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西省 2016 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整改技术方案一、工作目标严格审核 2016 年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填报单位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开展数据填报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同时,按照核算方法一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对 2015 年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进行估算,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年际变化情况。二、工作要求所有填报单位均应说明 2016 年环境统计数据的填报依据,包括各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以及核算所用参数的来源和依据。其中重点核实的工业企业和生活源,同时应按照 2016 年相同或可比的核算方法估算 2015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各地应对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本方案
2、明确要求的,按本方案执行;未列入本方案重点核实范围的或本方案未强调的,应按照“十三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和“十三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开展数据审核和整改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根据 2016 年环境统计数据整改前后变化情况、2015 年统计数据修正情况、核实发现的主要2问题等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抄送省环保厅。(一)工业源重点核实: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2015 年和 2016 年环境统计中,COD 排放量25 吨、氨氮排放量5 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00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00吨、烟粉尘排放量100 吨的工业企业) ;2、其他污染物排放量或重要指标数值较大或年际变
3、化较大的企业。重点核实企业应按照附录 1 要求,准备相关台账资料。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重点核实企业还应通过污染物核算台账填报工具上传有关材料。地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逐家审核重点核实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逐家审核上传文件的规范性,并抽取辖区内 5%的重点核实企业进行详细审核,按照附录 2 要求,如实将审核情况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抄送省厅监测处。(二)生活源各市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附录 3 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逐市核实生活源排放量核算方法是否符合环境统计技术要求、核算选取参数的来源和依据是否合理,将审核情况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并抄送省
4、厅监测处。3(三)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应逐家核实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填报数据是否规范、合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逐家核实上报信息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并抽取辖区内 5%的企业进行重点核实。三、审核技术要求(一)工业源1、核算方法审核要求根据企业选取的不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分段核算的应分段审核。(1)监测数据法1)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稳定联网,并通过国家相关监测规范有效性审核要求,当年未被查出数据造假或比对抽测不合格的,方可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2)废气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应根据工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监测数据明显存在问题的,不
5、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排放量;3)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要考虑烟气旁路漏风、旁路开启等情况;4)烟粉尘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4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5)不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6)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而应根据企业取水量或系数法进行核算;7)废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一次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排放量。(2)物料衡算法锅炉(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炼油企业的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燃料和原料消耗量企业要提供生产台账,燃
6、料和原料含硫量以相应成分分析报告为依据。无法提供燃料和原料分析信息的,按当地燃料和原料含硫量的平均水平取值。二氧化硫综合脱硫效率应考虑实际去除效率和投运率(钢铁企业要同时考虑烧结机烟气收集率) 。实际去除效率以进出口监测浓度数据作为证明,投运率应扣除生产设施正常运行时间中治污设施停运的时段、以及治污效果运行不稳定或较差的时段。同时参考 DCS 曲线和脱硫剂使用情况,审核去除率的合理性。无法提供进出口监测浓度及投运情况证明的,去除效率不应高于相应处理工艺的理论去除效率,具体参见附录 4。5(3)产排污系数法1)审核是否遗漏重要排污工序,如自备电厂、工业锅炉等;2) 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无适用系数而选
7、择其他系数的,审核企业所选系数依据是否充分;3)钢铁、水泥行业无组织烟粉尘排放系数应按照“十二五”期间环保部下发的无组织排放系数取值。2、监管执法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审核对于日常检查、监督性监测、环境督查和专项督查等监管执法中发现问题的企业:(1)若浓度超标,则按照超标浓度计算全年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量;(2)若未监测污染物浓度,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则按照直排计算污染物排放量;(3)若问题企业不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范围内,应相应增加工业源非重点排放量和比例;(4)各地应根据排查的小散乱污企业情况,核算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放量,并适当提高工业源非重点排放量和比例。(二)生活源1、废气污染物核实生活煤
8、炭消费量。生活煤炭消费量数据可通过以6下任何一种方法获得:(1)参考本市落实“气十条”实施方案时调查的生活煤炭消费量,并根据每年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的量核算 2016 年生活煤炭消费量;(2)已开展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城市,可采用排放清单确定的生活煤炭消费量;(3)按照统计学方法抽样调查获得的生活煤炭消费量数据;(4)根据统计部门煤炭消费总量数据,扣除工业煤炭消费总量后所得的生活煤炭消费量。废气污染物排污系数应按照“十三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选取。2、废水污染物重点核实城镇人口、产污系数、污染物去除量、生活污水排放量。(1)城镇人口。应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口。(2)COD、氨氮产污系数。采用第一
9、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测算的 COD、氨氮产污系数,参见附录 5。(3)污染物去除量。注意以下情况:农村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去除量不应计入城镇生活污染物去除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应根据城市供水数据进行校核;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估算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时应扣除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雨水量。(4)生活污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采用生活用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0.80.9)7核算。生活用水量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供水数据,包括公共供水量和自建设施供水量(自备水) ,不包括一家一户的自取水。生活用水应包括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免费供水量中生活用水量。若城市供水(自来水)普及率为 100
10、%,则可直接用供水管理部门的生活用水量。若城市供水(自来水)普及率不足 100%,则:城市生活用水量(万吨)=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升/人天)常住人口(万人)365/10 3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可直接采用供水管理部门的数据,如没有可用下式计算: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升/人天)=生活用水量(万立方米)/用水人口(万人)/36510 3(三)农业源重点审核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固肥和液肥的产生量、利用量、利用方式等基础信息填报是否正确,并提供相关台账资料。不同利用方式的审核要求:(1)粪便生产有机肥的,要求提供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单和销售证明;(2)粪便、尿液农业利用的,要求说明配套农业利用的农田具体
11、范围;(3)粪便、尿液生产沼气的,要求说明配套8沼气池的位置和容量信息。2、利用固肥、液肥产生系数校核养殖场填报的固肥、液肥产生量,差异在20%以上的重点核实。3、养殖废水经沟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排入外环境的,按照液肥处理后排放的情况填报。(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污水处理厂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同时审核污水处理厂性质是否填报正确。应根据实际处理的污水来源,而不是污水处理厂所在位置确定污水处理厂性质,处理城镇污水的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农村污水的即为农村污水处理厂;既处理城镇污水又处理农村污水的,按水量较大的确定污水处理厂的性质。2、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厂(场)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
12、求进行审核,同时注意以下两点:(1)逐家审核垃圾焚烧发电厂和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是否按要求填报了基 502 表中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处置量等) ,并将污染物排放量填报到相应的工业源表中。(2)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回喷的一律按排放计,污染物排放量按产排污系数核定。9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同时注意以下三点:(1)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仅调查具有“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包括仅有“收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逐家审核是否有统计范围之外的企业纳入调查。(2)逐家审核是否有非管理权限批准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纳入调查。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由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医疗废物集
13、中处理厂由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批准。如省级部门下放管理权限(有文件证明) ,市级批准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可纳入调查范围。(3)企业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如果不对外营业,不应纳入统计。四、其他事项(一)污染物核算台账填报工具填报要求纳入重点核实范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工业企业,应在环保部下发的污染物核算台账填报工具中填报 2016 年和 2015 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过程信息。(1)2016 年排放量符合相应规模值要求的企业,应说明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量核算过程;若企业同时在 201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还应采用 2016 年的核算方法对 2015 年排放量进行估算。10(2)2015 年
14、排放量符合相应规模值要求的企业,应说明 2016 年该企业的去向;若仍在 2016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则应对 2016 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过程进行核实,并同时采用 2016 年的核算方法对 2015 年排放量进行估算。(二)其他要求1、地市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区县环保部门和企业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对辖区内所有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进行审核,重点对排放量年际变化较大的污染物指标进行核实;(2)根据环保部下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重点核实工业企业名单,对 2015 年与 2016 年企业名单匹配情况进行核实,也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加重点核实企业;(3)指导企业填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过程信息,并根据企业选用的核算方法,审核污染物核算台账填报工具中相关信息填报质量;(4)收集企业的台账资料,判断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理,对数据存在问题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利用核查修正后的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5)企业的重要参数、污染物产排量重新核实后,若与环境统计数据库发生变化,须要求企业在环境统计数据库中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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