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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doc

1、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程序,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北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西北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风电和光伏发电机组。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西北区域各电力监管机构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进入或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电机组进入或退出

2、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发电机组进入调试运行的工作程序第五条 各发电企业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进展情况和次年投产计划。第六条 发电企业应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前 60 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核准、环评报告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相关文件。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发电企业提出的发电机组首次并网申请,经核实符合条件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首次并网意见书,并通知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第八条 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首次并网意见书,按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并网调度协议

3、(示范文本)及时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首次并网意见书在发电企业申请并网后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在满足相关条件前提下,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 20 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电力监管机构。第十条 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监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

4、-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按照有关规程执行。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三)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四)签订并

5、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六)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或取得水电站枢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七)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已按要求连接至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力监管机构。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经并网调试运行满足规定的条件后,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发电企业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并通知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第十五条 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十一条要求时点起

6、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第四章 发电机组调试期上网电量结算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满足第十一条要求后 90 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满足第十一条要求的时点止。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满足第十一条要求后 90 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 24 点止。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 50%,火电按照 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

7、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第十八条 自发电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至取得商转意见期间的上网电量,暂按调试电价执行。90 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电网企业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差额电费。第十九条 风电、光伏等发电机组满足第十一条要求后90 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西北区域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第二十条 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计入电网企业收入;其余 50%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两个 细则” 研究和技 术支持系统 开发维护等费用,具体使用由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监管

8、机构申请,监管机构批复后执行。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按规定管理使用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按年度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五章 在役发电机组暂停和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二条 在役发电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到期未续期或未按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电力监管机构将以书面意见形式暂停其商业运营资格。待完成续期注册或满足并网安全条件后,恢复其商业运营资格。暂停商业运营资格期间,

9、参照执行调试期电价,恢复商业运营资格后一个月内结清上网电费。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在役机组因故需要终止商业运营时,应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退出。第二十四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状况等作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第二十 七条 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办法履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的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西北电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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