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化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以确保化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四条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