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营销/3)377-2014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员工服务行为,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供电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供电服务,是指遵循行业标准或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电能产品和规范的服务,实现客户用电需求的过程。第三条 供电服务奖惩坚持管专业必须管服务、奖惩并举和专业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供电服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和各级单位成立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在本单
2、位员工奖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营销部牵头负责。第六条 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成员由国网办公厅、发展部、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信通部、外联部、法律部、人事部、人资部、监察局、工会、国调中心、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第七条 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公司供电服务奖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供电服务表彰奖励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调查等工作;向公司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奖惩建议。第八条 各级单位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负责配合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执行公司供电服务奖惩管理制度;开展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一
3、般供电服务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开展供电服务质量事件认定、信息报送工作,并提出惩处建议;开展本单位供电服务过错管理。第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出本专业表彰奖励建议;参加供电服务质量事件调查并提出惩处建议。第三章 奖 励第十条 公司、各省电力公司、国网客服中心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供电服务评选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在供电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评选程序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一)供电服务先进单位授予“供电服务明星单位”荣誉称号;供电服务先进个人授予“十佳服务之星” 、 “优秀服务之星” 、 “服务之星”
4、荣誉称号。(二)对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原则上不进行物质奖- 3 -励,只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等。(三)对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奖励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重点向服务责任大、风险高、业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及供电服务一线人员倾斜,供电服务一线人员表彰奖励名额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 75%。第十三条 供电服务纳入各级单位全员绩效考核,并按照责任大小、贡献高低等因素,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兑现绩效奖金。第四章 惩 处 第十四条 对发生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和供电服务过错的责任单位、部门、班组、责任人予以惩处。 (明细见附件1)第十五条 供电服务责任人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发生违规违
5、纪行为,除执行本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供电服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节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 供电服务质量事件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供电服务质量事件,是指供电服务过程中,未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及技术、服务标准,- 4 -给客户、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损害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第十八条 供电服务质量事件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供电服务质量事件。(一)特别重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1. 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主观责任,并被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的供电服务质量事件。2. 中央或全国性新闻媒体、主要门户网
6、站等曝光属供电部门主观责任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供电服务质量事件。3. 给客户或企业造成 50 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4. 公司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二) 重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1.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主观责任,并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的供电服务质量事件。2. 省级新闻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主观责任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供电服务质量事件。3. 给客户或企业造成 20 万元及以上 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 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三)较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 5 -1. 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主观责任,并被地市级政府
7、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的供电服务质量事件。2. 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主观责任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供电服务质量事件。3. 给客户或企业造成 10 万元及以上 2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 公司认定的其他较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四)一般供电服务质量事件1.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主观责任,并被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的供电服务质量事件。2. 地市级新闻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主观责任并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供电服务质量事件。3. 给客户或企业造成 5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 公司认定的其他一般供电服务质量事件。第十九条 发生供电服务质
8、量事件,对企业负责人考核参照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标准。第二十条 发生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对各级单位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三种惩处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同时运用。(一)发生特别重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对责任人按- 6 -以下规定处理:1. 对责任单位上级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予以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处理。2. 对责任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待岗处理。3. 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负责人予以警告至降级(降职)处分;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待岗处理。4. 对部门、班组级负责人予以警
9、告至留用察看处分;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或停职(检查)处理。5. 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予以待岗、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处理。6. 对次要责任人予以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或停职(检查)处理。7. 对上述责任人予以 5000-30000 元的经济处罚。(二)发生重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对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1. 对责任单位上级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予以警告处分;予以通报批评处理。2. 对责任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予以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处理。3. 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予以通报批评、调整
10、岗位或待岗处理。- 7 -4. 对部门、班组级负责人予以警告至撤职处分;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或停职(检查)处理。5. 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予以调整岗位、待岗、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处理。6. 对次要责任人予以警告至撤职处分;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或停职(检查)处理。7. 对上述责任人予以 3000-20000 元的经济处罚。(三)发生较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对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1. 对责任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2. 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予以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处理。3. 对部门、班组级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予
11、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待岗处理。4. 对主要责任人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予以调整岗位、待岗或停职(检查)处理。5. 对次要责任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待岗处理。6. 对上述责任人予以 2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四)发生一般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对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1. 对责任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2. 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负责人予以警告处分;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8 -3. 对部门、班组级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予以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处理。4. 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至降级(降职)处分;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待岗处理。5. 对次要责任人
12、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予以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处理。6. 对上述责任人予以 10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应及时上报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对用电客户的影响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并于4小时内报送至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重大供电服务质量事件由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认定,并提出惩处建议;较大、一般供电服务质量事件由省公司级单位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认定,并提出惩处建议。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提出惩处建议后,报同级别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执行。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对省公司级
13、单位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根据实际重新认定。第二十三条 对供电服务质量事件隐瞒不报、善后处置不当,造成事件升级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上限从重惩处,对导致事件升级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事件主要责任人予以惩处。- 9 -第二十四条 因电网、设备事故(事件)引发停电的非供电服务质量事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予以惩处。第二节 供电服务过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供电服务过错,是指经查实因员工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客户利益受损或不良感知,但未构成供电服务质量事件的供电服务行为
14、。第二十六条 供电服务过错根据问题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三类:一类过错、二类过错和三类过错。(一)一类过错情节严重,长期存在,给客户造成 1 万元及以上 5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给企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供电服务过错。(二)二类过错情节较重,频繁发生,给客户造成 1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给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供电服务过错。(三)三类过错情节较轻,偶尔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供电服务过错。第二十七条 发生供电服务过错,惩处可采取经济处- 10 -罚或者组织处理。(一)发生一类过错,对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1. 对责任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2. 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15、关分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3. 对部门、班组级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待岗。4. 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待岗。5. 对次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6. 对上述责任人予以 500-3000 元经济处罚。(二)发生二类过错,对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1. 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待岗。2. 对次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3. 对上述责任人予以 100-2000 元经济处罚。(三)发生三类过错,对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1. 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2. 对次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 对上述责任人予以 1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第二十八条 同一供电服务过程中涉及多项供电服务过错的,按所适用的最高供电服务过错等级标准惩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