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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2月15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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