 效 果 。整 合 现 有 资 源 ,将 精 准 康复 服 务 行 动 实 施 与 全 国 残 疾 人 基 本 服 务 状 况 和 需

27、求 信 息 数 据 动 态更 新 、残 疾 人 证 评 残 等 工 作 相 结 合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减 轻 基 层 工 作量 。(五 )加 强 基 层 培 训要 加 强 对 残 联 、卫 生 计 生 和 定 点 康 复 评 估 机 构 、康 复 服 务 机 构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培 训 ,使 其 深 入 理 解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的 主 要 精 神 ,掌 握 工 作 流 程 和 各 项 要 求 ,做 好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的 具 体 实 施 。要 重点 做 好 残 疾 人 精 准 康 复 服 务 小 组 成 员 培 训 ,不 经 培 训 不 上 岗 ,突出 培 训 的 经 常 性 和 实 用 性 ,使 其 熟 练 掌 握 主 要 服 务 流 程 、康 复 政策 信 息 和 基 本 康 复 知 识 ,重 点 掌 握 针 对 残 疾 人 的 康 复 需 求 给 予 何种 适 宜 的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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