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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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0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 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 审慎经营 、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的原则。第三条 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你的 业务” 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 、“反

2、恐怖融资” 及 “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第二章 释义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2 / 10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存量

3、(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 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

4、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二)汇票;3 / 10(三)本票;(四)有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五)已投保信用险的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债权;(六)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对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债权形式的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上述债权形式所称:“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单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承付”是指(1)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

5、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2)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保付”是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应客户申请,担保其将履行在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责任。“汇票”是指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承诺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付款保函”、 “备用信用证”是指根据 UCP600、ISP98、URDG758等国际惯例开立的付款保函和/或备用信用证 。第七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相关当事人:4 / 10(一)债务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付款义务人。(二)买

6、入行(债权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一手和/或二手的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三)转卖申请行是指福费廷一级市场的买入行,拟在二级市场上将该福费廷资产转卖的银行。(四)客户是指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的客户,其在福费廷一级市场将未到期债权转让于转卖申请行/一 级市场买入行。(五)福费廷公司是指可在市场上参与一级和二级市场的福费廷交易的福费廷公司。第三章 业务授信及授权管理第八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中买入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地区风险,须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的债务人通常为金融机构,须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纳入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

7、逐步建立完善对准入的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第九条 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二级市场业务需得到其总行机构或上级机构的有效授权。第四章 二级市场买卖业务5 / 10第十条 买入行买断的 债权,可以持有至到期日,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买入当 时或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第十一条 在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前, 转卖申请行负责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记录,严格审核单据,确保交易背景和债权的真实有效。第十二条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模式分为即时转卖和存量(或延期)转卖,包括国 际福费廷转卖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第十三条 即时转卖业务处理程序(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询

8、价机制:转卖申请行向各参与成员单位(指定邮箱)提出转卖申请。各 参与成员单位在收悉邮件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复。转卖行根据回复自行选择和联络。(二)转卖申请行根据回复,立即将信用证、承兑电及证下相关单据等的复印件发送买入行。(三)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签署单笔转卖协议同业间福费廷单笔协议/ 要约(附件 2)。(四)转卖申请行按照单笔转卖协议的要求办理转卖手续。转卖申请行需通过加押电文形式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附件 3)对买入行的转卖 要约做出承诺,由此将债权转让给买入行,并根据买入行的要求,将债权转让事实通过6 / 10NOTICE OF ASSIG

9、NMENT(附件 4)发送至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买入行。(五) 买入行在收到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的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之前,将债权转让款项划付至转卖银行指定账户。转卖申请行收到买入行的付款后,并完成相应会计处理,收取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福费廷存量转卖业务程序参照即时转卖业务程序。在收到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后,立即结清银行融资款项。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买入行在福费廷买入业务项下保留对转卖申请行的追索权(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买入行未能从债

10、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或转卖申请行有欺诈行为或出售给买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或转卖申请行发生违约、未履行与买入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四)福费廷业务项下基础合同中卖方未正常履约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未经买入行同意,转卖申请行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或客户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变更债权金额或币种、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7 / 10第十七条 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到期后,如转卖申请行收到债务人的付款,须在起息日当日将款项原币、全额转付至买入行,以免承担迟付利息。第十八条 如债务人未按约定

11、币别付款或延期付款,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 损失不应由转卖申请行承担。转卖申请行可根据买入行指示,协助催款,相关费 用可以由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协商承担。第十九条 买入行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信息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第五章 价格管理及会计核算第二十条 福费廷业务的收费包括:利息、手续费、承诺费、风险承担费和预扣费。第二十一条 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转卖的利率报价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自行协商。第二十二条 贴现天数是自买入行支付买断款项之日起,至债权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宽限期。宽限期是自债权到期日至银行实际收款日的预计资金在途天数。宽限期由买入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际福费廷的宽限期原

12、则上为 3 工作日,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的宽限期原则上为 2 个工作日。对于经常拖延付款的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宽限期。如涉及福费廷转卖业务,转卖申请行设定的宽限期原则上应不短于买入行所加的宽限期。 第二十三条 手续费(HANDLING FEE)是指买入行买入债权时收取的业务处理费用。8 / 10第二十四条 承诺费 (COMMITMENT FEE)是指买入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既定的价格和条件买入未到期债权而收取的费用。承诺期(COMMITMENT PERIOD)是指自买入行承诺生效日至该行实际买断债权并支付买断款项的时间。在承诺期内,买入行占用债务人的授信额度,并承担按既定价格和条

13、件买入债权的责任和风险。承诺费的计算公式:承诺费=应收账款金额承诺费率承诺期天数/360 天。第二十五条 风险承担费是指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银行由于买入未到期的债权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国别和地区等风险,而收取的费用。第二十六条 由客户 承担的费用,可从贴现款中预扣,到期收款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也可到期收款后,从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中主动扣款,或要求客户缴付。第二十七条 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各行有关规定执行,但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需执行相应会计准则,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买入行作资产表内核算,转卖申请行则作出表处理。第六章 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 各参与成员单位应按月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

14、易融资小组上报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报备表(附件 5)。于次月 5 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如当月无业务发生,参与成员单位须进行零报告。9 / 10(1)各参与成员单位需建立数据报送联系人机制,并设置 AB 角。(2)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履行数据报送义务,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正确性。(3)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当在签署加入承诺函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报送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附件 6)。如联系人需变更,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重新提交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第二十九条 在福费廷业务中遇涉嫌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法院止付、禁付、冻结,或 债务 人无故推迟付款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

15、及时报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易融资小组。第三十条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有权对各参与成员单位按照本操作规范的规定报送相关内容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年度或不定期审核,对发现 存在不报、迟报、 谎报、多次漏报 等违规情形的参与成员单位,根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对其作出强制退出决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此规范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公会贸易融资小组承担对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指导和统计监测职能。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0 / 10附件:1. 加入承诺函2-1.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单笔要约(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2-2. TRANSACTIONAL FORFAITING AGREE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3-1. 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3-2. 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4-1. NOTICE OF ASSIGNMENT(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4-2. NOTICE OF ASSIGN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5.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报备表6. 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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