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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DOC

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 详细地址 镇江市 区 (市 ) 街道 (镇 /乡 ) 路 (社区 /村 ) 是否取得产权证 是 否 房屋用途 住宅( 城镇住宅 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 联系方式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其他: 使用期限 长期 至 年 月 日止 经营面积 平方米 无实体店铺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 收(公告已上墙) 是 否 我 (们 )已阅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 (经营场所 )符合规定,并

2、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 (经营场所 )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 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 (经营场所 )的建筑物。 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 (经营场所 )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 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

3、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 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已知悉物权法第 77 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作为独立民 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4、 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 (注:以下 “说明 ”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 (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

5、用证明,需认真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 2016 64 号)文件,如实、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标注 的为单选项,需选择相应的内容并在 中打 或涂 ;使用证明的实质内容不得涂改。 3、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上述签名应当系本人书写。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4、申请

6、书、章程等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致。住所(经营场所)应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5、 从事镇政办发 2016 64 号文件附件 2常见 “ 住用商 ” 禁止类行业清单( 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 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 2014 12 号文件附件 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屋用途真实性,企业登记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使用证明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合。 其他情形,必要时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试行)启动核实等

7、程序,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或者配合采取其他方式核实。 常见 “ 住用商 ” 禁止类行业清单( 2016 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娱乐场所; 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动物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旅行社。 6、了解更多信息和政策文件请登录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使用证明表格及示范文本在首页 -办事指南栏目中可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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