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设置基本条件(试行)一、导则1.本条件依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而制定。2.本条件为设置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的必要依据和申请评估的必要条件之一。二、师资条件1.根掘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专业的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得低于30人。专职教师编制数应与招生人数相适应,考虑到城市规划专业教学的特点,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以1:7为宜。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学院)专任教师人数的20。2.有城市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建设史、区域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建筑设计和美术学科的专业教师,能独立承担本专业80以上的必修课程的教学任务。3.由受过专业系统培训的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有实际经验的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工程师)担任课程的讲授任务。4.城市规划专业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应有教授职称者1人,副教授职称者2人,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5.设有专业教学研究组织,能开展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