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船搜寻与救助概述 n IMO将全球海区划分为13个搜救区域; n 各搜救海区的搜救组织有: 各沿岸国的搜救协调中心或分中心; 搜救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 由船舶和航空器组成的搜救力量。 n 我国设有海上搜救中心。国际航空与海上搜寻救助手册 一、概述 n 1.目的 n 2.援助的责任与义务 n 3.搜救协调1.目的 n 对下列人员进行指导: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航空器具/艇筏上的操 作人员,以及可能被召集使用设施支援搜 救行动的人员。 在险情范围内协调多个搜救设施的现场协 调人。 遭遇实际或潜在紧急情况,并可能需要搜 救援助的人员。 2.援助的责任与义务 n 根据长期形成的海上惯例和国际法各种 规定,只要能够安全地实施救助,船长 有义务援救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n 对遇险船舶或航空器实施援助的责任是 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长期形成的国际惯 例。 3.搜救协调 n 搜救协调人SCs最高层次的搜救管理人员 。具有下列全面责任: 建立系统、配置人员、提供设备和管理搜救系 统; 建立救助协调中心RCC和救助分中心RSC; 提供和安排搜救设施; 制定搜救培训; 研究制定搜救政策。 n 搜救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