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 1-2 条 1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 3 条 1第三章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 4 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控制2第 5 条 任职资格检查控制4第 6 条 出具拟任合伙人(股东)执业情况证明控制7第 7 条 非执业会员入会控制 9第 8 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控制 11第 9 条 出具会员诚信证明控制 14第 10 条 转会、转所管理控制15第 11 条 注册会计师信息变更控制17第二节 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 12 条 资产评估师注册控制18第 13 条 年度检查控制20第 14 条 首
2、席评估师管理控制23第 15 条 非执业会员入会控制24第 16 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控制27第 17 条 出具会员诚信证明控制29第 18 条 转会、转所管理控制31第 19 条 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管理控制32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2第 20 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控制34第四节 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 21 条 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控制38第 22 条 行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控制39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 23 条 继续教育管理控制41第六节 行业自律监管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 24 条 执业质量监管控制
3、42第 25 条 检查经费使用控制46第 26 条 业务报备管理控制47第七节 信息化工作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 27 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控制50 第八节 行业研究课题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 28 条 行业研究课题控制54第九节 行业党建工作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 29 条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管理控制56第十节 其他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 30 条 会费管理控制59第 31 条 预算、支出管理控制60第 32 条 档案管理控制63第 33 条 办公用品管理控制64第 34 条 公车管理控制66第四章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第 35-38 条 结果运用 68第五章 附则 第 39-40
4、 条 69第六章 执行规章制度清单 691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财监2015 119 号)文件精神, 规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管理,防控风险,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的目标:通过规范管理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具体流程,对风险点进行识别、控制和防范,对管理处内部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和追究。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依法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编制 25 人,内设注册监管部、资产评估部、考试
5、培训部、办公室、行业党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注册监管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任职资格检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惩戒,开展专业标准技术指导服务及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协调工作。(二)资产评估部负责对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年检,对资产评估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惩戒,开展专业标准技术指导服务及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协调工作。(三)考试培训部负责组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安徽考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会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全省行业人2才队伍建设等。(四)办公室负责管理处内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日常财务会计工作和会员单位财务报表的指导、审核、汇总等工
6、作。(五)行业党办负责组织推动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建、群建、统战等工作。第三章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控制是指对申请人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审批过程的管理与控制。(一)流程图与流程控制1流程图2流程控制报分管副处长或处长批准否否补正是所在事务所签署意见并报管理处审核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予注册 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注册监管部初审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准备材料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不受理不补正是作出准予注册的书面决定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批准文件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并予以公告3申请人通过所在的会计师
7、事务所向管理处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予注册或不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并在管理处门户网站公告。(二)风险识别与控制风险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1控制标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2控制措施:经办人员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责任部门与岗位:注册监管部经办人员、主任。4风险等级:一般。风险点二:是否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1控制标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的申请注册条件以及不予注册的情
8、形。 2控制措施: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申请程序的合规性、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各种被处罚情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责任部门与岗位:注册监管部经办人员、主任。4风险等级:一般。风险点三:是否按时准予注册或不准予注册。1控制标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42控制措施:在规定时间内,经办人员办理准予注册的文件,报分管副处长或处长核准签发。将文件抄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并在管理处门户网站公告,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予注册的,应自做出决定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相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9、。3责任部门与岗位:注册监管部经办人员、主任、分管副处长、处长。4风险等级:一般。第五条 任职资格检查控制是指管理处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一)流程图与流程控制1流程图52流程控制申请人提交任职资格检查申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集中向管理处递交任职资格检查申请材料,管理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通过、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通过的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暂缓通过的在规定期限内要求补充资料进行重新审核;不予通过的注销注册会计师资格。将任职资格检查结果报报分管副处长或处长批准不予受理,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10、,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任职资格检查结果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同时抄报财政厅相关处室并公告注册会计师向所在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是补正否否否是是事务所审核,并向管理处递交申请材料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注册监管部检查申请材料注册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申请补办暂缓通过注销注册会计师资格通过任职资格检查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专用章不申请补办6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并在管理处门户网站公告。(二)风险识别与控制风险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1控制标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规定的材料内容
11、。2控制措施:经办人员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责任部门与岗位:注册监管部经办人员、主任。4风险等级:一般。风险点二:是否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1控制标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规定的通过条件、暂缓通过及不予通过的情形。 2控制措施: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各类被处罚情况,是否尽会员义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情形,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责任部门与岗位:注册监管部经办人员、主任。4风险等级:一般。风险点三:是否按时准予通过、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并公告。1控制标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有关规定。2控制措施:在规定时间内,经办人员办理
12、准予通过、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文件,报管理处分管副处长或处长核准签发。将任职资格检查结果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相关处7室,并在管理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3责任部门与岗位:注册监管部经办人员、主任、分管副处长、处长。4风险等级:重大。第六条 出具拟任合伙人(股东)执业情况证明控制是指管理处对拟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情况证明的管理和控制。(一)流程图与流程控制1流程图2流程控制报分管副处长或处长批准是否是否申请人向管理处递交相关材料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相关材料并公示不出具证明 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注册监管部初审注册监管部
13、对相关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出具相关证明不予受理,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8申请人向管理处递交拟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执业证明材料,管理处对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并对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具证明的决定,同意的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管理处公章。(二)风险识别与控制风险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1控制标准:管理处印发的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2控制措施:经办人员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责任部门与岗位:注册监管部经办人员、主任。4风险等级:一般。风险点二:受理后是否进行公示。1控制标准:管理处印发的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2控制措施: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责任部门与岗位:注册监管部经办人员、主任。4风险等级:一般。风险点三:是否对相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1控制标准:管理处印发的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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