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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1-10-1实施 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促进智能建筑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建筑,是指具备通信自动化、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对这些系统实行集成管理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 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智能建筑在试点期间的组织、推进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本市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建设部或市建委颁发的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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