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章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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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和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地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简称“宁波特校”,英文译名为 NINGBO SPECIAL EDUCATION CENTER SCHOOL;学校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荣吉西路 365 号,邮政编码 315029;学校网址:http:/第 3 条 学校为公立全日制特殊教育学校,隶属宁波市教育局主管,学制十二年

2、。学校招收本市听障、视障两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招收本市适龄残疾少年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小学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实行秋季始业。 第四条 学校增挂宁波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牌子,宁波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设在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第五条 每年 11 月 18 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智爱。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用爱与智慧托起特殊孩子的明天;给有特殊需要的孩子以最适合的教育。第八条 学校校训:仁、信、智、勇;校风:厚德、自强、团结、进取;教风:敬业、奉献、严谨、创新;学风:尊师、乐学、善思、健体。第九条 学校全面深化特殊教育综合改革,以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为

3、中心,以智慧校园建设和课程改革为重点,努力把学校办成全国一流、浙江省领先的现代化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工作。副校长按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2(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自觉抵制各种违反特殊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特殊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

4、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5、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搞好校舍、教学设备和校园环境等建设。(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障、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6、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3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根据有关法规,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绩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和廉政情况,每年民主评议干部。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收集、审议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

7、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要采取多种形式关心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十七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职教处、总务处五个主要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一到两人。学校中层干部按岗位职责承担相应工作,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按相应标准和规定程序选拔。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例会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8、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章程、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并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税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听

9、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规范办学行为。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遵循教育原则,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4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学校争取家长与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欢迎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和绩效工资制,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工作激励机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

10、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校本、师本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康教结合,积极实施个别化教育。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从实际出发,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素质教育方向,以“提升生命价值、身怀生存技能、融入社会生活”为培养目标,实施“三生”教育(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努力使学生:生命精致、生存精巧、生活精彩。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宁波市教育局颁布的中小学校历,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特点安排好教育教学

11、工作。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之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宁波市教育局批准。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其他公益性社会活动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加。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在各学科课程中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加强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三)坚持积极的赏识和激励教育,营造浓郁的

12、爱心氛围,不歧视特殊学生,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利用助残日、聋人节、盲人节等节日对学生进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教育。 (四)建立健全学校教育理事会制度。营建“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德5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条 学校把“以学为主、教学相长;以研促教、持续发展”作为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及中国手语,使用规范的汉字和手语,并向社会提供手语翻译等服务。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参加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开展课题研究。 第三十三条

13、学校应当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和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确立多元教学评价体系,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学校办学水平督导和评估。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改革考试制度,实行学生素质报告制度,引入成长记录的评价方式。在有关学科中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激发学生心理潜能,促进学生健康、主动地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

14、档案。对入学、转学、借读、结业和毕业等严格手续、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学籍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第三十八条 总务后勤工作应当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第四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第四十一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

15、管理维护,创设符合残疾学生认知规律和文化、审美特点的校园环境。6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护。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专人管理学生生活,对寄宿生进行生活技能的训练和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自理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学校可按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设专人负责卫生健康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设施设备及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积

16、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长值班和教师值日工作,学生参与管理,培养学生的“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第五十条 学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第六章 教师第五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

17、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特殊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 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定期参加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要有理想信念、要有道德情操、要有扎实学识、要有仁爱之心。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的师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进行客观公正7的考核。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

18、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第五十七条 学校组织教师参加业务进修,积极开展业务练兵活动。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师培养和保障机制,积极推荐优秀教师参加教坛新秀、学科骨干、名教师、特级教师的评选。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

19、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条 教师要协助公、检、法等部门做好聋人案件的手语翻译工作,协助残联及媒体做好会议、活动的手语翻译等工作。第七章 学生第六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都要建立学生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

20、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积极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8应的学业证书。(五)听障学生有权使用中国手语进行交流;视障学生有学习和使用盲文的权利。(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情操。 (三)维护学校声

21、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四)尊师、守纪、勤学、善思,争做身残志坚、自强不息的好少年。 第六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如当事学生不服,可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签发、报宁波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如有需要,本章程将按制订的程序进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签发、报宁波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法律效应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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