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 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 号诉讼案件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市县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
2、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序号 收费项 目 收 费依据 收费范 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 项 追责情形二、知识产权部
3、门2 专利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441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8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364 号专利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7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5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
4、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序号 收费项 目 收 费依据 收费
5、范 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 项 追责情形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4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 281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7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 号;省设置、使用无线电
6、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
7、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 序号 收费项 目 收 费依据 收费范 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 项 追责情形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65号 6 序号 收费项 目 收 费依据 收费范 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 项 追责情形四、公安部门5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
8、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240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 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县公安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
9、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序号 收费项 目 收 费依据 收
10、费范 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 项 追责情形五、司法部门6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494 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 号;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 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155 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3132号公证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县司法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
11、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
12、 序号 收费项 目 收 费依据 收费范 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 项 追责情形六、国土资源部门7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 号采矿权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 0.54%)省市县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8 土地复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 6 至 9 元省市县国土部门9 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 5至 10 元省市县国土部门
13、10 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 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 40%计征省市县国土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
14、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 序号 收费项 目 收 费依据 收费范 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 项 追
15、责情形11 土地登记费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1104 号土地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市县国土部门12 征(土)地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房200247 号用地申请人1 征 用 土 地和 补 办 征 地 手续 ( 同 时 负责 征 地 工 作 ) :全 包 按 征 地 费用 总 额 的4%( 住 房2.8%) , 半 包按 征 地 费 用 总额 的 2.5%( 住房 1.8%) ,
16、单包 按 征 地 费 用总 额 的2%( 住 房1.4%)2 无 偿 划 拨国 有 荒 山 荒 地 :省 辖 市 范 围 内1.00 元 /平 方 米 ,县 ( 市 ) 所 辖镇 或 街 道 范 围内 0.8 元 /平 方米 , 其 他 范 围内 0.6 元 /平 方米 , 涉 及 住 房建 设 的 按 上 述标 准 的 70%征收省市县国土部门 10 序号 收费项 目 收 费依据 收费范 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 项 追责情形13 地质成果资料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 号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使用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市县国土部门14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国家物
17、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 号;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194 号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使用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15 测绘仪器检测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 号 测绘仪器检测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 11 序号 收费项 目 收 费依据 收费范 围和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 项 追责情形七、环保部门16 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 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
18、338 号;省政府令第 183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 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市县环保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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