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合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令2007第2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对本年度6月30日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的年检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沈阳辖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沈阳辖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机构为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四条年检时间为每年的