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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1、1赣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发展生态化、绿色崛起战略,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的“赣州样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繁荣的社会文明形态。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个部委(局)批复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总体布局,按照

2、“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绿色崛起的先行区;生态产业发展的示范区;欠发达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的战略地位,在本市行政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示范引领,创新体制机制,率先走出一条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新路,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第三条【建设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山水林田湖是生态共同体”的理念为指导,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与人

3、为修复2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基本途径,坚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坚持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四条【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

4、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负责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督促、考核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共同责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宣传纪念月(日)】 每年 月(日)为本市生态文明宣传月(日)。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总体规划】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保障机制和措施等。3经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八

5、条【指标体系】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当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为依据,包括经济发展质量、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培育、体制机制建设等。其中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空气质量优良率、水质达标率、绿色论证比和绿色产品比等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间。第九条【生态空间规划】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

6、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环境实际状况,逐步建立生态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合理确定其结构、布局和开发管制界限。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不同区域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产业,对不同区域的投资项目实行不同的资源消耗、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等管理措施。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以及布局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强化城乡规划约束力,划定城市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严格“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四线管制,坚

7、决制止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4第十条【生态保护红线】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重要江河源头、主要山脉、重点湖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第十一条

8、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有关空间规划要求,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十二条【多规合一】市、县(区、市)应当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市、县(区、市)规划一张图、管控一个平台,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序发展。第十三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业、生态服务业发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城乡绿色交通建设、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等规划或者行动方案,报

9、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有关重点区域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赣江源和东江源保护专项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5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十五条【发展生态产业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生态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发展绿色生态工业。探索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推进机制,实施“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和创新驱动“1122”工程,深入推进“两城两谷一带”建设。加快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和新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稀土、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铜铝有色金属等优势产业集群规模;扎实推进重大新兴产业高端项目建设。推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0、促进传统产业向高端高质高效方向发展。严格执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禁批限批政策。发展特色生态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大力推进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着力打造世界重要的脐橙生产加工基地,发展优质高效蔬菜供应、高产油茶、有机茶生产加工、花卉苗木和林下经济等特色农产品基地。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农业安全。推进畜禽粪便、废水、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发展生态旅游业。大力实施生态旅游示范工程,努力把生态优势转化为旅游产业优势。依托红都瑞金等著名革命遗址,打造一批“红色摇篮”经典旅游景

11、区;依托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陡水湖等生态湖泊,以及国家森林公园、温泉等旅游资源,打造一批“绿色家园”精品旅游景区;依托“古色”旅游资源,开发“观光度假休闲”为主题的特色文化旅游景区。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努力把赣州建设成为连接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物流中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吸引金融机构到我市集聚,积极构建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中心。发展电子商务,依托特色产业,开展赣6州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赣州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积极发展增值信息服务、专项信息服务,加快培育面向区域、行业和小微企业的第三方信息服务,推进地理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加快发

12、展健康养老服务业,加大对“医养结合”等公益性养老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养老设施建设,培育一批新型养老产业集聚区和养老产业连锁集团,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健身、保险、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优势产业集群。立足产业基础与特色,做大稀土钨及其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铜铝有色金属、农产品等优势产业集群规模,培育形成赣州钨和稀土深加工及应用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将赣州建设成全国稀有金属产业基地、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风电产业基地、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第十六条【循环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推进工业生产循

13、环化改造,推动开发区、产业园区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建设循环经济基地。着力争取和推进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清洁化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动农业生产循环化改造,加快创建一批“猪沼果”、“秸秆食用菌有机肥种植”、“林禽渔”立体复合种养等模式的循环型生态农业示范园。推进建筑垃圾、农林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等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网络,加快赣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7第十七条【改善能源结构】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赣州新能源示范城

14、市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使用绿色能源,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改善能源使用结构;强化分布式能源系统的统筹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使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县、赣县抽水蓄能电站等建设,实施好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积极有序推进一批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建设。加强工业生态化改造,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绿色建筑。第十八条【淘汰落后产能】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并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和目录

15、,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限期淘汰。重点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及项目。 第十九条【绿湿地建设】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林地、湿地、绿地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完善公交体系】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的城乡交通网络,鼓励绿色出行。第二十一条【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快我市稀土国家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建设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基地

16、。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化制度,推进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通过复垦还绿、绿色矿山建设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山环境治8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矿产资源和矿山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坚决制止乱挖滥采。采矿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保护治理第二十二条【红线区管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并实行

17、分级分类管理,一级管控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已建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关闭搬迁。二级管控区禁止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森林资源保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着力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保护生态公益林、改造低质低效林、建设水源涵养林、打造乡村生态风景林,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资源质量。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实施大径材及乡土珍贵树种培育工程,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全面提升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扩大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面积,加强珍稀野生动物原地保护,着力推进红豆杉、半枫荷等繁殖基地建设,强化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

18、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生态安全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基因安全。实施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升级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绿化,改善人居环境;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水生态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赣江和东江源区的水资源调蓄9能力建设,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用水的调度,提升水环境自净能力和水生态修复能力。开展陡水湖等优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加大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

19、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建立以章江、贡江、东江为核心,相关支流为纽带,流域县(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制度,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湖蓝线”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河道管理“河长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实时监测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水质安全,定期公布出入境断面水质状况。加强水资源保护,改善水体生态功能,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污水配套管网工程,促进污水再生水利用,加快建设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并严格执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实施跨流域、跨市(县)

20、水质联防联控考核制度。推进赣江源头修复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鼓励对生产生活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削减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总量。第二十五条【耕地保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林地保护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损毁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认定可视作补充耕地,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在非农建设占用时除需按照法律程序报批外,仍要实行“占一补一”。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等工作。深入开展建设用地专项清理,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10第二十六条【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21、严防土壤污染。以保护耕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和提升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和治理。严禁施用高毒禁限用农药,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科学施用化肥,提高肥效、减少施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场地清单和土壤环境信息共享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单位开展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经风险评估认为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土壤,应当组织监控和修复。坚持谁污染谁修复,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污染地所在辖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修复。在省市的统一部

22、署下持续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试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制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工程建设成本核算。试点市县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需对耕作层剥离做出安排,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和提质改造耕地的质量提升。试点市县政府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研究制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奖惩措施。第二十七条【大气污染防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升级工程,整治石化、有机化工、建材、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面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强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快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开展机动车氮氧化合物控制,强化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开展 PM2.5 数据和负氧离子数据实时监测。加强温室气体排放制度建设,建立温室气体监测网。完善防灾减灾系统,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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