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 新 修 订 版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现 已 实 施 , 这 些 “高 压 线 ”别 碰 !8 月 26 日 , 新 修 订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下 简 称 条 例 ) 全 文 公 布 , 从 今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 条 例 不 仅 为 党 员 干 部 的 政 治 纪 律 划 明 诸 多 “红线 ”, 还 对 党 员 的 网 络 生 活 提 出 更 严 格 的 要 求 , 严 重 违纪 者 甚 至 会 被 开 除 党 籍 。 党 员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五 年 内不 得 重 新 入 党 , 也 不 得
2、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网络上这些信息不能发网络虽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也容易成为滋生违纪行为的沃土。重 大 原 则 问 题 不 同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 严 重 者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 在 重 大 原 则 问 题 上 不 同 党中 央 保 持 一 致 且 有 实 际 言 论 、 行 为 或 者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3、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公 开 发 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立 场 等 ,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 通 过 网 络 等 方 式 , 公 开 发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立 场 、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反 对 党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的 文 章 、 演 说 、 宣 言 、 声 明 等 的 , 给 予 开除 党 籍 处 分 。公 开 发 表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违 背 、 歪 曲 党 的 改 革 开放 决 策 , 严 重 者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4、规 定 , 通 过 网 络 等 方 式 , 公 开 发表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违 背 、 歪 曲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 或者 其 他 有 严 重 政 治 问 题 的 文 章 、 演 说 、 宣 言 、 声 明 等 的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妄 议 党 中 央 大 政 方 针 , 破 坏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 严 重 者 开除 党 籍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5、 规 定 , 通 过 网 络 等 方 式 , 妄 议 党中 央 大 政 方 针 , 破 坏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的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诋 毁 污 蔑 英 雄 模 范 , 严 重 者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通 过 网 络 等 方 式 , 丑 化 党和 国 家 形 象 , 或 者 诋 毁 、 诬 蔑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 英 雄 模 范 ,或 者
6、 歪 曲 党 的 历 史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历 史 、 人 民 军 队 历 史的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制 造 传 播 政 治 谣 言 , 严 重 者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 制 造 、 散 布 、 传 播 政 治 谣言 , 破 坏 党 的 团 结 统 一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7、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政 治 品 行 恶 劣 , 匿 名 诬 告 , 有 意 陷 害 或 者 制 造 其 他 谣言 , 造 成 损 害 或 者 不 良 影 响 的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泄 露 这 些 信 息 的 , 严 重 者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泄 露 、 扩 散 或 者 打 探 、窃 取 党 组 织 关 于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 纪 律 审 查 、 巡 视 巡 察 等 尚未 公 开 事 项 或 者 其 他 应 当 保 密 的 内 容
8、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这些“高压线”不能碰对于 8900 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拉 帮 结 派 导 致 本 单 位 政 治 生 态 恶 化 或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 在 党 内 搞 团 团 伙 伙 、 结 党营 私 、 拉 帮 结 派 、 培 植 个 人 势 力 等 非 组 织 活 动 , 或 者 通 过搞 利 益 交 换
9、、 为 自 己 营 造 声 势 等 活 动 捞 取 政 治 资 本 的 , 给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导 致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政 治 生 态 恶 化 的 ,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搞 变 通 , 严 重 者 或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明 确 , 落 实 党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不 坚 决 ,打 折 扣 、 搞 变 通 , 在 政 治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10、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党 不 忠 诚 不 老 实 做 两 面 人 , 严 重 者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 对 党 不 忠 诚 不 老 实 , 表 里不 一 , 阳 奉 阴 违 , 欺 上 瞒 下 , 搞 两 面 派 , 做 两 面 人 , 情 节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党 籍 处 分 。信 仰 宗 教
11、的 党 员 经 教 育 后 仍 没 转 变 , 劝 其 退 党 或 除 名 条 例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 信 仰 宗 教 的 党 员 , 应 当 加强 思 想 教 育 , 经 党 组 织 帮 助 教 育 仍 没 有 转 变 的 , 应 当 劝 其退 党 ; 劝 而 不 退 的 , 予 以 除 名 ; 参 与 利 用 宗 教 搞 煽 动 活 动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任 人 唯 亲 、 排 斥 异 己 、 封 官 许 愿 等 , 严 重 者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有 任 人 唯 亲 、 排 斥
12、 异 己 、 封 官 许 愿 、 说 情 干 预 、 跑 官 要 官 、突 击 提 拔 或 者 调 整 干 部 等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规 定 行 为 , 对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收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务 执 行 的 有 价 证 券 、 股 权 等 , 严 重 者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八 十 八 条 规 定 , 收 受 可 能
13、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务 的 礼 品 、 礼 金 、 消 费 卡 和 有 价 证 券 、 股 权 、 其 他 金 融 产品 等 财 物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借 用 管 理 或 服 务 对 象 车 房 等 ,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将 被处 分 条 例 第 九 十 条 规 定 , 借 用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的 钱 款 、住 房 、 车 辆 等 , 影 响 公 正 执
14、行 公 务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通 过 民 间 借 贷 等 金 融 活 动 获 取 大 额 回 报 , 影 响 公 正 执行 公 务 的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利 用 职 权 帮 亲 属 吸 收 存 款 、 推 销 金 融 产 品 谋 利 将 被 处分 条 例 第 九 十 五 条 规 定 ,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响 , 为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15、 系 人 在 审批 监 管 、 资 源 开 发 、 金 融 信 贷 、 大 宗 采 购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让 、 房 地 产 开 发 、 工 程 招 投 标 以 及 公 共 财 政 支 出 等 方 面 谋取 利 益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 为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等 亲 属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吸 收 存 款
16、、 推 销 金 融 产 品 等 提 供帮 助 谋 取 利 益 的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改 变 公 务 行 程 借 机 旅 游 , 严 重 者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对 直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这 其 中 就 包 括 改变 公 务 行 程 , 借 机 旅 游 的 ;
17、参 加 所 管 理 企 业 、 下 属 单 位 组织 的 考 察 活 动 , 借 机 旅 游 的 等 等 。扶 贫 脱 贫 中 优 亲 厚 友 , 严 重 者 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规 定 , 在 社 会 保 障 、 政 策 扶持 、 扶 贫 脱 贫 、 救 灾 救 济 款 物 分 配 等 事 项 中 优 亲 厚 友 、 明显 有 失 公 平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利 用 黑 恶 势
18、 力 欺 压 群 众 或 充 当 “保 护 伞 ”, 严 重 者开 除 党 籍 条 例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规 定 , 利 用 宗 族 或 者 黑 恶 势力 等 欺 压 群 众 , 或 者 纵 容 涉 黑 涉 恶 活 动 、 为 黑 恶 势 力 充 当“保 护 伞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搞 劳 民 伤 财 的 “形 象 工 程 ”使 群 众 利 益 受 损 将 被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规 定 , 盲 目 举 债 、 铺 摊 子 、上 项 目 , 搞 劳
19、 民 伤 财 的 “形 象 工 程 ”、 “政 绩 工 程 ”,致 使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群 众 财 产 和 利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的 , 对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处 分 。单 纯 以 会 议 贯 彻 会 议 、 以 文 件 落 实 文 件 不 见 诸 行 动 将被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热 衷 于 搞 舆 论 造 势 、浮 在 表 面 的 , 单 纯 以 会 议 贯 彻 会 议 、 以 文 件 落 实 文 件 , 在实 际 工 作 中 不 见 诸 行 动 的 等 等 ,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 对 直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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