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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按照“业主自愿、社区引导、政府服务、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工作。增设电梯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并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第三条 斗门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的3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多业主无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实施细则。既有住宅本单元内住宅全部为同一产权人拥有的及独立产权住宅建筑(含别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不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已纳入城市更新拆建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斗门区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增设电梯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区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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