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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七年十一月目 录1 总则(3)2 工作机构(3)3 生产许可程序(5)3.1 申请和受理 (5)3.2 试生产 (6)3.3 实地核查 (6)3.4 产品抽样与检验(7)3.5 审定和发证(7)4 审查要求 (8) 2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8)4.1.1 压力锅基本生产流程 (8)4.1.2 压力锅关键工艺控制 (8)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4.2.1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8)4.2.2 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 (9)4.3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4.4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1

2、0)4.4.1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0)4.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0)5 生产许可证书 (16)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18)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18)8 监督检查 (19)9 违法处理 3 (20)10 收费 (20)11 工作人员守则 (20)12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21)13 附则(21)附件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2) 3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

3、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 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 18L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包括 2 个产品单元(详见表 1) ,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表 1 第一批实施

4、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目录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备注不锈钢压力锅最小规格20cm22cm24cm26cm28cm30cm最大规格压力锅铝压力锅最小规格20cm22cm24cm26cm28cm30cm最大规格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4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为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审查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

5、实施细则;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生产许可审查员;组织对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 7 号邮政编码:110032联 系 人:毕智涛 联系电话:024-86226336传真电话:024-86226336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 7 号邮政编

6、码:110032联 系 人:李阳 联系电话:024-86222627传真电话:024-86222627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 2 号邮政编码:610031联 系 人:李永全 联系电话:028-86690226传真电话:028-8669022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5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和受理3.1.1 申请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7、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

8、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3.1.2.6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3.1.2.7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1

9、.3 申请受理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 6 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

10、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3.2 试生产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3.3 实地核查3.3.1 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3.3.2

11、审查组一般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其中,必须包括熟悉相关产品生产、检验的专业人员。省级质量监督局派一名观察员参与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在实地核查 5 日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3.3.3 审查组应当按照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4.3)进行实地核查,并如实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3.3.4 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 3 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3.5 审查机构应当

12、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3.3.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7 审查机构应当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3.3.8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申请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 7 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3.4 产品抽样与检验3.4.1 企业

13、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见 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送(寄)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3.4.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3.4.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

14、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3.5.1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营业执照、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审查报告书 、 审查意见书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检验报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审

15、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 3 年。3.5.4 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3.5.5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6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http:/)方式向

16、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8 4 审查要求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4.1.1 压力锅基本生产流程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不锈钢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锅盖:锅身:铝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锅盖:锅身:4.1.2 压力锅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1)锅身拉伸的过程控制;(2)锅盖弯牙的过程控制;(3)表面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4)复合底加工工艺参数的控制;(5)结构配件安装工艺过程控制。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4.2.1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 2。平 整 、 涂 油 拉 伸 表 面 处 理切 锅 牙 复 合 底 加 工 冲 手 柄 座 孔 安 装 手 柄 及 配 件打 印 商 标 包 装冲 压 切 口 及 弯 牙平 整 、 涂 油 冲 孔 表 面 处 理 冲 手 柄 座 孔 安 装 手 柄 及 配 件平 整 、 涂 油 拉 伸 表 面 处 理切 锅 牙 复 合 底 加 工 ( 若有 )冲 手 柄 座 孔 安 装 手 柄 及 配 件打 印 商 标 包 装冲 压 切 口 及 弯 牙平 整 、 涂 油 冲 孔 表 面 处 理 冲 手 柄 座 孔 安 装 手 柄 及 配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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