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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doc

1、3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一一一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 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 号)和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 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 机构”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社保所 ”)具体 经办,村(居)委 员会协助办理。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保险金支

2、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生存认证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市、区(县)级经办机构设置收缴岗、支付岗、审核岗、财务岗、统计岗、档案管理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稽核内控岗及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1、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区(县)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范收缴、支付、财务、统计、档案管理等4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对区县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2、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基金支付

3、、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协调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并对社保所的业务经办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社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和相关业务操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公示等工作。 (三)村(居)委会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政策宣传、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

4、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一一一 参保缴费第六条 开立存折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5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联,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由银行代为转交)。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第七条 缴费 (一)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年的参保时间内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社保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附表二十二)一式三联。第一

5、联区县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社保所留存,第三联村委会留存 。(二)村委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及新参保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社保所。社保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经办机构收缴岗将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加密文件)交至银行。银行根据经办机构交来的预缴费数据进行扣款,次日将扣款成功和失败的电子信息交至经办机构。所扣款项划至区县经办机构开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账户。(三)经办机构收缴岗将银行返回的电子扣款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打印出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款成功信息汇总表(附表一)转财务岗;财

6、务岗根据银行账户收来的款项与系统中收缴岗转来的扣款成功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记账,并将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款成功信息汇总表附在记账凭证后存档。社保所对电子扣款失败信息进行核对、修改。 6(四)经办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每月 25 日(每年 12 月 20 日)进行业务结账,每月 28 日(每年 12 月 25 日)进行财务结账。(五)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采取经办机构主动扣款的方式收缴保险费。(六)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办法为参保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并进行票据管理。第八条 趸缴本市户籍人员延长缴费 5 年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外埠迁入人员到达领

7、取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应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一次性趸缴手续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社保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并进行扣款。 第九条 财政补贴(一)缴费补贴1、每年 1-3 月经办机构收缴岗将上一年度本区县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信息与其他社会保险数据进行比对,确定享受补贴人员,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批量进行缴费补贴。打印出 区(县) 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二)一式二份,转交财务岗,一份提交区(县)财政部门申请缴费补贴资金,另一份记账。对于当月未到账的缴费补贴暂记入往来款项中,待资金到账后冲抵往来款项。

8、收缴岗将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附表三)进行存档。系统记录缴费补贴时间为每年的 3 月 15 日。72、每年 4 月底前,经办机构支付岗对上年度已领待遇且符合缴费补贴条件的人员,重新核算其待遇,并予以补发。(二)残疾人缴费补贴1、享受残疾人缴费补贴的人员,在每年 4 月 1 日至 10 月 10日期间,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审核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保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2、每月 25 日前,经办机构收缴岗在系统中批量生成残疾人缴费补贴,并打印 区(县) 月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残疾人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五)一式二份,一份转财务岗,另一份归档。同时导出 区(

9、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残疾人缴费补贴明细表(附表六)电子版提交区(县)残联用于申请补贴资金;区(县)残联进行核对后,于次月 15 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财务岗对于当月未到账的缴费补贴暂记入往来款项中,待资金到账后冲抵往来款项。(三)财政补贴核减。由于参保人员死亡、按规定不再符合享受财政缴费补贴等情况,经办机构支付岗在办理相应业务时,信息系统自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财政补贴进行核减业务处理,并打印 区(县 )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财政补贴核减明细表(附表四)。财务岗将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核减明细表与相关业务岗进行确认后记账。第十条 收缴退

10、费 。经办机构收缴岗将多收的养老保险费或缴费补贴通过信息系统退费模块进行收缴退费业务处理,并打印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 缴退费支出明细表(附表七)转财务。财务岗根据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缴8退费支出明细表所列金额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资金到账后,财务岗将收缴岗导出的收缴退费明细的电子信息(加密文件)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银行根据划款金额从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应收回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专用存折或缴费补贴的单位账户。一一一 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存

11、储额信息、转移衔接信息、终止信息等。 第十二条 参保人 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人员类别、户籍性质、户口所在地、所属乡镇(街道)、所属行政村(社区)、联系电话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社保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附表九)。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缴费信息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12、。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记入“政府 补贴” ,特殊群体人 员缴费补贴以相应特殊群9体名称的补贴名义记入。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个人缴费到账后当月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及特殊群体的缴费补贴等,按相应文件规定的时间记入个人账户,并于记入账户的次月开始计息。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前为本区县参保人员打印上一年度 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附表十),

13、并通过社保所发至参保人用于核实个人账户缴费信息。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进行反映,社保所汇总后及时上报经办机构。经经办机构核实,确需更改的,应及时更改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更改前的记录,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保所及时将更改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一一一 养老金支付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并按月发放。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社保所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村委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申领待遇材料上报社保所。第十七条 社保所负责打印出城乡居民养老

14、保险待遇申领表(附表十一),参保人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中领取养老金标准等10项目确认签字,由社保所加盖公章,连同参保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等申领材料上交经办机构。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支付 岗对申领材料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按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确认未享受其他待遇后,进行养老金给付业务操作,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支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数据库与其他社会保险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比对后未享受其他待遇的,给予养老金发放。对已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停发基础养老金。对于按月享受待遇的人员打印 区(县

15、)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汇总表(附表十二)转财务,养老金应于每月 15 日前划至领取待遇人员的专用存折中。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待遇的中断及恢复(一)村委会或社保所掌握了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以及死亡、失踪、生存状态不明或享受其他待遇等情况时,可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或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上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支付岗核实后,对该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中断给付业务操作。(二)养老保险待遇中断给付的人员向村委会或社保所提供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文书复印件;法院宣告失踪找回的文书或告示,确认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的相关证明以及未享受其他待遇的证明文件等。村委会或社保所将上述材料上报经办

16、机构。11经办机构支付岗核实后,对该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恢复给付业务的操作。(三)根据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保发2010205 号)文件规定,未在集中认证期限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后,对符合领取资格的,按规定恢复相关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第二十一条 领取待遇人 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领取待遇人员在服刑或劳动

17、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未领取本息部分可以继承。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领取待遇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第二十二条 清算金支付(一) 清算金支付包括: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没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参保人员属于建设征地(整建制转居)本人要求清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最低养老金的人员;参保人员迁入地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

18、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12(二)缴费期死亡的人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 个月内持户籍管理部门或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申领书(附表十三);其他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和待遇发放部门开具的享受其他待遇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申领书。社保所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申领书上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支付岗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清算业务的操作,每月 25日前打印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汇总表(附表十六)转财务。第二十

19、三条 继承金支付(一)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 1 个月内持户籍管理部门或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承金申领书(附表十四),社保所将上述材料上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支付岗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继承业务的操作,每月 25 日前打印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承金汇总表(附表十七)转财务。(二)缴费期死亡和领取期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或社保所应在 1 个月内持单位介绍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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