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64 号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业经 2006 年 5 月 30 日农业部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五日 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第二章 基本条件 1. 第五条 2. 第六条 3. 第七条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1. 第八条 2. 第九条 3. 第十条 4. 第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 1. 第十二条 2. 第十三条 3. 第十四条 4. 第十五条 5. 第十六条 6. 第十七条
2、7. 第十八条 8. 第十九条 9. 第二十条第五章 附 则 1. 第二十一条 2. 第二十二条 3. 第二十三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基因库 1. 基本信息 2. 具体举例展开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第二章 基本条件 1. 第五条 2. 第六条 3. 第七条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1. 第八条 2. 第九条 3. 第十条 4. 第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 1. 第十二条 2. 第十三条 3. 第十四条 4. 第十五条 5. 第十六条 6. 第十七条 7. 第十八条 8. 第十九条 9. 第二十条第五章 附 则 1. 第二十一条 2. 第二十二条 3.
3、 第二十三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基因库 1. 基本信息 2. 具体举例展开编 辑 本 段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为 了 加 强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与 管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建 立 或 者 确 定 、 监 督 管 理 , 适用 本 办 法 。 第 三 条农 业 部 负 责 全 国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管 理 , 并 负 责建 立 或 者 确 定 国 家 级 畜
4、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畜 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管 理 , 并 建 立 或 者 确 定 省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和 基 因 库 。 第 四 条全 国 畜 牧 总 站 承 担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具 体管 理 工 作 。 编 辑 本 段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第 五 条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应
5、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场 址 在 原 产 地 或 与 原 产 地 自 然 生 态 条 件 一 致 或 相 近 的 区 域 。 ( 二 ) 场 区 布 局 合 理 , 生 产 区 与 办 公 区 、 生 活 区 隔 离 分 开 。 办 公 区 设 技术 室 、 资 料 档 案 室 等 。 生 产 区 设 置 饲 养 繁 育 场 地 、 兽 医 室 、 隔 离 舍 、 畜 禽 无害 化 处 理 、 粪 污 排 放 处 理 等 场 所 , 配 备 相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 防 疫 条 件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
6、 三 ) 有 与 保 种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畜 牧 兽 医 技 术 人 员 。 主 管 生 产 的 技 术 负 责人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或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直 接 从 事 保 种 工 作 的 技术 人 员 需 经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 掌 握 保 护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 ( 四 ) 符 合 种 用 标 准 的 单 品 种 基 础 畜 禽 数 量 要 求 : 猪 : 母 猪 100 头 以 上 , 公 猪 12 头 以 上 , 三 代 之 内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数 不 少 于 6
7、 个 ; 牛 、 马 、 驴 、 骆 驼 : 母 畜 150 头 ( 匹 、 峰 ) 以 上 , 公 畜 12 头 ( 匹 、 峰 )以 上 , 三 代 之 内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 数 不 少 于 6 个 ; 羊 : 母 羊 250 只 以 上 , 公 羊 25 只 以 上 , 三 代 之 内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数 不 少 于 6 个 ; 鸡 : 母 鸡 300 只 以 上 , 公 鸡 不 少 于 30 个 家 系 ; 鸭 、 鹅 : 母 禽 200 只 以 上 , 公 禽 不 少 于 30 个 家 系 ; 兔 : 母 兔 300 只 以 上 , 公 兔 60
8、只 以 上 , 三 代 之 内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数 不 少 于 6 个 ; 犬 : 母 犬 30 条 以 上 , 公 犬 不 少 于 10 条 ; 蜂 : 60 箱 以 上 ; 抢 救 性 保 护 品 种 及 其 他 品 种 的 基 础 畜 禽 数 量 要 求 由 国 家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委员 会 规 定 。 ( 五 )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健 全 的 饲 养 、 繁 育 、 免 疫 等 技 术 规 程 。 第 六 条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设 在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的 中
9、心 产 区 , 范 围 界 限 明 确 ; ( 二 ) 保 护 区 内 应 有 2 个 以 上 保 种 群 , 保 种 群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小 于 3 公里 ; 蜂 种 保 护 区 具 有 自 然 交 尾 隔 离 区 , 其 中 , 山 区 隔 离 区 半 径 距 离 不 小 于12 公 里 , 平 原 隔 离 区 半 径 距 离 不 小 于 16 公 里 ; ( 三 ) 保 护 区 具 备 一 定 的 群 体 规 模 , 单 品 种 资 源 保 护 数 量 不 少 于 保 种 场群 体 规 模 的 5 倍 , 所 保 护 的 畜 禽 品 种 质 量 符 合 品 种 标 准 。 第 七
10、 条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基 因 库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固 定 的 场 所 , 所 在 地 及 附 近 地 区 无 重 大 疫 病 发 生 史 。 ( 二 ) 有 遗 传 材 料 保 存 库 、 质 量 检 测 室 、 技 术 研 究 室 、 资 料 档 案 室 等 ;有 畜 禽 遗 传 材 料 制 作 、 保 存 、 检 测 、 运 输 等 设 备 ; 具 备 防 疫 、 防 火 、 防 盗 、防 震 等 安 全 设 施 ; 水 源 、 电 源 、 液 氮 供 应 充 足 。 ( 三 ) 有 从 事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工 作 的 专 职
11、技 术 人 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比 例 不低 于 70%; 从 事 畜 禽 遗 传 材 料 制 作 和 检 测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需 经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 四 ) 保 存 单 品 种 遗 传 材 料 数 量 和 质 量 要 求 : 牛 羊 单 品 种 冷 冻 精 液 保 存 3000 剂 以 上 , 精 液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公 畜 必 须 符 合 其 品 种 标 准 , 级 别 为 特 级 , 系 谱 清 楚 ,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和 遗 传 疾病 , 三 代 之 内
12、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 数 不 少 于 6 个 。 牛 羊 单 品 种 冷 冻 胚 胎 保 存 200 枚 以 上 , 胚 胎 质 量 为 A 级 ; 胚 胎 供 体 必须 符 合 其 品 种 标 准 , 系 谱 清 楚 ,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和 遗 传 疾 病 ; 供 体 公 畜 为 特 级 ,供 体 母 畜 为 1 级 以 上 , 三 代 之 内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 数 不 少 于 6 个 。 其 他 畜 禽 冷 冻 精 液 、 冷 冻 胚 胎 以 及 其 他 遗 传 材 料 ( 组 织 、 细 胞 、 基 因 物质 等 ) 的 保 存 数 量 和 质 量
13、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 ( 五 ) 有 相 应 的 保 种 计 划 和 质 量 管 理 、 出 入 库 管 理 、 安 全 管 理 、 消 毒 防疫 、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等 制 度 , 以 及 遗 传 材 料 制 作 、 保 存 和 质 量 检 测 技术 规 程 ; 有 完 整 系 统 的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 ( 六 ) 活 体 保 种 的 基 因 库 应 当 符 合 保 种 场 条 件 。 编 辑 本 段 第 三 章 建 立 和 确 定 程 序第 八 条建 立 或 者 确 定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 应 当
14、 符 合 全 国 畜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和 利 用 规 划 以 及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名 录 的 要 求 。 第 九 条从 事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名 录 内 畜 禽 资 源 保 护 工 作 , 符 合 本 办 法 第二 章 要 求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可 以 申 报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和基 因 库 。 第 十 条申 请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应当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向 省 级 人
15、 民 政 府 畜 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 ; ( 二 ) 符 合 第 二 章 规 定 条 件 的 说 明 资 料 ; ( 三 ) 系 谱 、 选 育 记 录 等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 四 ) 保 种 场 和 活 体 保 种 的 基 因 库 还 应 当 提 交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证 复 印 件 。 第 十 一 条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畜 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申 请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初 审 , 并 将 初 审 意 见 和 相 关 材 料 报
16、 送 农 业 部 。 农 业 部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决 定 , 经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确 定 为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 并 予 以 公 告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农 业 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畜 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现 场 审 验 。 编 辑 本 段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第 十 二 条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经 公 告 后 , 任
17、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擅 自 变 更 其 名 称 、 地 址 、 性 质 或 者 保 护 内 容 ; 确 需 变 更 的 , 应 当 按 原 程 序 重新 申 请 。 第 十 三 条县 级 以 上 畜 牧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负 责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的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 第 十 四 条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应 当 严 格 实 施 保 种 规 划 , 开 展 选 种 选 配 工 作 , 确 保保 种 群 体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并 准 确 、 完 整 记 录 畜 禽 品 种 的 基 本 信 息 。 第
18、十 五 条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区 周 边 交 通 要 道 、 重 要 地 段 , 应 当 由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保 护 标 志 。 第 十 六 条畜 禽 遗 传 资 源 基 因 库 应 当 根 据 保 种 计 划 和 工 作 需 要 , 定 期 采 集 、 补 充 和更 新 畜 禽 遗 传 材 料 , 并 对 保 存 的 遗 传 材 料 进 行 备 份 。 第 十 七 条享 受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的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未 经 农 业 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19、府 畜 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受 保 护的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 第 十 八 条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应 当 在 每 年 1 月 底 前 将上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报 送 全 国 畜 牧 总 站 。 工 作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 一 ) 群 体 规 模 数 量 ; ( 二 ) 主 要 性 状 的 变 化 情 况 ; ( 三 ) 保 护 与 选 育 的 主 要 工 作 ; ( 四 )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 五 )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改 进
20、 措 施 和 建 议 。 第 十 九 条全 国 畜 牧 总 站 负 责 对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保种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保 种 工 作 中 存 在 重 大 问 题 的 ,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并及 时 向 农 业 部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第 二 十 条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取 消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资 格 :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情 节 严 重 的 ; ( 二 ) 截 留 、
21、挤 占 、 挪 用 专 项 资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 三 ) 擅 自 变 更 地 址 或 者 保 护 内 容 的 , 或 者 擅 自 变 更 名 称 、 性 质 等 且 在规 定 期 限 内 拒 不 改 正 的 ; ( 四 ) 连 续 两 年 不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的 。 编 辑 本 段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一 条本 办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保 种 场 , 是 指 有 固 定 场 所 、 相 应 技 术 人 员 、 设 施 设 备 等 基 本 条 件 ,以 活 体 保 护 为 手 段 , 以 保 护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为 目 的
22、的 单 位 。 ( 二 ) 保 护 区 , 是 指 国 家 或 地 方 为 保 护 特 定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 在 其 原 产 地中 心 产 区 划 定 的 特 定 区 域 。 ( 三 ) 基 因 库 , 是 指 在 固 定 区 域 建 立 的 , 有 相 应 人 员 、 设 施 等 基 础 条 件 ,以 低 温 生 物 学 方 法 或 活 体 保 护 为 手 段 , 保 护 多 个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的 单 位 。 基 因库 保 种 范 围 包 括 活 体 、 组 织 、 胚 胎 、 精 液 、 卵 、 体 细 胞 、 基 因 物 质 等 遗 传 材料 。 第 二 十 二 条省
23、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基 本 条 件 、 建 立 或 者 确 定程 序 和 管 理 ,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 第 二 十 三 条本 办 法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附 表 :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申 请 表 ( 略 ) 编 辑 本 段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是 指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这 种 种 场 都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 一 )场 址 在 原 产 地 或 与 原 产 地 自 然 生 态
24、条 件 一 致 或 相 近 的 区 域 ; ( 二 ) 场 区 布局 合 理 , 生 产 区 与 办 公 区 、 生 活 区 隔 离 分 开 。 办 公 区 设 技 术 室 、 资 料 档 案 室等 。 生 产 区 设 置 饲 养 繁 育 场 地 、 兽 医 室 、 隔 离 舍 、 畜 禽 无 害 化 处 理 、 粪 污 排放 处 理 等 场 所 , 配 备 相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 防 疫 条 件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物 防 疫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 ( 三 ) 有 与 保 种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畜 牧 兽 医 技 术 人 员 。主 管 生 产 的 技
25、 术 负 责 人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或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直接 从 事 保 种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需 经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 掌 握 保 护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的 基本 知 识 和 技 能 ; ( 四 ) 符 合 种 用 标 准 的 单 品 种 基 础 畜 禽 数 量 要 求 : ? 猪 :母 猪 100 头 以 上 , 公 猪 12 头 以 上 , 三 代 之 内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 数 不 少 于6 个 。 ? 牛 、 马 、 驴 、 骆 驼 : 母 畜 150 头 ( 匹 、 峰 ) 以 上 , 公
26、畜 12 头 ( 匹 、峰 ) 以 上 , 三 代 之 内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 数 不 少 于 6 个 。 ? 羊 : 母 羊 250只 以 上 , 公 羊 25 只 以 上 , 三 代 之 内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 数 不 少 于 6 个 。 ? 鸡 : 母 鸡 300 只 以 上 ; 公 鸡 不 少 于 30 个 家 系 。 ? 鸭 、 鹅 : 母 禽 200 只 以 上 ;公 禽 不 少 于 30 个 家 系 。 ? 兔 : 母 兔 300 只 以 上 , 公 兔 60 只 以 上 , 三 代 之内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系 数 不 少 于 6 个
27、 。 ? 犬 : 母 犬 30 条 以 上 , 公 犬 不 少 于10 条 。 ? 蜂 : 60 箱 以 上 。 ? 抢 救 性 保 护 品 种 及 其 他 品 种 的 基 础 畜 禽 数 量 要求 由 国 家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委 员 会 规 定 。 ( 五 )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健 全 的 饲养 、 繁 育 、 免 疫 等 技 术 规 程 。 2006 年 6 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布 的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农 业 部 负 责 全国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28、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管 理 , 并 负 责 建 立 或 者 确 定 国 家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畜 牧 行 政 主 管 部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管 理 , 并 负 责建 立 或 者 确 定 省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 ”“全 国 畜 牧总 站 承 担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 保 护 区 、 基 因 库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
29、” 编 辑 本 段 基 因 库基 本 信 息gene library; gene bank; gene pool (1)细 胞 培 养 物 、 种 子 、 冷 冻精 子 或 卵 子 等 的 收 集 物 , 作 为 保 持 有 任 何 一 种 生 物 的 代 表 性 基 因 组 的 手 段来 加 以 保 存 。 (2)目 的 基 因 (包 括 DNA 片 段 )或 一 基 因 的 供 体 的 DNA 片 段 经体 外 与 载 体 重 组 转 到 宿 主 细 胞 中 扩 增 后 以 细 菌 或 噬 菌 体 形 式 保 存 。 (3)在一 定 的 地 域 中 , 一 个 物 种 的 全 体 成 员
30、构 成 一 个 种 群 。 一 个 主 要 特 征 是 种 群内 的 雌 雄 个 体 能 通 过 有 性 生 殖 而 实 现 基 因 的 交 流 。 一 个 种 群 全 部 个 体 所 带 有的 全 部 基 因 的 总 和 就 是 一 个 基 因 库 。 一 个 种 群 或 一 个 物 种 基 因 频 率 的 变 化称 为 微 进 化 , 一 个 种 群 以 上 水 平 的 进 化 称 为 大 进 化 。 具 体 举 例基 因 库 (gene pool)是 一 个 群 体 中 所 有 个 体 的 基 因 型 的 集 合 。 对 二 倍 体生 物 来 说 , 有 n 个 个 体 的 一 个 群
31、体 的 基 因 库 由 2n 个 单 倍 体 基 因 组 所 组 成 。因 此 , 在 一 个 有 n 个 个 体 的 群 体 基 因 库 中 , 对 每 个 基 因 座 来 说 , 各 有 2n个 基 因 , 共 有 n 对 同 源 染 色 体 。 例 外 的 是 性 染 色 体 和 性 连 锁 基 因 , 它 们 在异 型 配 子 的 个 体 中 只 有 单 份 剂 量 存 在 。 生 物 的 表 型 是 可 以 直 接 观 察 的 , 但基 因 型 和 基 因 无 法 直 接 观 察 , 基 因 库 中 的 变 异 可 用 基 因 型 的 频 率 或 基 因 频 率来 研 究 。 如 果
32、 我 们 知 道 特 定 基 因 型 及 其 相 应 的 表 型 之 间 的 关 系 , 就 能 将 表 型的 频 率 转 换 成 基 因 型 的 频 率 。 现 在 以 红 细 胞 血 型 MN 血 型 为 例 。 MN 血 型有 三 种 : M、 N 和 MN, 这 是 由 一 个 基 因 座 上 的 两 个 等 位 基 因 LM 和 LN 所 决 定的 。 从 一 个 群 体 中 采 集 730 人 的 血 样 研 究 他 们 的 血 型 , 22 人 为 M 型 , 216人 为 MN 型 , 492 人 为 N 血 型 。 将 每 种 血 型 的 人 数 除 以 总 人 数 得 到 的 是 血 型及 其 相 应 的 基 因 型 的 频 率 , 由 此 可 以 用 来 描 述 血 型 MN 基 因 座 上 的 变 异 。由 于 这 730 人 是 随 机 采 集 的 样 本 , 一 个 随 机 样 本 是 一 个 群 体 的 、 有 代 表 性 的 、无 偏 向 的 样 本 , 所 以 可 将 观 察 到 的 频 率 看 作 这 个 群 体 的 特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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