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 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第三条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第二章 奖励对象第四条 2016 年奖励对象为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报名时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含)的自费留学人员。第五条 不受理曾获得该奖学金;不受理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
2、基金资助;不受理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第六条 2016 年实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5 月 20 日至 7 月 10 日登录国家留学网“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管理系统” ( http:/)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申请人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两份纸质申请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各使(领)馆教育处(组)通知为准。第七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并将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第八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将公示后的推荐人选名单及初审情况总结于 8 月 2
3、0 日前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寄送纸质申请材料。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国家留学网上进行公示。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第十一条 奖学金数额为每人 6000 美元,特别优秀奖为每人 10000 美元。第十二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第五章 其他第十三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第十四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鼓励或支持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