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试论民法中的保护责任(一)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受限于“契约-侵权”两分法,无法为新类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提供合理的制度空间,也无法为特别结合关系下受害人的损害提供周全的法律救济。为了修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可以具有共性的新类型民事义务为基础,尝试建立民法上的保护责任,从理论上厘清不同民事责任的界限,实践中解决特别结合关系下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关键词:民事责任体系;保护义务;保护责任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保障人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但随着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上义务与责任的不断扩张,传统民事责任体系无法为新类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提供合理的制度空间,也无法为特别结合关系下受害人的损害提供周全的法律救济。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历史学家亨瑞梅因(HenryMaine)在其古代法一书中曾有过的著名论断:“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到达他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着的趋势是要把这个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的社会是进步的。”一保护责任的提出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