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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DOC

1、 1 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职责明晰、评价科学、监管有序、重点突出、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经合法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类别和安全生产现实风险,

2、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类别按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进行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结合安全生产现实风险,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态分级评定。 2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坚持行业监管(管理)、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 )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 办” )承担具体的指 导、 协调工作。第六条 利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3、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监管(管理)职责,负责建立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承担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确认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并对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等属地管理部门在分类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 属地管理部门” )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负责建立辖区范 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承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监管实施、日常分级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第九条 对于新注册成立的生 产经营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应自注册之日起,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

4、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信息、安全生产条件等出现变更时,行业监管(管理)或属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 3 作日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予以更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 6 个月的。第十一条 区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以下简称分类规范)、 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及相应的监管部门,规范生产经营单

5、位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管。本办法所称专项监管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治安、消防、交通、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气象、特种设备、职业卫生、文化执法等监督管理,由专项监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本领域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第二章 分类监管条 12 条 根据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生产经 4 营单位的类别划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工业生产、人员密集、道路交通运输及其他。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流程为:(一)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由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

6、单位进行划分,在划分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要求给予必要的指导、协助。(二)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分类结果进行复核、确认。(三)对无法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分类划分存在争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监督管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结果纳入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下列职责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分类监管:(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二)房山区政府各单位“三定” 规定及职

7、责 分工;(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各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房政发2015 24 号)。第三章 分级评定 5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等级开展初次评定,之后依据分级评定标准实施动态评定和分级。第十六条 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态分为“良好” 、“正常” 、“提醒” 和“ 警示 ”四个等级,在信息系统中分别对应绿、蓝、黄、红四种监管色。第十七条 根据 分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细则,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时评级:85 分以上为“良好 ”状态; 7584 分为“ 正

8、常” 状态;6074 分为“ 提醒”状态;60 分以下为“ 警示” 状态。第十八条 根据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初次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定为“良好” 状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的;(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的,且现场评审结果为 850分及以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的,且现场评审结果小于 850 分的,初评时直接评定为“正常” 状态。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评定为“提 6 醒” 状 态。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分级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分级评定。安全生产

9、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每季度发布一次动态分级评定结果。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的分级评定按照“ 通过/ 未通过” 岗位达标两种情况进行。通过岗位达标的小微企业评定为“正常” 状态,未通过岗位达标的小微企业评定为“ 提醒” 状态。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 10 人以下(不含)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其性质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服务类(包括小型商场、超市、旅馆、餐饮、服装、美容美发、洗浴、中介、文化娱乐等);一 类是生产、加工类(包括小型建材、机加工、制造、装修、维修、家具生产、塑料制品、包装等)。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 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出申辩,区安委办根据

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态最终复核认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状态分级评定结果,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7 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类(含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运输类等高危行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一)状态为“良好” 的,按照 执法检查计 划实施监督检查;(二)状态为“正常” 的,每半年 检查不少于 1 次;(三)状态为“提醒” 的,每季度 检查不少于 1 次;(四)状态为“警示” 的,每月 检查不少于 1 次

11、;(五)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对工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它类等一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一)状态为“良好” 的,随机抽 查;(二)状态为“正常” 的,按照 执法检查计 划实施监督检查;(三)状态为“提醒” 的,每半年 检查不少于 1 次;(四)状态为“警示” 的,每季度 检查不少于 1 次;(五)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属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 8 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类(含烟花爆

12、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运输类等高危行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一)状态为“良好” 的,按照安全生 产检查计 划实施监督检查;(二)状态为“正常” 的,每季度 检查不少于 1 次;(三)状态为“提醒” 的,每月 检查不少于 1 次;(四)状态为“警示” 的,每月 检查不少于 2 次;(五)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对工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它类等一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一)状态为“良好” 的,随机抽 查;(二)状态为“正常” 的,按照安全生 产检查计 划实施监督检

13、查;(三)状态为“提醒” 的,每季度 检查不少于 1 次;(四)状态为“警示” 的,每月 检查不少于 1 次;(五)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小微企业实施 9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一)状态为“正常” 的,随机抽 查;(二)状态为“提醒” 的,每半年 检查不少于 1 次;(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属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小微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一)状态为“正常” 的,每

14、季度 检查不少于 1 次;(二)状态为“提醒” 的,每月 检查不少于 1 次;(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两个季度的分级评定均为“ 提醒 ”状态或为 “提醒”和“ 警示”状态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一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两个季度的分级评定为“警示” 状态的,除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外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对列入“黑名 单” 的生 产经营单位将通过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和社会媒体进行曝光。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综合评定结果,作为保险、劳动保障、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工伤保险缴纳、信用等级评定等评估考核事项的参考依据。 10 第二十八条 区安委会将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分级评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2.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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