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诊出具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规定(共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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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院门诊出具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规定一、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出具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证明、假证明。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三天,门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慢性病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二、病休证明在病假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休息时间应大写。三、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需持有关单位证明信(介绍信)和病历,由门诊专业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四、各科医师不得开具与本专业疾病无关的诊断证明。五、原则上疾病诊断证明必须由被证明人本人持门诊病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直系亲属代办。六、非门诊医师、无执业证书医师、他人模仿相关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七、患者应妥善保管原始病历及诊断证明,遗失不补。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凭经诊医师确认及相关部门介绍信,经门诊部批准,予以补办。八、病人服务中心负责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审核盖章工作,病情诊断与病休证明盖章有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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