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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宜大学学生出国研修甄选与学海奖学金实施细则.docx

1、靜宜大學學生出國研修甄選與學海獎學金實施細則國際事務處101.12.12 本實施細則主要制訂靜宜大學學生出國研修甄選作業規範以及教育部學海計畫獎學金作業規範。壹、 靜宜大學學生出國研修甄選作業規範一、 本校學生出國研修申請作業依本校在校學生赴外國交流學校修讀學分實施辦法辦理。二、 學生身心健康並且於申請出國研修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GPA 2.75以上者,均可提出申請;未達上述學業成績標準者,需另提出文件辦理。三、 申請出國研修學生之語言能力必須符合研修學校之規定,並提出語言能力證明,如研修學校無特別規範者,得依下列通則辦理。1. 英語授課:TOEFL ITP500/ibt 61/IELTS 6.

2、0以上2. 日語授課:N2以上3. 其他歐洲語言(如法、德、西語等):CEFR B2以上4. 未達以上語言標準者,需另提出文件辦理。四、 學生申請出國研修需依據國際事務處 411 遊留學中心每學期公告之交換學生名額辦理。五、 學生必須自E校園服務網填寫出國研修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至國際事務處411遊留學中心辦理:(一) 申請姊妹校交換學生1. 歷年成績單英文版(含GPA)2. 外語能力證明(申請研修語言課程者免繳)3. 系、院教授英文推薦函至少一封(二) 申請ISEP 交換學生. 1. ISEP Application Checklist2. ISEP Coordinator Referen

3、ce3. Participant Profile4. Host Site Request List5. Language Proficiency Report6. ISEP Personal Statement7. Educational History8. Course Request List9. Language Certificate10. One Passport Copy六、 學生必須主動與國際事務處 411 遊留學中心聯繫,辦理各校規定之申請文件,完成學生出國研修申請程序。七、 每名學生至多可填選三所研修學校,並且依據以下順序與機制進行篩選:(一) 語言能力(二) 學業成績(三)

4、 社團及特殊表現(四) 大二到大四生優先(五) 三年級優先於二年級(六) 延畢生得備取交換名額貳、 教育部學海計畫獎學金作業規範一、 依據靜宜大學選送學生出國研修作業要點辦理。二、 為提升本校學生出國研修人數,本獎勵補助學生申請至未提供優惠之研修學校,如本校已提供相關學雜費優惠或透過 ISEP 組織出國研修等,不符合獎勵。三、 為實際支應學生出國研修之經費,本獎勵補助未獲出國研修相關經費補助者,如已獲國內外或姊妹校提供之獎學金者,不符合獎勵。四、 獎學金額度依當年核定金額分配之,歐、美地區與澳洲最高 10 萬、亞洲地區最高 5 萬;獎助期間以當學年度為原則,先申請先受理。五、 學海計畫獎學金如

5、有增額或餘額,得由國際事務處 411 遊留學中心於當學年度運用,獎助學生至姊妹校研修。本實施細則經國際事務處內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靜宜大學在校學生赴外國交流學校修讀學分實施辦法民國100年09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為促進國際學術與文化交流,協助在校學生赴外國修讀學分,訂定靜宜大學在校學生赴外國交流學校修讀學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在校生赴外國大學院校進修,以經教育部認可且與本校簽訂合作協議之學校為限。唯經政府機關選派,或經本校專案核可者,不受此限。第三條、 凡學生於修業期間,均得申請參加出國進修之甄試,該項甄試由各相關系所依其施行細則辦理。各系所施行細則

6、依本辦法訂定並送國際事務處核備後實施。第四條、 甄選交流學生名額以本校與交流學校之協議為準,國際事務處應將學生出國名冊函知相關單位。第五條、 申請人經核定錄取後,須於規定期限內備齊相關文件,交由國際事務處憑以具函向交流學校推荐,俟其核覆方為交流學生。第六條、 交流學生因故無法如期赴外就讀者,應向國際事務處申明註銷,並由國際事務處函知各相關單位。第七條、 交流學生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出國期間之學業及學籍事宜。第八條、 交流學生應依規定完成註冊手續,其繳費標準,以兩校協議為準。 第九條、 交流學生在交流學校所選課程,應先徵詢所屬系所,而交流學生應將其選課資料送國際事務處彙整,轉送教務處核

7、備。第十條、 交流學生出國修讀之科目學分,依本校規定辦理,並送經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採認。其出國進修時間得列入修業年限。第十一條、 交流學生出國修讀之各科成績,應由交流學校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彌封寄送註冊組憑以登錄。第十二條、 具役男身份之交流學生,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應於預定出國日期四十日前,由生活輔導組檢具相關證明,向其徵額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0年06月13日教務會議通過民國98年10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靜宜大學選送學生出國研修作業要點民國101年04月11日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目的 靜宜大學(以下

8、簡稱本校)為配合國家長期發展,促進國際合作,選送本校優秀學生赴國外進修或研究,特依教育部頒布之獎助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相關規範,訂定本辦法。 二、 申請資格 (一) 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台灣設有戶籍者。 (二) 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學生),惟國外研修完畢須返回本校並取得學位。 三、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依本辦法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各乙份(含紙本及電子檔 ),於規定期 限內送國際事務處辦理。 (二)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須具備下列內容: 1. 個人簡歷。 2. 在校成績單。 3. 校內教師推薦函二份。 4. 出國計畫摘要。 (三) 由國際事務處邀集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組

9、成甄選委員會進行審查。 四、 審查標準 須符合教育部獎助大學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相關規定;審核標準包括在校成績、外語能力評鑑、擬就讀學校之國際聲望及特殊或優良事績、推薦函二份為主要評審標準。 五、 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 (一) 補助額度,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 經校內審查通過,凡獲教育部核定補助者,學校得依規定提出配合經費。 (三) 獲補助者返國後二個月內須繳交出國研修報告之紙本及電子檔至國際事 務處。 (四) 核銷方式依教育部經費核撥結報相關規定辦理。 六、 申請日程:依各年度公告為準。 七、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5年04月12日行政會報通過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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