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4-04-04国卫办医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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